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全喜:工商社会的秩序根基:利益的激情和人为的正义
休谟在《人性论》中提出一个道德哲学的世纪难题,那就是如何从实然转化为应然的问题。他的睿智之处是他明确意识到这是个问题。在上述有关情感活动的分析中,休谟非常深入地揭示了一个客观存在的人的情感世界及其要素、内容和运行机制,但是并没有解决这个情感世界还有一个应当的问题,还需要有一个从存在的状态向应当的世界转化的问题。
休谟是否就一点没有解决这个问题呢?既然他明确知晓这是个问题,那就不可能不提出自己的解决方案,只不过鉴于以前道德哲学家们的浅陋,他尽可能地克制自己的思想锋芒,力图客观全面而深入地描述和揭示一个本然的情感世界,由此告诫理论家们不要一上来就从堂而皇之的道德高调,从仁爱利他、助人为善的过高陈词入手建立一套道德哲学,而是要先回到事实层面上来,考察情感世界的自然状况,然后再谈诸如仁爱利他、慈善助人的美德情感的主导性地位。细致地说休谟学说的潜在的对立理论有如下几种,通过与这几种思想理论的辩驳,休谟情感论的价值转化问题也就应运而解。
第一个是哈奇森乃至沙夫茨伯里的道德主义学说。休谟首先接受他们关于快乐的感情是道德价值的来源的观点,但不同意他们预设的纯粹情感的道德性主导地位,这样只会导致空洞无物,与现实人性的大量情感内容不相符合,与人们自然的私利和骄傲之我的主动性没有关系,虽然听起来高尚但容易沦为说教。休谟处理这个问题的方法是回到前道德状态,回到一个自然的情感纷扰的心理世界,在那里显然没有多少美德善意的市场。但是,有一个更强大的对立理论和现实,即霍布斯和法国启蒙思想家们所揭示的那个自私自利、人与人为敌、弱肉强食的世界,这个世界没有道德,没有仁爱,没有同情,只有人与人之间的争斗,只有欲望横流以及极端的自私自利。显然,这也不是休谟眼里的情感世界,不是人性的场所。正是在上述两个对立的学说下,休谟探索出了一条自己的理论道路,那就是利益的激情与人为正义的道德哲学。
下面我具体解释一下休谟的这个学说。休谟还是从前道德的自然状态谈起,他首先不认同霍布斯和其他个人主义的功利理论,霍布斯等认为人的本质就是自私自利的,一切都以人的利益为中心,不管这个个人中心原则是霍布斯的自保生命安全原则,还是法国思想家们的功利、利益原则。在休谟看来,人的本性是有限的自私,不是无限的自私,人不能把自己的利益,不管是霍布斯的安全自保还是拉美特里说的物质利益,视为行为的绝对出发点。因为人性在有限的私利之外,还有同情的机制,还有其他的情感,诸如爱、骄傲等,还有追求美好、愉悦、慈爱、富贵和文雅的情感,还有勇敢豪放、助人为乐、行侠仗义、获得美名声誉等情感追求。
这些丰富的内容,显然都不是自私的利益所能涵盖的。自我的爱,不单是私我的狭义之爱,还有更加广泛的社会群体乃至公共利益的爱或大爱,这些情感也都不是抽象的利益所能涵盖的。所以,休谟并不赞同霍布斯和法国思想家们的观点。既然如此,休谟就面临一个重大的理论挑战,他要重新定义人的私利和欲望,重新定义人性中的自爱等情感中的激情,重新定义那些满足激情的财富、声望和值得骄傲的东西,以此来与霍布斯和法国思想家们相区别,同时也与洛克等人相区别。
这种新的理论正是苏格兰道德哲学最富有创造性的思想之所在。休谟、斯密、弗格森等人之所以能够超越传统人性自私的性恶论者以及自然权利论(天赋人权)者,还有那些功利主义者,最为关键的是他们开辟出了一条情感主义的道德论,或者更具体地说,他们从实然的人性自私自爱中开辟出了一个基于共通感(通过同情的想象力机制)的应然的道德价值,解决了从实然到应然的价值转化,而且走的不是理性的功利主义逻辑道路,而是同情共感的情感逻辑道路。由此导出了理性是情感的奴隶,而不是反之情感是理性的奴隶这样一个宣言式的要求(当然,严格说来,这句话并不准确,只是一种宣示的姿态,不值得认真对待)。
