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与开放

刘山鹰:论联合政府——中国共产党的一次宪政主张(1944-1945)续

发布时间:2007-10-29 21:18 作者:刘山鹰 浏览:479次
六、联合政府的宪政意义 
               
    那么,联合政府是什么性质的政府呢?它是如中共主张的那样是民主宪政的政府,还是如蒋介石所斥责的那样是“推翻政府”?
               
    很难说联合政府是真正的民主政府,因为它没有诉诸人民。它只是一种建立在党派相互承认并联合执政基础上的政府形式,实际上是政党间合作和制约,带有一定程度的民主宪政性质。
               
    其一,中国共产党关于联合政府的设想非常原则,在与国民党的谈判中,没有形成一套关于政府构建的清晰蓝图。从毛泽东签字的五点方案来看,其实质内容是要求中共和其他抗日党派参加政府,以组织联合国民政府;参与军委会,组织新的联合军委会;要求获得全国性的合法地位。该怎样做呢?毛泽东在《论联合政府》的政治报告中提出:
               
    这就是立即宣布废上国民党一党专政,成立一个由国民党、共产党、民主同盟和无党无派分子的代表人物联合组成的临时中央政府,发布一个民主的施政纲领,如同我们在前面提出的那些中国人民的现时要求,以便恢复民族团结,打败日本侵略者。为着讨论这些事情,召集一个各党派和无党派的代表人物的圆桌会议,成立协议,动手去做。[3]
               
    至于这个联合国民政府怎么产生,由多少人组成,有什么职权,议事规则是什么,它与其他机关之间的关系,这个联合国民政府是总统制的政府还是内阁制的政府,这个政府如果不获得民众的信任会有什么样的结果……诸如此类的问题,都没有谈及。或许是大的原则就没有解决,所以无法进入到细节的谈判;或许是本身就没有考虑到这些问题,以至于无法提出。
               
    其二,联合政府方案的不成熟,还表现在中国共产党对联合政府内涵表述的不统一和变动不居。在与赫尔利签定的五点协议中,中共主张国共两党 “共同工作,统一中国一切军事力量”,并承诺“所有抗日军队应遵守与执行联合国民政府及其联合军事委员会的命令”,但毛泽东在中共七大做结论时,就“共同领导”做了这样的阐述:
               
    “共同领导”这个提法怎么样?我说不在于如何说,而在于如何做。……从前同孙中山合作时,我们说在孙中山领导之下,其实是共同领导。抗战初期,我们说在蒋委员长领导下抗战到底,这个话错了没有呢?我说没有错。因为要打日本,就要有个头子,中国当时的头子就是蒋介石,他有那么多军队,外国也承认他。但是他后来要反共,这句话我们就少讲了,以至于不讲了,改为要建立一个联合政府,把他那个政府改组一下。如果说共同领导,那就是你领导你那一堆子,领导中央军;我们领导八路军、新四军,领导广大人民,放手发动群众,壮大人民力量。……[1]
               
    如果没有理解错误的话,这里所说的联合政府,就是“共同领导”的具体政权形式;而这里所说的“共同领导”,实质上应该是“共同”但却是“分别”地“领导”。即国共双方在联合政府这个“共同”的政权形式下,“分别”“领导”属于自己的力量。从毛泽东的这番话看,中国共产党是想在一个国家政权体制下,找到一个“和而不同”的独立生存方式。
               
    一直以来,国民党经常攻击中共是“匪”,是搞“武装割据”。从法律上讲,中共难以避免“武装割据”的嫌疑,那是因为合法的政权在国民党手里。换一个角度想,如果改组这个政府,把这个政府改组为各党各派联合的政府,国民党作为这个政府里的一员,可以有自己的军队,中共作为一员,同样也可以有自己的军队,那么中共“非法”的“武装割据”就会变得合法化。这样,中国共产党及其军队就获得了在联合政府体制下合法存在的制度空间。但是在这种体制下,由于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没有得到明确的界定,在以后的实际运作中,很可能会出现不断的争执。因此,这样的关系很难说不是脆弱的。
               
    这是联邦制吗?不是,联邦制不排除有一个强有力的中央政府。而按照毛泽东“共同领导”的社会,联合政府不会起到多大的实际作用。一切都无法确定。国共两党各有自己的军队,各有自己控制的区域,却不知道是否会有一个统一对外的外交机构,还是各自建立自己的对外交往渠道。
               
    其三,联合政府不仅本身的含义模糊、变动不居,而且中国共产党是否应该持坚定的信念去实现它,其立场也摇摆不定。
               
    在《论联合政府》一文中,毛泽东表现出致力于建立一个民主联合政府的坚定决心。不过因为该文要公开发表,所以与内部讲话相比,其中的含义要有所保留。毛泽东《在中国共产党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结论》中,有这样一段话:
               
    《论联合政府》报告的原稿上有“两三年中将是中国情况大变化的关键”这样一句话,在发表时删去了。删去这句话,不是因为说得不对,而是不说为好。但是我们要有这种精神准备,准备应付大事变。[2]
               
    这种“大变化”、“大事变”是什么呢?在毛泽东的心中,已经隐约感觉到,中国可能要江山易主。更准确地说,毛泽东不仅仅感觉到了这种可能性的存在,他还在积极追求这种可能性的最终实现。同样在这篇《结论》中,毛泽东谈到国共谈判:“我们从来是主张要谈的,七大的文件上也规定了要谈,至于谈拢的希望是一丝一毫也没有。但现在我们还不向全国人民宣布,因为一宣布,下文必然就是要打倒蒋介石。我们说现在可能总还有一点,这一点我们也不放弃,就是在没有破裂以前还要谈判。” [3]
               
