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笑:苏式社会主义国家的农业为什么都落后?

发布时间:2012-08-01 22:28 作者:王笑 浏览:106次

农业落后,这是苏式社会主义国家的通病。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苏联地广人稀,但十月革命后却发生过多次大饥荒,几百万人被饿死,甚至发生人相食的惨剧,粮食产量直到解体也没有达到1913年的水平。我国实行粮食统购统销和实现农业集体化后,农业也是呈下降趋势,直至发生了饿死三千多万人的惨剧,直到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才有所缓和,但“三农问题”仍然没有彻底解决。现在仅存的“苏式主义国家”之一北韩,民众仍然在饥饿线上挣扎,饿殍遍野的传闻不断传来。其他苏式社会主义国家的农业也始终没有能够解决国民的吃饭问题。俄罗斯第一任代总理盖达尔在《帝国的消亡》中披露了苏联在解体前为了解决国民的吃饭问题是如何借找无门的,看了使人触目惊心!当一个国家的政府虽然能够研制出最先进的杀人武器,但却不能解决国民最基本的生存需求吃饭问题的时候,它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被人民抛弃也就是必然的了。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原因究竟是什么?这确实是需要探讨的一个重大问题。如果这个问题搞不清楚,广大农村人口就很可能成为我国全面实现小康的最大拖累,政权最底层的一层基石就不稳固,不能不引起我们的注意。现就以下几个问题进行探讨:


(一)平分土地和农业集体化是否建立了先进的农业生产关系?


苏联没搞土地改革平分土地,而是十月革命后颁布法令把土地全部收归国有了,交给农民耕种,实行余粮收集制,激起农民的反抗,迫使列宁不得不改行新经济政策,用农业税取代余粮收集制,使得农业情况有所缓解。但是到了上世纪二十年代末,斯大林开始了搞农业集体化,成立了集体农庄,在土地归国家所有的基础上农民的劳动也被集体化了,直到解体前这个制度也没有彻底改变。


我国在全国解放前在解放区就进行了土地改革。我所在的冀东农村丰润县的一个小山村,在日本投降后就发动农民打土豪分田地,在贫民团领导下把地主扫地出门,甚至进行武斗,全村耕地按每家人口平分每人三亩三分。我们的邻村黄家屯由于富裕户比较多,群众发动不起来,就鼓动周围村的老百姓在日落后到那个村去“抢大户”,记得我大哥抢回来一个狐狸皮围巾,到后来“搬石头”(认为经过土地改革富裕起来的党员干部成了继续革命的绊脚石,就发动群众把他们搬掉,我们家也就成了被搬的对象,我父亲还坐了几天土八路的监狱)时又被别人抢走了。由于贫下中农分到了耕地,他们由衷地感谢共产党,纷纷参军打老蒋,成为中国共产党打败蒋介石国民党的主力军。虽然我国革命是由工人阶级领导的,但中国人民解放军主要是由农民参军组成的,没有多少工人老大哥。全国解放后制定了《土地法大纲》,在全国全面开展了土地改革运动,铲除了封建地主土地制度。但个体农业生产是否就不再是落后的生产关系呢?


农民分得了土地,在自己的土地上劳动确实提高了积极性。但是,农业劳动光有土地还是不行的,只靠劳动力也无法耕地犁田,当时根本谈不上现代化的农业生产工具,只能靠耕畜。可是当时耕畜很少,根本做不到每家一头,只能一头耕畜几家轮流用,在使用和喂草料上经常发生矛盾,农业生产不可能得到迅速发展。


为了保障城市的粮食供应和为工业化积累资金,从1953年第四季度起对粮食实行统购统销,以后又扩大到棉花和油料,一直延续到改革开放后。三十多年的工农业产品的剪刀差,从农民那里掠走了好几千亿财富,农民为我国的工业化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到了1954年,在社会主义过渡时期总路线的指引下,掀起了农业合作化的高潮,从互助组、初级社、高级社一直到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五年迈了四大步,由小农经济直奔“共产主义天堂”,其速度之快远远超过了苏联老大哥。当时给农民做思想工作时讲的道理是:一家一户的小农经济经不起天灾人祸的摔打,必然产生两极分化,广大贫下中农还会吃二遍苦受二茬罪,只有走合作化的道路才是唯一的出路。农民从土地改革中已经深深体会到共产党是贫下中农的大救星,听党的话,跟共产党走,不会错,同时从单干中也体会到了农业劳动的诸多不足,因此一呼百应,很快就掀起了农业合作化的高潮。当时笔者正在上初中,暑期回家帮助老乡登记入社的土地和农具,亲身感受到了农民入社的真诚和热情。初级社土地还可以分红,到了高级社不再分红,实际上是把土地无偿收归公共所有了,是另一种形式的掠夺。


这里有三个问题需要搞清:一个是,在土地改革前农民自有的土地是历代农民遗传下来的,是祖祖辈辈开荒平整土地的结果,是劳动创造的,究竟有多少是通过暴力等非正常手段获得的,有多少是通过垦荒和其他正常手段获得的,怎能搞得清?如果是属于后者,有什么理由予以剥夺?


