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华清:胡耀邦与刘振球案件

发布时间:2013-04-01 22:35 作者:刘华清 浏览:176次

1940年春,中共中央机关刊物《共产党人》杂志第4期发表了中央军委总政治部党务委员会《关于开除刘振球党籍的决定》,同期,还刊登了时任军委总政治部组织部副部长胡耀邦撰写的《拥护开除刘振球的党籍,为党的事业奋斗到底》的文章。那么,刘振球是一个什么样的人?

刘振球,6岁给人家放牛,当过8年学徒和手艺工人。1930年参加红军,参加过中央根据地五次反“围剿”作战和二万五千里长征,曾三次光荣负伤,可谓革命功臣。

刘振球又是一个蜕化变质的腐败分子。当上团政委以后,革命意志开始衰退,在八路军官兵共度时艰的岁月,他个人生活腐化,经常吃补药,穿狐皮大衣、短衣,睡丝棉被,还用拍照和收音机消遣。为了满足个人的高消费需求,他“经常拿公款购买私人奢侈品,几个月中,此类费用在300元左右,又将公款240元私吞”。

当同志们发现他滥用公家财产并对他进行劝告时,他便说:“老子革命十年,难道用一点东西都不行吗?”当组织对他进行批评时,他又说:“老子十年了,从来没有受过这样的批评。”后来,党组织不断对他个别谈话,并在各种会议上指 出他的错误及其危害性,他都置若罔闻,并在党的最后一次教育之后,声言要另找出路。

鉴于以上情况,中央军委总政治部党务委员会于1940年1月8日作出决定:“为着巩固党,严格党的纪律,特开除刘振球的党籍,交法庭处理,并公布这一 决定,责成各级党部深入地传达和讨论之。”

作为中央军委总政治部组织部副部长,胡耀邦对刘振球案件非常重视,亲自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掌握了刘振球的全部犯罪事实及其堕落过程。为教育全党,当党务委员会作出开除刘振球党籍的决定后,他又亲自撰写文章,对刘振球犯错误的性质、思想根源和从中引出的教训,进行了深刻分析。

胡耀邦在文章中认为,刘振球堕落的原因有三:

第一,由于他对于革命须经过长期艰苦的行程抱着悲观失望的心理。刘振球是没有也不愿了解这一点的,在他看来,革命已经“苦”够了,现在还要“苦”,革命胜利是如何渺茫啊!刘振球的政治短见使他失掉了胜利的信心,而旧社会的腐败生活又拼命地在引诱他。

第二,由于他的自私自利主义发展到了极度。当革命利益和个人利益冲突时,他总是以个人的利益高于革命的利益。他要顾及个人利益自然要牺牲党的利益,这样便变成了消极腐化、官僚主义、贪污浪费、违反党的政策和纪律的罪人。

第三,由于他的自大主义发展到了极点且坚持自己的错误。

早在大革命时期,中共中央于1926年8月 4日就发出了《关于坚决清洗贪污腐化分子的通告》。在苏维埃时期,中央苏区掀起了一场惩腐肃贪运动,1933年12月15日,中央执行委员会发出《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的第26号训令,规定将贪污公款在500元以上者处以死刑,中央亲自督查了一批大案要案,并处决了几个贪污分子。进入抗日战争时期,根据革命转变时期可能产生腐败的历史教训,1937年11月,毛泽东在《上海太原失陷以后的抗日战争形势和任务》的报告中告诫全党,要警惕国民党对共产党干部施行升官发财、酒色逸乐的引诱。同年10月,毛泽东在给边区高等法院院长雷经天的信中还提出:“共产党与红军,对于自己的党员与红军成员不能不执行比一般平民更加严格的纪律。”陕甘宁边区政府继承了中央苏区的光荣传统。1939年,由于货币贬值,加上重在以教育为目的,边区政府重新修改颁布《陕甘宁边区惩治贪污条例(草案)》时,对死刑的贪污款由500元以上改为1000元以上。从1937年至1939年,陕甘宁边区司法机关依法判处了180起贪污腐化案件。根据毛泽东的建议,1941年5月1日颁布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中,增加了“共产党员有犯法者从重治罪”的条文。陕甘宁边区13年中因腐败案被判处死刑的只有两人,一个是逼婚杀人的抗大第六队队长黄克功,一个是贪污3050元的边区贸易局副局长、张家畔税务局长肖玉壁。

(作者系中共湖南省委党校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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