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败是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严重政治斗争,如果不坚决惩治腐败,党就有可能走向自我毁灭。要从根本上防治腐败,必须坚决、全面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必须在注重搞好党内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基础上,更强有力地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的整体现代化,特别是要强化对国家权力的全方位监督。
“治理”20多年前最早提出于西方发达国家,是一个新型政治理念,是对传统“统治”理念的改革和更新。由“统治”转向“治理”,反映着人类政治发展的必然,意味着权力主体从单一转向多元,权力性质从强制为主转向协商为主,权力向度从自上而下为主转向同时兼顾自下而上和平行互动,权力范围从政府权力所及领域转向全部公共领域。就当今中国政治的客观现实而言,要顺应世界发展主潮流,最迫切的是要将“威权体系”转变为“治理体系”。有了这个基础,才谈得上“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这实质上是一个通过政治体制改革实现政治现代化的问题。其主要目标,一是公共权力运行制度化、规范化;二是各种制度安排必须保障主权在民,必须有机统一、相互协调;三是宪法和法律成为最高权威;四是国家治理体系能有效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秩序。
从反腐败斗争的现实需要来看,现阶段推进国家治理体系整体现代化的迫切任务,就是坚决、全面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将宪法和法律的相关规定真正付诸实施,实现对国家权力多主体、多角度、多方式的全方位监督。由于共产党是执政党,各级国家政权机关的组成人员和工作人员基本上都是共产党员,所以,对国家权力的监督实际上就是对共产党及其执政官员的监督。
宪法和法律是监督国家权力的根本依据。无论是执政党还是国家政权机关,无论是党员领导干部还是一般公务员,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依宪执政,依法执政,依法处理各种政务,任何违法犯法行为都要受到追究和惩处。进入改革开放新时期以来,宪法和法律的地位和权威逐渐增强,较之“文化大革命”及其以前那种“和尚打伞”的状况有了天壤之别,但轻视、忽视宪法和法律的思想观念仍然比较严重地存在着。在相当一些地方和领域,口头上说要“依宪执政”、“依法治国”,实际上却是“依领袖讲话执政治国”,甚至冒天下之大不韪,大张旗鼓地批判“宪政”(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性理解,“宪政”就是“依宪执政”),客观上矮化弱化了宪法和法律的地位和权威,很容易滑向“人治”的泥潭。要强化对国家权力的全方位监督,必须警惕和杜绝根深蒂固、源远流长的“人治”传统,确保宪法、法律至高无上的地位和权威。
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当家做主的主渠道和主平台,是人民主权的主要体现。强化对国家权力的全方位监督,必须还选举权于选民,确保各级人大遵照选民的意愿对国家权力实施真正有效的监督。长期以来,各级人大代表实际上是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选择和确定的,人大代表中党政官员占绝大多数,选民选举只是走个过场。这实际上是一种假选举,必须从根本上进行改革。要按照组织法和选举法的规定,通过公开竞争性的选举,确保乡镇和县级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确保县级以上人大代表的选举必须遵从选举人及其所代表选民的意志和意愿。否则,选民有权按法定程序将其罢免或撤换。在此基础上,人大代表根据选民的意志和意愿,可以对政权机关组成人员行使权力的具体情况进行批评和质询,可以随时罢免、弹劾不称职者和渎职者。这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代表的权力,必须予以保障。长期以来,党委派驻人大的党组是人大的“权力中心”和“决策中心”,人大的一切重要行为和事项,均须由党组按照党委的意愿来决定。这个状况于法无据,不利于人大按照多数代表的表决对国家权力实施监督,不符合人民主权的宗旨和要求,应该予以改革。党委对人大的领导是政治领导,只是通过人大代表中党员的努力监督和保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贯彻落实,决不是对人大职权的越俎代庖,决不能干预和改变多数人大代表依照法律做出的决定,决不能影响和掣肘他们对国家权力的监督。“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口号已经喊了很多年,但一直缺乏实质性的改进和改革举措,人民代表大会的“橡皮图章”形象一直没有得到改变,这种非正常现象不应该再继续存在下去了。