休谟究竟是如何做到的呢?他还是要回到人性中的基于苦乐感的自私自利的情感上来,这一点看上去似乎与霍布斯和拉美特里的出发点没有什么不同,人都是天然或本然自私的、自利的、自爱的,以自己的快乐感为中心的,围绕着这个自私的快乐感,人会趋乐避苦,形成一系列基本的行为准则,这些准则推演到他人和社会,就形成了一些基本的社会道德与法律规则。例如,霍布斯的社会规则或道德信条,就是人与人之间都以自私自利为标准,每个人的行为准则都是优先考虑自己的私利,或者人与人之间互不信任,他人是敌人,为了使无休止的对立争斗有个了结,最后相互之间达成最低的契约,都把契约的定约权利转给一个第三者,由政府或国家行使契约,保障人的基本利益的满足,这个利益就是安全、和平和平等的私利性满足。
在上述过程中,每个人都是被动的,所谓根本性的私利(安全等心理欲求以及事实本身)与当事人没有实质性的关系。其他的理论家虽然在是否把权力移交给国家政府(利维坦)等方面,与霍布斯意见不同,例如拉美特里就主张交给理性(法庭),但在把私利视为人的行为乃至社会道德的基础上,大体上是一致的。休谟与他们的最大分歧是他不认为私利、自利或自爱等,可以直接构成人乃至社会的道德基础,也不认为交付给国家或理性,就可以确定或坐实这个自私自利的道德性或普遍规范性。他认为,一定有某种新东西或新变量从自私自利的自然状态中成长、扩展出来,一定是在这个新东西(变量)的扩展中,才出现了道德之类的价值属性。道德价值不是本然或天然就在直接的情感里的,自私自利的感性快乐等,并不存在道德与否,但它们也不是完全与道德绝缘的,而是从这个私利中生长出来的,是从无到有的一个创造性的过程中产生出来的,以此也与哈奇森的纯粹美德相区别。
那么,这个新东西究竟是什么?休谟认为答案很简单,那就是利益的激情。也就是说,他在原先关于直接情感和间接情感的情感论上,又提高了一个理论思想的层次,把实然的情感提高到一个应然的道德高度,在有关直接的苦乐感,尤其是骄傲、自卑和爱、恨的情感中,注入利益的激情的情感,使得这些情感形态及其相关的内容,具有道德价值属性,成为一些德行(美德与恶德)、行为举止和社会评价的标准、准则和原则。为什么利益的激情会起到如此关键的作用呢?这里涉及休谟对于利益、激情的情感论的新定义,或者进一步说,休谟给予了一个与他的时代或早期资本主义时代密切相关的新定义,为的是回应社会转型中的苏格兰乃至现代社会的有关财富创造的道德正当性辩护。
我曾指出休谟区分的两组间接情感,它们其实就是强烈的激情性情感,至于这些情感的快乐愉悦之源,所谓骄傲、自爱等对象化的内容,也都属于利益的范围,只是传统道德哲学将这种利益狭隘化或固化了,这样一来就被一些理论家定义为自私自利的自我满足,并建立了一套有关自私的功利考量的道德哲学,霍布斯、拉美特里就是代表人物。当然,也有不赞同这种利益说的,像洛克等人,他们继承了自然法和自然权利的学说,建立起一套天赋人权论,开辟了一种新的政治哲学,但并非道德哲学,在道德领域留下了空白。霍布斯比较复杂,他的学说兼有权利论与利益论的双重特征,但他一贯坚持的还是性恶论,强调人的自私自利的本性。所以,上述两派理论都赞同一个自然正义的预设,认为人的自私自利、追求私人利益是合乎自然正义的。至于自然权利论,就更是如此,自然的权利当然是先天正义的。
休谟显然不接受他们的观点,休谟认为那些直接间接的情感,或许存在着所谓的自然正义或自利的德性,但它们不是最关键的,真正关键和根本的乃是在激情的财富创造与追求中的人为的正义或人为的德性,真正的道德与正义,不是自然的,而是人造的,是在人的财富等利益的创造中涌现出来的,人为正义和人为德性才是值得认真对待的道德哲学问题。如此一来,他就与霍布斯等人的私利理论区别了,也与洛克的自然权利、自然正义区别了。所以,他不点名地批判霍布斯和洛克等人的两种观点,他强调的是人的财富的激情,它们才是道德与正义的源头。这样,他就必须为两组间接的情感,诸如骄傲、自爱等情感注入新的内容或变量,也就是把它们提高到一种能够用财富的激情予以涵盖的领域,骄傲和自爱等情感的归属是创造财富的激情,创造财富的激情才是骄傲和自爱的中心议题,骄傲和自爱不是被动的,而是主动创造的,创造财富的激情才是最值得骄傲和自爱的情感。
