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2年的司法改革运动
且看落叶秋风里
【回顾】
“司法改革是一场肃清国民党反动的旧法思想和旧司法作风的政治斗争与思想斗争”
旧司法人员存在许多严重问题
建国初期,由于对国民党政权的工作人员实行“包下来”的政策,全国各地特别是广大的新解放区,在组建人民法院的时候,接收了一批旧的司法人员。
到1952年初开展“三反”运动时,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有干部28000余名,其中旧司法人员6000名,占总数的22%.他们大部分担任审判工作,在不少大中城市及省以上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中,旧司法人员更占多数。
在“三反”运动中揭露出这些旧司法人员存在许多严重问题。根据当时的资料,其中一部分人在解放前担任过反动要职,有些人还参与镇压革命,残害人民;一部分人在留用后贪赃枉法,徇私舞弊;很多旧司法人员存在着严重的旧司法思想和旧司法作风,在处理案件中没有革命立场和群众观点,敌我不分,按旧法办案,作风拖拉,给群众造成重大损失(注:现在看来,当时对旧司法人员在办案中的这些评价,显然有过头和失实之处)。此外,还揭发出有些法院的负责干部腐化堕落,违法乱纪,侵犯群众利益,造成很坏的影响。这些情况表明:作为人民民主专政机关的人民法院存在着政治上、组织上和思想上的严重不纯。
大整顿
针对上述情况,中共中央早在“三反”运动还在进行的1952年3月,就对整顿司法机关、惩治违法乱纪分子作了原则指示。
同年7月6日,以董必武为书记的中央政法分党组干事会在经过系统的调查研究,并召开专门会议讨论的基础上,向中共中央作了关于开展司法改革和司法干部补充训练的报告。报告提出了“彻底改造与整顿各级人民法院的方针”,并规定了处理旧司法人员区别对待的政策:
对其中的反革命分子和贪赃枉法分子应依法惩办;对于在解放后思想工作表现较好的进步分子应继续留用,但旧推检人员不得担任审判员;表现平常尚可改造的应给以训练改作法院中技术性工作;凡不堪改造者,必须坚决加以清除,但应给以生活出路,另行分配工作。报告最后规划了补充新司法干部的途径,指出:请各级党委调派一些立场坚定、观点正确和熟悉政策的老干部充任骨干,并从各种人民法庭的干部中调人加以充实,还要从工、农、青、妇等群众团体及转业军人中挑选一批优秀分子(包括群众运动中的积极分子),动员他们到法院来学习并掌握这一国家机器。
中共中央于1952年7月9日迅速批转了这个报告,要求各地“分批分期地展开斗争,改造和整顿所有的法院,同时调集和训练新的司法工作人员”。在此以后,中共中央又几次发出指示,强调指出“司法改革决不只是司法机关内部的人事调整,而是一场肃清国民党反动的旧法思想和旧司法作风的政治斗争与思想斗争”。还提出:“应利用这次机会,把大学政法院系的教授组织到司法改革运动中来,帮助他们进行思想改造。”同时指出:“他们之中有不少人不能继续担任政法教授。对于这一部分人必须妥善安置,或改教其他的课程,或改任中学教员,或帮助其转业改行。”
在中共中央的直接发动和领导下,一场轰轰烈烈的司法改革运动在全国法院系统展开了。1952年6月首先从华东开始,西北、东北、华北、中南、西南五个大行政区相继展开,前后历时9个月,到1953年2月基本结束。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从学习1949年2月《中共中央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和1950年11月3日《政务院关于加强人民司法工作的指示》等文件入手,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国家观、法律观武装头脑,然后对旧法思想和旧司法作风展开检查批判,清算了“法律是超阶段、超政治”、“办案是单纯技术工作”等错误思想,划清了新旧法律和新旧司法作风的界限。在思想整顿的基础上,认真地进行了组织整顿。按照中央的区别对待的政策,对反革命分子、贪污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予以法办,对于旧法观点和旧司法作风严重、不适宜作人民司法工作的人调离人民法院,另分配其他工作。这两部分人全国共处理了5000余人,前者是少数,后者占大多数。对确有改造和进步的旧司法人员(约2000人)仍继续留用。与此同时,各地党委调了一些老干部,并从土改、镇反、“三反”、“五反”的人民法庭干部中以及各项群众运动中的积极分子中选拔一批优秀分子共6000余人,充实了法院机构。
司法改革运动使中国的司法工作踏上了新的一步
董必武在1953年4月召开的第二届全国司法会议上的讲话中对司法改革运动作了一个基本的总结。他指出,在司法改革运动中把人民法院政治上的不纯基本上解决了,组织上的不纯也基本上解决了,就思想上来说,划清了敌我界限和新旧法律界限。因此,他说:“司法改革运动使中国的司法工作踏上了新的一步,成绩很大”。他这里讲的“新的一步”,笔者体会是指新中国的人民法院已经从政治上、组织上、思想上摆脱了旧的司法机关的影响,成为新的人民司法机关了。我认为,董必武对司法改革运动所作的这个历史性评价是把它放到当时的历史背景下进行考察得出的合乎实际的评论。
司法改革运动是在建国初期组建人民民主政权的过程中开展的。无产阶级(经过共产党)领导的人民大革命取得胜利以后,必须打碎旧的国家机器,建立崭新的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权。
由于解放战争进展很快,新解放区人民法院急速建立,在执行“包下来”的政策时,没有切实执行中央“量才录用”的原则以及旧推检人员不得在司法机关留用的规定,把许多旧司法人员安排在审判工作岗位上,以至发生一些旧司法人员按旧法办案和旧法思想、旧司法作风严重的情况。这就违背了打碎旧的国家机器,废除旧法统的原则。1952年司法改革运动就是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展开的,按当时的形势,它的开展是必然的。因为它是人民大革命胜利后为打碎旧的国家机器、废除旧法统所进行的政治斗争的继续与深入发展。它的政治意义远远大于它的法律上的意义。董必武对司法改革运动的评价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肯定了它的历史必然性和正当性。
