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龄国:为公审“四人帮”当法律顾问
发布时间:2013-08-23 2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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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年初秋,在盛暑渐衰、金秋乍临的季节,上海外国语学院英文系外贸研究生班教授裘韵恒(按:后此班单独成立上海外贸学院,裘出任院长)被学校人事处告知,中央有关部门经过调查研究,要邀请他去北京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一段时间,诚盼“火速进京”。到人大常委会究竟做什么,当时谁也不清楚。
第二天上午,裘韵恒飞往北京,住进国务院第二招待所。不久,他由服务人员陪同乘车去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报到,出他意料之外被内定任命为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按:他是“文革”后第一个被任命副部长级的无党派民主人士),与邹瑜(按:曾任司法部长、中华全国法学会会长)一起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研究与解答国内的一些法律问题。其时,公审“四人帮”的特别法庭已经组成,他的主要工作,就是翻阅由公安部调查取证、预审后送来的有关林、江集团案的材料。由公安部派专车、专人,每天上午8时前将有关档案放在裘的办公桌上,下午5时准时收回,如在档案材料里发觉疑点,可另夹纸条附上,说明自己的意见,供特别法庭在审查时参考。
一个星期天的下午,他游览故宫归来,被特别法庭庭长江华派车把他接去。江华宣布,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决定任裘韵恒担任特别法庭的法律顾问。经过交谈,江华才知道他的耳朵有重听,有时听不清楚。裘韵恒对此未免有点焦虑,江华却说:“你参与审判东条英机等日本甲级战犯,又在东京美国第8军的军事法庭上陪审过轰动世界的涩谷案,与美国、日本等法律界名人打过交道,是见过大世面的比较法专家。这次公开审判林、江反革命集团案主犯是举世瞩目的一个大动作。尽管他们臭名昭著,罪恶罄南山之竹,扬东海之波,也不足以书写尽的。但我们的司法制度必须要恢复、健全,应逐步与国际接轨,所有的审判程序都要按惯例进行,既讲社会主义民主,又讲社会主义法制。特别法庭在审理过程中有不清楚的地方,要随时向你咨询。如何?”
“我一定按照特别法庭的指令,全力以赴。”裘劲恒听完江华的一席话精神振作,他依据自己长期的法律生涯中的经验侃侃而谈:“法庭的布置,我建议如下:审判台后面用紫红色的金丝绒帷幕,上悬挂国旗。审判席在国徽左侧,检察席在国徽右侧,让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任命的35位审判人员、24位检察人员全部到庭出席参加审理。特别法庭要成立律师辩护组,据说,彭真委员长已下令邀请全国各地一些刑法学家、名律师来参与特别法庭的工作,是否由他们组成律师辩护组?他们的席位应设在检察人员的左侧。在审判台的正下方,放一排高凳椅,铁栅栏围着被告席。开庭前要在法庭内响两次铃声:第一次铃声,是武装法警进入庭内;第二次铃响,书记官人席,特别检察厅的正副厅长以及全体检察人员就座,同时特别法庭的正副庭长与全体审判人员鱼贯进庭,辩护律师也紧随着出来。”
裘韵恒回答了自己对庭审的布置与程序的设想后,举出了几个其他国家对一些重大案件的庭审布置与程序的情况,为江华等特别法庭领导提供了参考。
裘肋恒在特别法庭当法律顾问的任务是随时根据特别法庭在审判中所碰到的法律问题给予咨询与解答。这种咨询与解答是采取书面形式进行的,避开了他的重听所带来的不便,又可人人参阅,易作档案资料。
特别法庭,整个审判程序是严格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进行的。先由公安部侦查与预审,裘劲恒翻阅了873件证据,其中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鉴定结论以及录音资料等,还有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的起诉材料。
特别法庭在审理过程中,首先遇到的问题是江青据不认罪,张春桥一言不发,对他们能否定罪?