第二,平分土地的结果是出现了大量一家一户的个体农业劳动者,这符合农业经济发展的方向吗?是先进的生产方式吗?如果答复是肯定的,为什么后来不久又劝导农民放弃单干走合作化的道路?早知如此,何必当初要分田给贫下中农呢?为何不直接把地主富农的土地归公径直走合作化的道路,偏要绕这么个大弯呢?原因究竟是什么?难道就没有其他办法解决无地或少地的农民的生活出路吗?二战以后的日本和我国的宝岛台湾在美国的指导下,就采用了国家贷款给无地或少地的农民购买地主多余土地和发展农业合作组织以及多余劳动力务工的办法,走出了一条发展农业生产的道路,取得了显著的成效,我国大陆为何不能走这条道路?


第三,合作化和集体化是什么关系?合作化是指在各生产要素所有权不变的基础上合作生产,各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集体化则不然,是把各生产要素归公共所有,农民失去了生产资料,如马克思所说成了“除自己的劳动力外没有其他任何财产的人,在任何社会的和文化的状态中,都不得不为占有劳动的物质条件的他人做奴隶”(《哥达纲领批判》)。这里的“他人”不再是旧社会的奴隶主、地主、富农和资本家,而是变成了生产大队、人民公社和国家。这是以合作化之名行集体化之实。在这种体制下,农民不但失去了自主劳动的自由,而且也失去了人身自由,延续至今的城乡二元体制和改革开放后被废止的收容遣送制度以及城乡选票不等值就是证明。


无论是平分耕地出现了大量个体农业劳动者,还是以合作化之名搞集体化之实,都没有能够把我国的农业从落后的状态下解放出来,国民的温饱问题始终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实践已经证明这不是先进的生产关系。因为事情很明显,个体劳动自古有之,不同的只是平分耕地后成了普遍现象,不符合农业发展方向,甚至是逆历史潮流而动;用偷梁换柱的方法把合作化搞成集体化公有化,实质上是对农民的剥夺,使所有农民都成了除自己的劳动力外没有其他任何财产的人,这样的农业生产关系怎么能促进农业发展呢?那是不可能的!


(二)工农两大阶级应否成为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回想过去在课堂上听老师讲政治课,总是把工人阶级的优点说得好得不得了,把农民说得那么自私、分散、狭隘,用梁漱溟的话说叫做“工人在九天之上,农民在九地之下”。


这绝非偶然,而是由政治信仰决定的。因为马克思主义的政治信仰就是认为只有工人阶级才是最优秀最先进最有前途的阶级,只有它才“是真正革命的阶级”,才是资产阶级和资本主义的“掘墓人”,“其他阶级都随着大工业的发展而日趋没落和灭亡”(《共产党宣言》)。恩格斯在《共产主义原理》中甚至认为只有无产阶级占人口大多数时才能直接建立民主制度;不然的话,当其他人口占大多数时只能间接建立,即等到小农和小资产者分化为无产阶级以后再建立民主制度。共产党把完成解放世界的历史使命寄托在了无产阶级的身上,科学社会主义的的任务就是“考察这一事业的历史条件以及这一事业的性质本身,从而使负有使命完成这一事业今天受压迫的阶级认识到自己行动的条件和性质”(恩格斯《反杜林论》)。空想社会主义没有找到对资本主义社会进行改造的社会力量,马克思找到了,那就是无产阶级,共产党也就成了无产阶级先进分子组成的政党,成了无产阶级的先锋队,代表无产阶级行使对社会革命的领导权。


正因为把无产阶级当成了建设更高级社会的领导阶级,相形之下就把农民阶级降到了次要地位。虽然也说“以工农联盟为基础”,但只是一句空洞的口号,并没有具体的组织和机构保障,致使农民始终处于二等公民的地位。也就是说,政治信仰上的错误导致“三农问题”的发生。


