经济

胡振虎:重大改革离不开理顺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

发布时间:2013-04-25 21:26 作者:胡振虎 浏览:6次
财税改革牵一发而动全身,是统领经济改革和发展的重中之重。自党的“十六大”以来,各项财政改革取得显着成就。贯穿始终的其中一条主线是进一步理顺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最大限度地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

伴随各项改革与发展,我们始终要在发展中解决一些国民经济的基本矛盾和问题,其中必然会要求理顺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其一,政府与市场。政府应在市场失灵的领域发挥作用,重点制定规则、供给信息、实施监督、提供激励,为市场竞争提供法制、公平、有序的环境。其二,政府与社会。保持社会经济协调发展和良性循环,除了政府和市场力量外,还需要社会力量来“滋润”。其三,经济增长与经济转型。从政策目标上看,中央与地方在经济增长与经济转型的政策目标选择上具有较大差异。

这几对经济关系是从一般意义上进行的阐述,当然也是中国经济重大改革的重要内容,但是在中国经济曾经探索的改革路径、当前和今后必将开展的重大经济改革中也始终离不开理顺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一方面,中国经济过去的重大改革离不开理顺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新中国成立之后,围绕政府与市场、政府与企业、政府与社会等方面的历次改革,表面是两个行为主体的经济关系调整和博弈,本质上是多个主体之间经济权力的分散与集中。从中央与地方关系看,实质上是中央与地方之间的财政分权与集权;从国家整体而言,最终是最小限度地牺牲中央与地方两个主体的包括经济、政治和社会利益在内的各种利益,激励两个主体最大程度地提高国家竞争力,为广大人民利益服务。从改革中的权力调整过程看,一般都是按照“集权—分权—再集权—再分权”的轨迹不断演进和调整。由于中国地理环境、疆土、人口和民族结构、政治文化传统,以及其他制度和体制的特殊性,财权高度集中于中央或者盲目分散到地方,均不合适。只有随着中国经济发展不平衡状况不断改善,不断调整和完善合理分配中央与地方财权的制度,重点集中中央财力,才能有效地调动中央与地方两个积极性。另一方面,理顺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是当前和未来财税改革的必然要求。今后财税改革的重点是:健全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财政体制,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完善预算编制和执行管理制度,提高预算的完整性和透明度;推进税制改革,完善有利于科学发展的税收制度。加快改革财税体制,核心目标是健全中央和地方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完善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主体功能区建设的公共财政体系,手段之一是构建地方税体系。首先,除了目前中央政府承担国防、外交的事权,其他事权几乎都是“上面点菜、下面买单”或者中央与地方共做“一桌菜”。在“中央决策、地方执行”的事权划分方式下,各部门强调各自的重要性,即使中央文件的力度很大,但若没有一个财力协调机制,地方财力跟不上,就无法实现政策初衷。因此,中国财政体制实际上是中央集权制。事实证明,这种体制极大地调动了两个积极性。所以,中国财政体制改革仍须在立足事权与财力划分的基础上,准确反映促进基本服务均等化从而实现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求。其次,目前的主要财税改革涉及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调整。当前正在逐步扩大的“营改增”改革,表面是增值税逐步“吃掉”营业税,而实际上是中央和地方财力关系的重大调整。2012年,营业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比重为15.6%,增值税收入占比约为41%。如果“两税合并”后,增值税占比将会蹿升至绝对的第一位。虽然中央财政会通过转移支付“补齐”地方的财政收入,但是地方财权会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影响,比如地方财力支配的自主权等。再次,构建地方税体系也体现了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调整。在统一税政的前提下,中央赋予省级政府适当税政管理权限,培育地方支柱税源,一个很好的政策思路是:建立省级政府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体,市县政府以财产税为主体,以行为税、目的税为辅助的分级次主体税种。

应重点提供外部性大、受益范围广的基本公共服务,地方政府则重点供给由地方提供信息处理成本更低、行政成本更低的公共产品和服务。进一步理顺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可以遵循以下几个原则:第一,外部性大小和受益范围。第二,减少行政成本,提高上下协调效率。第三,注重激励相容,减少改革阻力。

推荐 推荐0



  • 京ICP备2025138069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202009933  EMAIL:hybsl@126.com
版权所有:胡耀邦史料信息网  免责声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