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没有被告人供述,只要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因此,尽管江青不认罪,张春桥在法庭上下言不发,法庭在充分确凿的证据面前同样可以认定他们罪行。可是,特别法庭考虑到这次审判在我国历史上是桩史无前例的,审判的场面不仅国人会关注,而且世界各国也会瞩目,应该要防止那些心怀鬼胎的人,特别是一些还对我国抱着敌对态度的外国记者与使馆人员,从鸡蛋里面挑骨头,中伤特别法庭的形象。因此,特别法庭就必须做到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使每一措施,都找得到国际上相关的判例。比如,起诉书指控江青直接控制“刘少奇、王光美专案组”,对刘少奇、王光美进行诬陷迫害,致使刘少奇遭受监禁、被迫害致死。对此,江青在特别法庭上,不仅抵赖不认罪,而且咆哮公堂。庭上如果命令法警将江青押出去,是否有法律依据?庭长在判决时能否认定她的这一罪行?裘韵恒对上述问题都作了一一答复。
为了避免国际上某些人在审判江青问题上借题发挥,破坏我国声誉,攻击我国剥夺人权,特别法庭刻不容缓,以特事特办的速度,把这些问题放到裘韵恒面前。裘韵恒早在江青的辩护律师张思之、朱华荣到秦城去见江青时,就得知江青关在狱中还十分嚣张,预料到江青有不认罪的可能。裘劲恒想,倘若江青对一切所犯的罪行,往他人身上一推了之,这怎么办?于是他凡有空暇,无论白天还是夜里,都泡在全国人大常委会资料室里找资料。真是工夫不负苦心人,在浩如烟海的资料中,他找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判例中一个类似的判例:1977年,美国北卡罗莱纳州夏洛特市逮捕了一个江洋大盗,尽管人赃俱获,此人却拒不认罪,在法庭还威胁证人,辱骂法官。法庭将该犯押下去,继续开庭,根据指控的罪行,依法判了他18年有期徒刑。裘动恒大喜过望,连夜将此英文版原件的判例翻译成中文,第二天清晨就送到了特别法庭正副庭长手里,作审判时的参考资料,使审判江青在方法上有了一定依据。
同样,张春桥对证明他是上海反革命武装叛乱的主要策动者,依旧是一言不发,由于王洪文、徐景贤、王秀珍等原上海造反队头头都作了供词,因而证据充分确实,不管张春桥拒不供认,法庭还是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依法认定了他的这一罪行。
为了保证这次引起举国上下普天同庆的大审判公正,彭真委员长第一个提出让律师出庭辩护,结束了近20年来法庭审判没有律师辩护的局面。这一点,裘劲恒是举双手赞成的。
林、江反革命集团案,公安部将案件移送到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时,所列10名被告的罪行一共是60条,经过检察人员、辩护律师与法律顾问的反复调查、审核,只肯定了其中48条,另12条被否定了。就是这48条罪行,也不是每个被告都有的,体现了特别法庭的审判完全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
上海名律师韩学章与张中,是被告人姚文元的辩护律师。起初,他们为姚文元辩护是从反革命犯罪中主犯或是从犯的角度去思考的,后来读到了起诉书上指控姚文元为上海武装叛乱制造舆论准备这一条。两个律师查阅了有关证据,证明姚文元在天安门事件后虽然曾说过有关暴力的问题,但这与后来的上海武装叛乱并无直接关系,所以两个律师准备在这个问题上为姚文元作无罪辩护。但此举事关重大,一时拿不定主意,有的人还心有余悸,怕万一出纸漏,担当不起责任。
这一棘手的难题,很快地又到了裘韵恒处。裘韵恒认为,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既然公诉人对姚文元指控的材料,不能证明其犯罪的事实,那么应该予以否定。策动上海反革命武装叛乱的应是张春桥、王洪文等人,姚文元对这一罪行不应负刑事责任。
特别法庭看了裘韵恒的书面答复,采纳了两辩护律师在起诉书上否定指控姚文元参与上海反革命武装叛乱的罪行的意见。
另外,还有一个罪行被否定的,那是特别检察厅指控江青同康生串通,由康生写出一份中共北方局“61个叛徒集团材料”的绝密件,交江青转送毛泽东主席,陷害中央一大批高级领导干部的事。江青否定后,裘劲恒看到了有关部门核实后的材料,认为要肯定这一罪行的证据不足,于是这一罪行没有出现在江青的判决书上。
由于在审判前彭真委员长作过报告,参加特别法庭工作的人员都知道,审判的内容只限于被告所犯的罪行,而不牵涉被告所犯的错误,包括严重的路线错误。尽管被告都身居高位,但并不熟悉法律,他们搞了不知多少的冤、假、错案,而特别法庭却遵循法律,决不搞反其道而行之的事,始终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被告以他们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有轻有重地分别惩罚。法庭也依法允许被告作长时间的审辩。
众所周知,吴法宪是紧跟林彪的。他拍林彪的马屁,拍到了顶峰造极的地步,他私自把空军的指挥大权交给了林彪儿子林立果。但通过层层调查,认真核对,他确实并不知道林立果利用他交给的权力进行颠覆活动,他也未参与杀害毛泽东主席以及进行反革命武装政变的活动。因此根据每一被告人只对他自己参与、策划或者实施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规定,裘韵恒支持辩护律师的主张,他是不该负刑事责任的。这种法理上的分析,得到了特别法庭的认可。
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指导下,对林、江反革命集团的历史性审判,完全是按照法律程序进行的,是成功的。特别法庭的法律顾问裘邵恒解答了大量的问题,排除各种障碍,发挥了应有作用,使我国推行以法治国迈出了新的一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