【评价】
当然,我们还需不断的清除旧的传统观念的消极影响,以期新的理念的巩固和发展
1952年的司法改革运动囿于废除旧政权、旧法制、建立新政权、新法制的紧迫形势,也出于对旧法制的仇视心理,不可能也不愿意对资产阶级法律作系统深入的了解和研究,因而对旧法的批判带有很大程度的盲目性、片面性和绝对化,导致产生否定一切法律文化的思想倾向。
在以后的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这种思想的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在以下三个方面明显地表现出来。
突出强调法律的阶级性,而否定法律的社会性、共同性和继承性
司法改革运动视所有国民党法律和资产阶级法律为地主资产阶级反动统治的工具,完全否定了法律的社会性和共同性,也完全否定了对优秀法律文化的继承性。
因而开展批判时多是用立场不稳、敌我不分这些政治概念来分析法律问题,比如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说成是“包庇和纵容反革命罪犯”,把法院在诉讼中是“处于中立的第三者立场”说成是“超阶级、超政治、实质上是维护反动阶级的利益”,等等。这样简单的政治口号式的批判显然站不住脚,不能服人。
许多学识渊博的老法学教授也受到了错误的批判,并被迫离开了法学讲台,对我国的法学教育事业无疑是一个重大的损失。
这种否定一切法律文化的做法造成的更为严重的后果是法律虚无主义开始形成。从此,法院办案不能讲法(办刑事案子不分析犯罪构成,办民事案子不分析法律关系),高等法律院系讲课,不敢讲法律,只讲政策。大批资产阶级法律观点,把坚持实行“独立审判”宪法原则批判为“向党闹独立”,“反对党的领导”;把反对盲目的批判右倾、主张彻底查处错案批判为“攻击肃反运动”、“反对人民民主专政”;把主张遵守法制、依法办事批判为“对法有了迷信,甚至使法成了自己的一个‘紧箍咒’”,等等。矛头所向,咄咄逼人,令人大有“谈法色变”之感。法律虚无主义发展到如此程度,正是由于否定法的继承性,否定一切法律文化而产生的必然结果。
经过50年的曲折反复,司法改革运动否定法律的继承性、否定一切资产阶级法律文化的做法从理论和实践上得到了纠正。我国的法制建设为这个迟到的觉醒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突出强调法院的专政功能,而忽视维护社会公正这一根本性功能
在建国初期三大敌人残余势力尚未肃清、国家正在开展镇反、土改等大规模社会改革运动的时候,人民法院作为重要的国家机器,负有对敌专政的职责和功能,但是把专政功能绝对化,认为它是法院惟一的功能,或主要的功能,而忽视人民法院依法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正这一根本性的功能,就片面了,不适当了。在司法改革运动中得到强化的司法观念正是这种“专政工具论”。它把人民法院比喻成专政的“刀把子”,掌握“刀把子”的手要硬,不能软。在传统的“专政工具论”的影响下,人民法院在工作安排和人力使用上,长时期的重刑事审判轻民事审判。
本来,古今中外,维护公正是法院最根本性的功能,其中也包含了对敌对势力专政的功能。因或是错判无辜,都于人民民主专政的本意背道而驰。但是我国在长时期内根本不提司法公正这个人民法院应有的主题,也讳言法院居中裁判的中立地位,似乎一提“公正”,一说“中立”,就是抹杀了阶级斗争,就是放弃了专政。
经过五十年的曲折坎坷,到了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终于提出了“公正与效率”这个人民法院的世纪主题,随着公正主题的提出,传统的“工具专政论”的司法理念正在削弱,新的司法理念正在形成,这是时代进步的表现,是改革开放以来司法观念更新的结果。
当然,我们还需不断的清除旧的传统观念的消极影响,以期新的理念的巩固和发展。
突出强调司法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而忽视业务素质和文化水平
司法改革运动为以后遴选法院干部(主要是审判人员)只确立了一个标准:政治条件好。至于有没有法律知识,有没有较高的文化程度,都在所不问。我国的法官队伍就这样一直沿着突出政治的道路走了30年。
到1983年9月,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时才提出了审判人员“必须具有法律专业知识”这一款,但并没有规定对审判人员的法学专业学历的具体要求。
1995年2月,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我国的第一部法官法,第一次全面地规定了法官必须具备法律大专院校毕业的学历。2001年又修改为必须具备法律大学本科毕业的学历。
法院审判人员是法律专业人员,没有丰富的法律专业知识和熟练的审判工作能力,是做不到的。但是,在我国经过五十年的反复实践、反复争议,才逐渐被人们、特别是被组织人事部门所接受。其中的关键因素在于经过司法改革运动和以后多次运动的洗礼,把审判工作过于政治化、以政治代替业务。
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法官走职业化的道路,这才摸索到一条正确的培养法官队伍的路子。当然,职业化并不是不讲政治条件,而是要求政治过硬、业务精通、品行优良、德才兼备。可以预计,这条道路将不会是平坦的,要不断克服前进中的困难,包括观念上的障碍,才能一步一步走向胜利的彼岸。
全文见《司法实践与法治探索———张慜司法论文集》
(作者为最高人民法院离休法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