在这个问题上,我也要指出休谟思想的一点短板。在他的《人性论》中,创造财富的激情以及由此产生的人为道德和人为正义是连贯通畅的,但他后来为了取悦读者而改写的《人类理智研究》一书,多少背离了《人性论》的一以贯之的思路,提出了一个有用性的折中观点,这样就降低了思想的水准,为功利主义铺垫了道路。不过,休谟的功利主义色彩是很淡的,他主要是道德情感主义和规则主义,不是功利主义,但那本书却开了功利主义的有用性、功效、利益的先河,为后来的思想史家们大加鼓吹,反而混淆了休谟道德思想的真正本色。
休谟是如何把财富的激情注入他的情感论并提出人为德性、人为正义的道德价值的呢?这就又回到他的想象力的同情机制,以及由此产生的共通感上面。在休谟看来,从直接引起感性快乐的印象、意向和观念中,从骄傲和自卑、爱与恨的复合情感中,从与这些间接和复杂情感相关联的一系列诸如欲念、担心、希望、安心、恐惧等情感中,是不能产生道德和正义的,它们都是前道德的,无所谓是非善恶,不能用道德与否加以评价。如果用霍布斯的自然法则和洛克的自然权利来加以判定,也是可以的,但并不具有真实的道德含义,人们也很难接受。这些情感是扩展性的,其强烈化的趋势不仅体现在数量上,还体现在性质上,其中最凸显的是有关财富的激情,那些骄傲、自爱的情感,其强烈化的趋势促使骄傲和自爱的缘由变迁了,财富,或者创造与追求财富,以及由此产生的苦乐感,它们成为快乐与幸福的真正源泉。
关于这个问题,当代经济思想家赫希曼有过深入的洞见,他在那篇影响巨大的《激情与利益》中,精辟地揭示了休谟等18世纪苏格兰启蒙思想家的道德哲学在理论上的突出贡献,休谟他们从情感的角度,提出了一个关于财富激情的道德哲学,并由此构建了一套经济规则制度,从而赋予利益一种新的解说,这样一来也改变了传统道德哲学对人性情感的看法,也就是说,休谟等人的激情学说为现代的商业社会制度乃至法治制度,提供了一个新的情感道德哲学的基础。
在休谟那里,骄傲、自卑、爱与恨,它们不是欲望,而是激情,这里就不得不提到赫希曼小册子的书名翻译,把Passions翻译为激情而不是欲望,能更为准确地把握其蕴含的关于财富的激情性情感。相比之下,欲望(Desire)多与人的生物本能有关,人天然地具有各种欲望,一些直接或间接的情感,诸如饮食男女等,都属于这些欲望性的情感,休谟所分析的那些前道德的一些心理情态,也都可以称为欲望。但是,激情与此不同,它们有了某种转化,一些社会化乃至道德性的内涵被注入其中了,其中最显著的便是财富的激情,或者是作为财富的利益的激情。因为这里的财富,不是简单的物质对象,满足人的生理欲求,而是一种注入了人的社会性或文明性的物质对象,是某种商品,或可以为社会其他人共享的进入流通、交换和消费领域的物质产品,甚至也可以说是精神文化产品,这些获得了社会共识的产品,才是所谓的财富。例如,黄金白银,或者精美工艺产品、服饰和住宅,或者由工匠、工程师制造的一些产品,它们成为财富,不是因为这些产品的自然属性,而是因为它们附载的社会价值、道德价值等,它们之所以能够激起人们快乐、喜爱、幸福、骄傲和荣耀,引发占有和享受的激情,主要是因为这些物品所附属的社会经济与文化内容。
这样一来,所谓的利益其含义就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利益不再是那些满足自然欲望的物质,而是叠加在这些物质上的社会附属物如财富利益等,是具有商品属性或社会属性的东西,是激情的对象。这些能够唤起人的激情的物质,才是利益,人的利益感是一种社会的激情,这种激情导致了财富的创造与追求,促成了一个不同于农业社会的工商资本主义社会,财富或利益的激情成为市民阶级的快乐与幸福的根源,市民社会由此产生。在这个扩展的财富与利益的激情中,一种新的道德价值或与道德价值相互关联的德行、正义也就随之产生。所以,休谟一再指出,道德美德、正义价值是一种人为的道德、人为的正义。所谓人为的,也就是人造的,人在情感的扩展中创造出来的。通过财富的激情,人创造出了一种社会的道德与正义,它们与原先的自然德行和自然正义是迥然不同的,属于第二种类的道德和正义,即人为的德行与正义。虽然与第一种类的不同,但其重要性却比第一种类更高,没有它们,人类的情感以及生活状态还会处于低劣的、原始的阶段,还是一种古朴、落后和粗糙的阶段,古代的狩猎、农耕时代就是如此,但经过财富的激情以及利益的扩展,一个文雅、精致、优美、富庶和生机勃勃的工商社会得以产生。这是一个工业试验大发展的时代,这是一个地理大发现的时代,这是一个商品大流通的时代,这也是一个个人情感蓬勃发展的时代。
