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

唤醒沉睡的制度

发布时间:2013-05-08 21:20 作者: 浏览:7次
现在最可怕的腐败不是网络与微博揭露出来的某些官员的贪财和贪色,诸如“雷政富”“房姐房妹”“房叔房祖宗”“一人双户口多户口”“多妻多子”等稀奇古怪的甚至超出人们想象的各种腐败现象,而是当今制度约束不力的体制和机制性腐败,这种腐败与所高举的“旗帜”和倡导宣示的“宗旨”之间的反差对人民造成心理伤害,已成为最可怕最致命的危害。

制度反腐败刻不容缓

怎样遏制腐败蔓延的汹汹势头?到底靠什么反腐败?这是一个长期困扰我们的难题:

靠人?反腐败的人也腐败谁来管?靠法律?法律被权力人为地践踏和“蹂躏”谁来制止?靠教育宣传和官员的自律?宣传机器在这方面的宣传力度不可谓不大,但效果不彰。靠人民群众?如果人民群众愤而群起攻之,“口诛笔伐,再踏上一万只脚”,不又乱套了吗?不可能排除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借机发泄对社会不满的情绪,甚至会出现一些非理性的群体性行为及其乱象,如2012年发生的反日游行中的打砸抢行为。

到底靠什么呢?只有靠健全的制度才有可能遏制住腐败蔓延的势头。首要的是约束权力及其附属物和衍生物的制度。这些制度既约束权力的行使者,又约束权力的监督者。如民主选举和监督制度、舆论监督制度、干部提拔任用制度、财产公示制度、网络和微博举报制度等反腐败的制度体系。

眼下,必须唤醒这些“沉睡”的制度,让制度“活”起来。还必须让制度“聪明”起来,阻止纵容权力的泛滥;再次,要让制度公正起来,以免制度堕落成权力肆意玩弄权利的工具;复次,也是最关键的,要让制度神圣起来,拥有绝对的权威,无人能在制度面前获得赦免;最后,要磨砺制度之刀,建立执行制度的绝对权力。进一步,要形成制度体系,编织制度之“笼”,把肆虐的权力装进“笼子”里,使得权力不能腐、不敢腐。这样,才有可能遏制腐败呈弥散性扩散的势头。“笼子”就是权力的边界。政府有政府的权力边界,法院有法院的权力边界,人代会有人代会的权力边界,执政党有执政党的权力边界。任何人、任何政党,都没有总揽一切的特权,各守各的边界,互相制衡,任何官员都不能越界越权。

正如习近平在中纪委十八届二次会议上的讲话中明确指出的:“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

釜底抽薪:编织制度之“笼”

要用完善的制度体系来编织制约权力之“笼”。“制度”一词,在中国思想史上久已有之。《商君书》中就曾有过这样的叙述:“凡将立国,制度不可不察也,治法不可不慎也,国务不可不谨也,事本不可不抟也。制度时,则国俗可化而民从制;治法明,则官无邪;国务壹,则民应用;事本抟,则民喜农而乐战”。A·英格尔斯认为:“正像社会行为可以聚集为习俗一样,一组组这样的行为也可以被聚集为角色,围绕着某个中心活动或社会需要而组成更为复杂的角色结构,也可以被聚集为制度。”亨廷顿认为:“制度就是稳定的、受珍重的和周期性发生的行为模式。”

按《辞海》的解释,制度是指要求成员共同遵守的、按一定程序办事的规程。汉语中“制”有节制、限制的意思,“度”有尺度、标准的意思。这两个字结合起来,表明制度是节制人们行为的尺度。概括而言,制度是指人们在行为中所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为准则。更通俗地讲,制度就是社会成员的行为规范或共同认可的模式。本文认为,制度是人们的社会关系和行为方式的规范体系,是人们的社会活动赖以进行的依托和相对稳定的秩序和规范的框架。