其实,只要认真阅读《资本论》第二卷就会发现:“农业劳动(这里包括单纯采集、狩猎、捕鱼、畜牧等劳动)的这种自然生产率是一切剩余劳动的基础,因为一切劳动首先而且最初是以占有和生产食物为目的的。”任何一个社会,其他事业的发展都必须以农业的发展状况为转移,即以农业能提供多少剩余产品为转移。因为道理很简单,人是以农业生产的动植物产品为生活资料来源的,只有当农业劳动生产率不断提高,从而能够提供越来越多的剩余产品时,才能保障有越来越多的人脱离农业去从事其他事业。如果说经济是社会赖以存在和发展的物质基础的话,农业则是这个基础的第一层基石。尽管农业生产的各要素会不断变化,但农业作为社会第一层基石这个作用不会改变,以生产粮棉油为己任的农民不会消失。人类社会虽然可以没有工业生产,如依靠采集、狩猎、捕捞获取生活资料的远古时期,也可以在制造业不占主导地位时过着“采菊东篱下,悠然见南山”的田园生活,但是任何时期都不能没有农业,不能没有农民。从这个意义上说,农民的社会地位和社会作用绝不亚于无产阶级。并且农民的历史比无产阶级长得多,他们才是“老大哥”,两者之间是互助互爱的兄弟关系,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决不能把工人抬到九天之上,把农民贬到九天之下,更不能用剥夺农民的办法发展工业等其他事业。以剥夺农民、消弱农业的办法发展其他事业,是自挖墙角、自毁根基。


(三)落实宪法第十条关于“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的规定,盘活土地市场,发展规模农业,减少农业人口,是实现农业现代化全面实现小康的唯一出路。


对宪法第十条的规定应当制定实施细则,确实保障农民集体对归自己所有的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处置的全部权能,使宪法的规定切实落到实处。(在这里多说一句:宅基地不属于生产资料,而是每个国民必备的生活资料,因此不应规定“属于集体所有”)


农村集体对归自己所有的土地有了法律保障,它就有权行使对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处置的全部权力(利),犹如个体劳动者和民营企业家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处置自己的生产资料一样,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干涉。农村集体有了这个权利(力),它就能自由处置归自己所有的土地,既可以像目前这样保障农民对土地的使用权,也可以出租给出资经营农业的组织或个人,甚至还可以把土地的使用权转化为(升级为)所有权。具体如何运用这些权力(利),必须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走法定的民主化道路,绝不能由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避免国有企业掌勺者独吃大锅饭的错误重演。


一旦落实了农民对土地的全部权能,他们就有了处置土地的权力(利),最基础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就会盘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会得到进一步完善;民间闲置的资金就会投向农业、武装农业;农民就会取得财产和劳动的双重收入,为移居城市有了经济来源;而城市化的发展使得农村人口减少必然形成农村人均耕地的增加,为农村全面实现小康奠定物质基础。这一系列的连锁反应必然极大地促进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如果这样做了,全国的耕地不但不会减少,反而会增加,试想:如果有一亿农村家庭三四亿人口移居城市,就会腾出一亿个宅院复耕为农地,每个宅院以占地一亩计算就可复耕一亿亩农田,而移居城市的新居民住进楼房最多只能占用五分之一的耕地,这样就可以节约出八千万亩耕地。另一方面,目前农村人口仍在六亿以上,全国人均三亩,有的地区还更少,仅靠这么少的土地能全面实现小康吗?岂不是天方夜谭!农村人口的减少,就会使留在农村的人均土地增加,如果减少到一亿人,人均农地就会增加到十八亩,三四口之家就有五十多亩地,实现全面小康就不再是可望而不可及的天方夜谈,而是有了现实可能性。


既然其他行业的生产资料可以私有,为何农业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农地不能私有?这是哪家的道理?这算不算对农民的歧视?抛开土改前农民土地来源不谈,单就土改中农民获得对土地的所有权而言,那也是合法取得,并且是中国共产党制定的土地法,只是后来在美好前途的诱导下和无产阶级专政的威慑下被没收充公了,现在理应归还给农民。既然悲壮的实验以饿死三千多万人而告终,为何还仍然坚持那个公有制虚无飘渺的“优越性”?既然宪法已经明文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为何农村集体没有调剂土地使用功能的权力(利)?为何政府以公用为名强行贱价征购,转手将使用权高价卖给房产开发商?这样做的结果确实增加了政府收入,但却带来两个恶果:一个是形成了好几千万新的“三无”(无土地、无固定工作、无社会保障)对象,另一个是喂饱了大量贪腐官员,腐蚀着执政党的机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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