休谟不是作家和诗人,他不会描写这个新兴时代的风云人物的喜怒哀乐,也没有像19世纪的狄更斯那样看到这个新兴时代的丑恶嘴脸,作为18世纪苏格兰的思想家,他在为这个新兴时代的财富创造及其文化属性抒写赞歌,这也是真实的,因为这个时代确实是一个财富创造与利益隆起的最具有想象力的时代,是一个新文明的上升时代,资本主义在半个世纪当中创造的财富要比过去千余年创造的财富的总和还要多得多,这个时代给人的情感带来的华彩乐章、辉煌建筑以及仪容和美饰、精湛和富庶、文雅和高贵,等等,确实是前所未有并极大地丰富了人的情感快乐。对此,休谟并不是从逻辑上予以理性的推算,而是回到他的想象力和同情心的共通感机制上,试图通过一种情感主义的情感机制来解释这种财富的激情的利益属性,并给出一种人为的道德品质和正义价值的证成。
休谟认为利益是一种激情而不是理性,这一观点具有突破性的意义,也是从他的情感主义中产生出来的,只不过是一种被赋予了道德属性的激情说。在传统道德哲学看来,利益是一些能够满足人的欲求和需要的事物,更多地具有对象物的性质。根据需要或欲求的不同,利益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别,例如,近期利益与长远利益,物质利益与非物质利益,小利益与大利益等,利益可以分化为千万种,如何划分这些利益的种类,关键是依据理性和计算。人依据理性的分析计算能力,而把利益分为千差万别的种类,并根据满足人的欲望的情况而决定取舍,所以,总括起来,利益从属于理性,或利益是一种理性的计算。休谟与之不同,他提出了一个著名的观点,即人的利益是一种激情,不是理性,决定利益的不是理性计算,而是激情的情感,而且由于激情的情感之强烈与差异的程度,又产生了道德感、是非感和善恶感,因此也可以说,利益的激情产生了道德与正义,由于利益的激情是需要不断创造的,所以,这些道德标准和正义的德行也是后发的、人为造就出来的。
既然理性计算在利益的激情中不起决定性的作用,那么利益的激情是否就杂乱无章、没有区分,从而形成不了一定的规则与秩序呢?因而所谓的激情情感世界的道德与正义就是子虚乌有呢?显然,对休谟而言这是一个重大的挑战:利益的激情如何区分,由此区分的规则和秩序如何形成道德与正义,并获得人们的认同。传统观点是归于理性,现在在休谟那里,理性不起作用了,如何建立一个基于道德和正义的情感世界呢,正是这个世界才赋予利益的激情以正当性和道德性的辩护。休谟认为,没有理性并不等于没有规则与秩序,恰恰相反,有一种远比理性更加恰当地协调利益激情的机制,那就是共通的利益感。这个共通的利益感,是由人的想象力和同情心类推和模拟出来的,由共通的利益感而形成的是非善恶美丑等道德和正义的标准,要比理性的计算更加契合人的情感本性,更有助于利益的社会化和文明化扩展。由共通的利益感而形成的社会,才是一个真正扩展的社会,一个协调了各种利益冲突、差异的共识共感的社会,才是一个道德与正义的社会。
为了说明这种由共通的利益感形成的社会规则,休谟特别列举了一个几人划船的例子:在一个溪流中几个人划桨前行至一个目标地,如何找到一种大家能够协调互动的步调以达到最好的平衡前行的效果,不是可以事先计算设计好的,而是在划行中逐渐达成的。这个过程其实就犹如一种共通的利益感促使大家找到一种相互协调适应的节奏、力度、步调和状态等,虽然各不相同,但大家相互配合,完成了这个划行的活动。人的利益的激情也是如此,大家在想象力和同情心的协调下,展示了一种利益感的合作机制,这个利益感是情感形态的同情共感,在此也就涌现出道德与正义的人为价值,这些人为价值,或所谓的道德与正义,不是基于理性逻辑的计算推理,而是基于道德感、是非感、美丑感和正义感,是由这些情感决定的,而这些情感又是由利益的激情支配的,利益的激情才是一个社会的道德与正义等价值的起源。
本文节选自《苏格兰道德哲学十讲》,上海三联书店出版社2023年版,未保留原文注释,标题为新拟。
来源:高谈弘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