本文用的“制度”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包含体制、规章、法制、条例等在内的广义的制度。包括三个层面的内涵:一是宏观的国体、政体,中观的政党制度、选举制度、人事制度、监察制度、司法制度、市场经济体制规制,微观的工作制度、具体的管理制度等——所有的政治架构、权力结构、运行程序、监督机制、经济规制、行为规范,皆属于制度范畴。其中,最主要、最根本的是民主法制制度和市场经济制度。二是指正式制度。指主要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化的制度,如经济制度、政治制度、法律制度、文化制度和社会管理制度等,不包括道德、风俗、习惯等非正式规则和某些“潜规则”。三是指良性制度。在论及当代社会制度建设时,则主要是指经过民主法制程序制定的、以民主法制为核心的、体现以人为本原则、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良性制度,而不包括那些尚存的带有专制残余的不合理制度。

制度是一个体系,是若干有关的制度按照一定的秩序和内部联系组合成的相互联系的有特定功能的系统和整体。它是包括大到国家制度、小到一个单位或部门的规章制度在内的整个制度体系。让权力在制度的笼子里运行,权力才能很好地发挥作用。

未雨绸缪:全程监控权力运行

在权力产生的源头、过程和最后一道关口上认真加以制度设计。体系完整的制度,其功能才能正常发挥,若制度体系不配套或不完善,顶层制度的设计理念与运作方式所体现的宗旨和低层制度不吻合,或者制度顶层、中层和基层都处于相抵牾的状况,制度功能就不能很好地发挥。因此,制度要相对比较完善才能起到真正的领导作用。目前,我们的制度还存在许多不完善的地方。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等等,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一个相对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是中国发展的制度保障。科学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的结构和内容,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有所作为。

第一,丰富制度体系的内容,使其更具完整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涵盖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建设五个领域,与此相对应,制度体系应包括经济制度、政治制度、文化制度、社会制度和生态制度。

第二,理顺内部要素的关系,使其更具逻辑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组成部分,但它与经济制度、政治制度之间不是一种并列关系,而是一种交互关系。法律体系中内含了政治、经济制度,也内含了文化、社会、生态制度,但它既不是制度的全部内容,其内容也不限于制度。

第三,完善制度体系的层次,使其更具系统性。制度体系,从层次上讲,包括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具体制度和实施机制。

要坚持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制定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基本着眼点,正确反映和兼顾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不同阶层群众的利益,在促进发展的同时,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综合运用多种手段,依法逐步建立起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使全体人民得以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使全体人民朝着共同富裕的方向稳步前进。

具体说来,要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制度体系:

完善民主权利保障制度。民主权利是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把被权力关住的权利释放出来,是对抗肆虐的权力腐败的法宝。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更加关注自身民主权利的保障。要坚持以人为本,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障人民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充分体现和发挥人民群众的主人翁地位和作用,确保人民群众当家作主。

健全各种法律制度。国家政治生活的开展,人民民主权利的行使,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都需要健全的法制来保障。必须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树立社会主义法制的权威,加速构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法律法规体系,切实维护市场主体的平等地位,规范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保障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

完善司法体制机制。要以司法公正为目标,从人民群众反映最突出和制约司法公正的关键环节入手,按照司法为民的要求,深入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真正建立起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充分发挥司法维护公平正义的重要作用,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制环境,为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提供法治保障。

健全公共财政制度。要建立统一、公开、公正、高效的公共财政制度,把更多的财政资金投向教育、卫生、文化、就业再就业服务、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公共基础设施等公共服务领域,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调节收入分配,缓解社会矛盾。

改革收入分配制度。要不断完善鼓励创造社会财富又维护社会公平的制度体系,高度重视分配差距拉大和困难群众的生产、生活问题等,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有效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努力缓解地区之间和社会成员之间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趋势。

健全社会保障制度。要适应社会发展的客观趋势,逐步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使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保险等方面都有稳定、可信的规则,切实保障所有社会成员能够分享到改革发展的成果。

最后,要让制度执行起来,真实含义是制度“被”执行起来,再好的制度,如果人不去执行,就形同虚设。我们以往重战略、轻细节,重规划、轻执行,使得很多问题没有得到解决,并且在制度执行上存在理论研究不深入、求实对策不多、评估机制不完善、反馈渠道不通畅等问题。即使执行制度,但因存在执行力不强的问题,很多制度执行的效果没有达到预期成效。说到制度的执行力,其实说的就是人在执行制度时候的力量、速度、效果等。执行中的问题丝毫不比制度的设计和建设更轻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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