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与开放

“60年了,是该静下心来总结的时候了”

专访华东政法大学校长何勤华
发布时间:2009-05-25 20:34 作者:陈虹伟 焦红艳 浏览:67次

5月5日,华东政法大学校长何勤华在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律论坛上,向在场的师生作了一次名为《新中国法和法学60年》的主题讲座。何校长以“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司法改革运动”、院系调整、聘请苏联专家、派遣法科留苏学生等为线索,讲述了建国60年来,中国法和法学发展的脉络和重大事件。

据悉,这次讲座内容是何教授穷尽现有文献多年苦心钻研的成果展示。讲座结束之后,何教授接受了《法制日报周末》记者的专访。

研究历史让我们对规律的认识更加清晰

记者:研究新中国法和法学发展史的意义是什么?在这个时候推出您的研究成果有什么深意吗?

何勤华:首先,研究新中国法和法学发展史,可以让年轻人知道,我们新中国法和法学能发展到这一步来之不易。

其实,研究历史,让我们对规律的认识更加清晰了。

这也是更关键的一点,研究历史,是对法和法学发展规律的探究。我们需要解答:当年的“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司法改革运动”和院系调整等到底是不是符合法和法学发展的规律?如果说是符合的,那么为什么这些事情只发生在中国而世界上其他的国家却没有发生。如果说不符合,那么哪里不符合?

我认为法和法学发展有两大规律。其一,新政权、新国家或者新的统治阶级总会对旧的法和法学作出变革或者修改。其二,即使是旧法被废除,若干年之后还是会某种程度上地被恢复,法本身有延续性和继承性。

新中国的“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司法改革运动”和院系调整等显然符合第一个规律。我认为第二个规律也是符合的。我们现在写进宪法的、课堂上讲的很多内容,与旧法观点一模一样,这就证明,法和法学很多东西是废除不了的,即使废除了,有一天还是要恢复过来。

研究结果证明,中国的法和法学发展史不仅没有违背这些规律,反而丰富了这些规律。这也证实了一个哲学上的命题,任何事物都是有普遍性的,法和法学同样这样。当年国民党时期的特殊政策和人员我们是不会恢复的,但是当时的法所包含的普遍性的人类的文明成果我们还是要坚持和继承的。

60年过去了,当年的旧法人员以及政策的制定者和实施者们已经基本上都不在人世了。所以,现在是可以心平气和地坐下来作出评价的时候了。

记者:当时旧法中被批判的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尊重诉讼程序”、“法治”等等,这些如今听起来有点不可思议,这正是我们现在倡导的,您怎么看当年的这种批判?

何勤华:国民党当时的独裁政权,让“六法全书”中的一些内容有了欺骗性,比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正是有了这种欺骗性,容易麻痹我们劳动人民的意志,变成资产阶级的俘虏。这是批判这些内容的一个重要原因。

另外,比如“无罪推定”、“罪刑法定”等当年批判的一些东西,到目前为止也一直是有争论的。

总之,当年的批判跟当时的政治环境密不可分,跟人民和党对法的认识水平不可分,看待当年的批判应该辩证。比如“既往不咎”(实际上是“法不溯及既往”),如果曾经杀害地下党的人若干年之后被抓住了,如果不溯及既往,人民也不会同意。还有,批判的某些旧法观点有的只是个帽子。比如当时批判“法治”,其实当时执行的就是“人治”,“法治”并不是因为写在“六法全书”中才被批判。

当年的批判跟当时的政治环境密不可分

记者:对新中国法和法学发展史影响重大的事件有哪些?为什么认为“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和“司法改革运动”是影响最大的?

何勤华:我认为一共有十大事件: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1952年开始的司法改革运动、政法院系全国大调整、向苏联派遣法科留学生、引进苏联法学专家、引进苏联法学著作和教材、反右运动、大跃进、文化大革命和改革开放。

我认为最重要的事件其实是四件,除了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和司法改革运动外,还包括政法院系大调整和反右运动。前两个,我已经有了自己独立的想法,后两个我还在进一步搜集资料和调查当中。

之所以说最重要,是因为废除“六法全书”标志着中国向世界表明立场:废除旧法,共产党要走自己的路。

司法改革是将司法机关里面旧法人员剔除,这也可以被认为是对废除“六法全书”的深化。据当时的司法部长史良给周总理的一份报告中的数字,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有干部28000余人,其中有旧司法人员6000人,这批人被全部清除出审判人员队伍。

