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然:中国政府应信守政治承诺
以下都是永久性的政治承诺,这些政治承诺都要得到切实的贯彻和落实,不能一届政府一个令,一届政府一个中心,一届政府一个看法,一届政府一个理论体系,不能以理论体系代替政治承诺,以最高领导人的看法代替政治承诺。
永久性的政治承诺包括以下几个主要方面:即人权条约的政治承诺、马克思主义政治核心价值观的承诺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承诺。
一、人权条约的承诺
1.《国际法院规约》。《国际法院规约》是《联合国宪章》的组成部分,一切联合国会员国都是规约的当然参加国。根据该规约,国际法院有权管辖当事国提交的一切案件,以及现行条约、规约所规定的一切事件。国际法院的判决,对当事国有当然的法律拘束力。很显然,此种情况下若称引"内政"等理由是荒谬和可笑的。2001年,南联盟总统米洛舍维奇被逮捕并送交国际法庭接受审判;2010年7月22日,国际法院裁决科索沃独立合法。
2.国际人权公约。该公约包括《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等一系列人权领域的公约、协议和议定书。目前中国已经加入了其中的25项,分别是:
(1)《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97年签署,2001年批准,同年生效。)
(2)《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1981年加入,1982年生效。)
(3)《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1983年批准,同年生效。)
(4)《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国际公约》(1983年加入,同年生效。)
(5)《反对体育领域种族隔离国际公约》(1987年签署,1988年生效。)
(6《男女工人同工同酬公约》(1990年批准,同年生效。)
(7)《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1980年加入,同年生效。)
(8)《儿童权利公约》(1992年批准,同年生效。)
(9)《〈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02年批准,2003年生效。)
(10)《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有害的童工形式公约》(2002年批准,2003年生效。)
(11)《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1986年批准,1988年生效。)
(12)《就业政策公约》(1997年批准,1998年生效。)
(13)《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1982年加入,1982年生效。)
(14)《关于难民地位议定书》(1982年加入,同年生效。)
(15)《(残疾人)职业康复和就业公约》(1987年批准,1988年生效。)
(16)《最低就业年龄公约》(199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同时声明不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
(17)《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同时声明不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
(18)《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01年由常驻联合国代表王英凡大使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签署)
(19)《残疾人权利公约》(第一批签署的国家之一,2008年生效)
(20)《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1956年批准,1957年生效。)
(21)《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1956年批准,1957年生效。)
(22)《关于战俘待遇之日内瓦公约》(1956年批准,1957年生效。)
(23)《关于战时保护平民之日内瓦公约》(1956年批准,1957年生效。)
(24)《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的公约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第一议定书)(1983年加入,1984年生效。)
(25)《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的公约关于保护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第二议定书)(1983年加入,1984年生效。)(信力建:《中国签署了哪些联合国公约》http://club.kdnet.net/dispbbs.asp?boardid=1&id=7527422)
二、马克思主义政治核心价值观的承诺
1.自由。每一个人自由发展是社会发展的条件;新闻自由,新闻出版就是人类自由的实现,没有新闻出版自由,其他一切自由都会成为泡影。
2.宪政民主。无产阶级革命的第一步就是争得民主;资产阶级共和国是统治的现成形式。宪政民主。民主政治,就是不能由一党一派一阶级来专政,就是为一般平民所共有,非少数人所得而私。宪政是保护自由的宪政:人民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思想、信仰和身体这几项自由,是最重要的自由。历史的先声应变成时代的最强音。
3.公民正义。公平正义比太阳还要有光辉;"必须坚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障体系,努力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
4.平等。人格平等;政治平等;机会平等;反对特权。
三、遵守宪法的承诺
1.树立法治的最高权威。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2.切实依宪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下这些权利至为重要,也更容易受到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上述永久性的政治承诺必须坚守和践行,才会使人民具有尊严和幸福,才会使政府步入文明政府的行列,违背承诺,即为暴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