司法监督是监督国家权力的重要方式。人民法院通过行政诉讼对行政机关实施监督,通过刑事审判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予以惩处;人民检察院对法院和公安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负有监督职权,并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立案侦查,受理公民对违法公务员提出的控告;法院和检察院都是独立行使职权,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包括政党)和个人均不得干涉。强化对国家权力的司法监督,一是切实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行政诉讼中与行政机关平等的法律地位,实现公正审判,坚决防止和纠正行政诉讼中偏袒行政机关的司法错误;二是扩大司法审判范畴,建立宪法诉讼制度,将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诉讼范围,及时纠正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法定权益的损害和侵犯;三是遵照邓小平十三大报告“一个字都不能动”的遗训,恢复十三大曾作出的重要决定,撤销各级政法委,确保法院和检察院真正独立地行使职权;四是由纪检委主导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侦查,在特定阶段、特定情势下是很必要的,有其毋容置疑的合理性,但客观上矮化弱化了检察机关依法侦查的功能和职权,使其有补办手续、履行程序之嫌,也不可能不影响和削弱纪检委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遵守党纪情况的监督力度。要努力创造条件,逐步强化检察机关依法侦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功能和职权,使其成为像香港廉政公署那样高威望、高效率的反贪机构;五是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改善律师执业环境,充分发挥律师监督国家权力依法运行的职能作用。对某些官员滥用国家权力压制乃至迫害律师的非法行径,必须及时制止、严厉惩处。
公民和社会对国家权力的监督具有基础性、根本性的意义,更需要予以保障和强化。首先,公民是国家的主人,宪法赋予公民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权利,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向有关国家机关控告和检举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权利,需有法律上、制度上的切实保障。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必须以公民素质和能力的现代化为现实基础;强化对国家权力的全方位监督,必须以公民的积极主动参与为根本支撑。公民只有自觉认识并积极主动地行使宪法赋予的权利,才能成为名符其实的公民,成为名符其实的国家主人。对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公民批评建议和控告检举的情况,要建立严格的检查和责任追究机制;对压制和打击报复的行为,必须依照法律严肃处理。其次,媒体是社会的眼睛、喉咙和良心,是“第四权力”,监督国家权力是其责无旁贷的天职。媒体从业人员既需进一步增强监督国家权力的政治责任感、政治敏感性和业务工作能力,更需得到社会各方面的强力支持和法律上、制度上的有效保障。近些年来,官员打击报复、恣意抓捕新闻从业人员的事件屡有发生,这是对新闻舆论监督国家权力的阻挠和侵害,必须高度重视,坚决制止,严厉惩处相关责任者。制定和颁布新闻法对于新闻舆论监督国家权力具有根本性的重要意义,早在20多年前就开始酝酿了。党中央现在强调“全面依法治国”,这个“全面”理应包括新闻舆论对国家权力的依法监督,立法机关应该尽快制定和颁布新闻法。如果再继续拖延下去,岂不是对“全面依法治国”要求的无动于衷和消极敷衍?再次,民主党派是代表特定社会政治力量的参政党,肩负着监督执政党和国家权力的政治责任。可惜,由于诸种历史和现实的原因,现有民主党派发挥不了多少监督国家权力的作用,相当程度上只是几个“政治花瓶”。要改变这种状况,必须对现有民主党派按照政党的标准进行根本改造,必须实施政党制度改革,并将改革成果以政党法的形式确定下来。这是一个更为艰难的任务,短期内不可能提上改革日程。在此之前,期望民主党派真正有效地监督执政党和国家权力,显然是很不现实的。
恩格斯说,人从动物进化而来这个事实,决定了人永远不可能完全脱离动物性。这意味着,同样作为“人”的各级党政官员,无论其官职多高,个人修养多好,都不可能绝对、彻底地脱离动物性,都有在某种条件下经不住金钱、物质、美色诱惑的可能性,都有腐败蜕化的危险。从这个意义上说,人类永远不可能绝对彻底地清除腐败,反腐败斗争永远在路上。不过,只要实现了党内权力的科学配置和有效制衡,只要不断强化对国家权力的全方位监督,铲除了党和国家领导制度上滋生腐败的“总病根”,我国近20多年来愈益泛滥和凶猛的腐败浊流,必定能在最大程度上得到遏制和根治。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有理由相信,一个清正廉洁的执政党、国家政权和党政官员群体应该是可以预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