院系大调整是将旧时代留下来的法学工作者从教学岗位中剔除,这标志着人才制造机构的源头已经没有旧法的空间了。

旧法人员在审判领域和教学领域中被剔除,留下来的空间由工人、农民、解放军、青年知识分子、共青团干部甚至在“三反、五反”中涌现出的工人、店员积极分子等填补。

这几件事,对新中国法和法学的影响,不言而喻。

记者:您说过,在研究“司法改革运动”时,能找到的论文只有4至5篇,为什么目前对新中国法和法学发展史的研究成果这么少?

何勤华:应该说对新中国法和法学的研究和反思是从1995年以后才开始的。改革开放以前,这属于一个禁区。改革开放以后,刚开始我们忙于拨乱反正、加快立法的进度、忙于恢复高考扩大招生等。

我们对历史的研究,只能在法学研究进展到一定程度的时候才能进行。进入21世纪才有更多的人开始反思20世纪我们在法和法学变革上的功过得失,才有了一些新的关于“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和“司法改革运动”论述。

应该承认“六法全书”的立法水平是非常高的

记者:建国后被我们完全废除的国民党时期的“六法全书”,台湾一直沿用至今,其中《债编》、《物权编》更是一个字没有改过,您怎么评价“六法全书”?

何勤华:我们应该承认“六法全书”的立法水平是非常高的,甚至可以说是超前的。但是也应该一分为二的看待这部六法的内容,其中一部分是为国民党政府服务的,对老百姓,当时起到了一些镇压或者压迫的作用,在其《宪法》、《刑法》、《刑诉法》方面表现的比较多;另外一个方面,民法的立法水平是最高的,它吸收了当时西方世界最先进的民事立法的经验,综合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两个法系的成果并符合中国当时的国情。

记者:为什么您说废除“六法全书”、清除旧法人员和院系调整等都有“必然性”?我们该怎么理解这个必然?

何勤华:这个必然是指无可选择性。研究史料得出结论,在当时那个时候,那种政治环境中,任何人也没有办法改变这种选择。

不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让法院中依旧充斥着旧法人员,当时没有一个人敢这么做。

举个例子,当时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日本战犯特别法庭庭长贾潜曾提出能不能不全部废除,对待旧法就像对待一个建筑物一样,我们摧毁了这个建筑物,但是它的砖瓦我们可以拿过来盖自己的房子,也就是著名的“砖瓦论”。现在看来这个观点非常平和宽容,但是正是因为这个“砖瓦论”贾潜被打成右派。在党内地位和司法地位如此高的一个人,也无法抵挡当时的潮流,何况是一般老百姓呢?我讲的“必然性”背后是由一个个事例和数字组成的。当时阻止或者不支持改革的人要么被打下去了,要么被冷落。

新中国司法为民的理念是值得肯定的

记者:对当年的“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司法改革运动”和院系调整等,学界褒贬不一,您怎么看?

何勤华:现在的评价和当年的评价肯定是不同的。当年认为这是完全正确的。

现在看,“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和“司法改革运动”带来的后果是严重的。

这些后果有些是当时就能看到的。比如由于大量的非专业人士进入审判系统,影响到了正确的定罪量刑,导致当时的冤假错案呈现上升态势。让一个判决书都不会写的人,去断疑难案件,这是很难做得到的。另外,当时出现用政策代替法律的现象,法学教育质量也有所下降。

从长远来看,由于法律虚无主义的流行,国民当中出现了轻视法律的趋向。尤其是在废除“六法全书”中提出的“两个蔑视”(“蔑视国民党政府的反动法律、蔑视欧美及日本等资本主义的法律”),出发点是蔑视国民党的、西方资本主义的法律,后来却变成了对整个人类法律的蔑视。至今,还有个别人认为党的政策是高于法律的。

当然,当年的司法改革也有其积极意义。首先,对国民党时期司法机关的衙门作风有了明显的改善;其次,马克思主义和毛泽东思想的法学观,犹如一股清新的空气吹进新中国法和法学领域。新中国司法改革强调民众的利益,司法为民的理念是值得肯定的。再次,司法改革简化了司法程序,让审判更加公开透明;最后,以前法学属贵族学科,院系改革打开了一个让工农兵子弟进入法律殿堂的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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