    从这段讲话,可以判定,毛泽东已经决定了不再通过谈判的方式,来谋求问题的解决。在毛泽东的心里,“打倒蒋介石”的口号呼之欲出。之所以没有喊出来,在于抗日战争还没有结束,与蒋介石的统一战线必须维持。因此,如果国民党不放弃它的一党专制,国共之间关系的破裂是必然的,这只是时间早晚的问题。破裂归破裂,谈判归谈判。在破裂之前还要谈判,谈判是不得不做的文章。因此,在“大事变”到来之前,联合政府的口号还必须坚持,就象“打倒蒋介石”的口号还不能喊出来一样。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
               
    其四,联合政府的不成熟性,还表现在这个口号无法找到一个坚实的法理基础。国民党一党专政的国民政府,虽然是封闭的、专制的,但它在形式上则具有一个合法的未来出路,即国民大会。在军政和训政时期,国民政府显然是一党专政。到宪政时期,根据孙中山的学说,国民党则要“还政于民”,即要召开国民大会,选举出一个新的政府。在国民党人看来,这个政府就是民主的政府;再由国民大会通过一部宪法,那么中国就是一个宪政国家。这样,就完成了孙中山从军政到训政再到宪政的三阶段设想。
               
    先不论国民党是否真的想建立一个民主宪政的政府,是否真的会通过一部民主的宪法,也不论这个“国民大会”是真正独立行使职权的国民大会,还是被国民党操纵的“橡皮图章”,至少这个“三阶段说”在理论上是自成体系的,是以宪政国家作为自己的最终理想的。在这一点上,没有必要怀疑孙中山的诚意。
               
    而对于联合政府,中国共产党是想打破国民党的一党专政,用各党派联合政府取代国民党一党政府。无疑,多党派联合政府要比国民党的一党政府民主得多。不过,这个联合政府终究不是一个民主政府。这个联合政府最终由此谁来决定它的组成、它的施政纲领、它的议事规则呢?毛泽东给出的答案是“党派会议”。对于建立一个民主宪政的国家来讲,党派会议与国民大会,从法理的角度看,国民大会更具有合法性基础。因为一个党派的主张是否有为人们接受,要由人民来决定,这是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由于中国共产党关于联合政府的主张在法理上的不周延,便给了蒋介石和国民党加以拒绝和“斥责”的理由,也就难免会被蒋介石指责为:联合政府是推翻政府,党派会议是分赃会议。
               
    换句话说,蒋介石关注的是政府如何获得合法性的问题,因此只有召开国民大会,合法性问题才可以解决。而中国共产党关注的现有政府的权力再分配问题,即由国民党一党独揽转变为包括中共在内的多党共掌。由于中国共产党的联合政府主张没有解决这个政府的合法性问题,所以在法理上难免有“分赃”之嫌。其实,这里存在一个法理解释能力不足的问题。如果蒋介石认为联合政府是“分赃”,那么,岂不是预先设定国民党的国民政府是非法的“脏”?中共的“四项保证”岂不是认“脏”合法的保证?如果国民政府不是“脏”,那么国民党为何还要召开国民大会,塑造政府的合法性?上述矛盾表明,对于一个迅速变化的社会,如果总是以法理进行解释,难免会出现捉襟见肘的情况。
               
    因此,国民大会被毛泽东称之为国共谈判大门前“一块绊脚的大石”。[1]对于联合政府主张本身在法理上存在的漏洞,中国共产党迅速进行了修正。毛泽东在中共第七次代表大会上所作的政治报告《论联合政府》中,对联合政府作了重新阐述:
               
    毫无疑义,中国急需把各党各派和无党无派的代表人物团结在一起,成立民主的临时的联合政府,以便实行民主的改革,克服目前的危机,动员和统一全中国的抗日力量,有力地和同盟国配合作战,打败日本侵略者,使中国人民从日本侵略者手中解放出来。然后,需要在广泛的民主基础之上,召开国民代表大会,成立包括更广大范围的各党各派和无党无派代表人物在内的同样是联合性质的民主的正式的政府,领导解放后的全国人民,将中国建设成为一个独立、自由、民主、统一和富强的新国家。一句话,走团结和民主的路线,打败侵略者,建设新中国。[2]
               
    在这里,联合政府被“民主的临时的联合政府”所取代,联合政府被定位于临时性政府。在临时政府建立之后,“在广泛的民主基础之上,召开国民代表大会,成立包括更广大范围的各党各派和无党无派代表人物在内的同样是联合性质的民主的正式的政府”。换句话说,是先建立一个“民主的临时的联合政府”,再建立一个“民主的正式的联合政府”。这样,就把权力的再分配和权力的合法取得结合了起来。
               
    毛泽东的设想还是不周延。这个“民主的正式的联合政府”是由选举产生,还是由协商产生?如果是由选举产生,那么又怎么能够保证选举的结果一定是“更广大范围的各党各派和无党无派代表人物在内的同样是联合性质的民主的正式的政府”呢?或许有的党派由于选举失败而不能够进入新的政府,这样的可能在民主选举制度下是完全存在的。
               
    那么,这样的政府最好由协商产生。但毛泽东在6月15日就中共不出席四届一次参政会答新华社记者问时指出:要“由此种联合政府依据民主原则,于全部国土获得解放之后,实行自由的无拘束的人民的选举,召开国民代表大会,制定宪法,选举正式政府”[1]。也就是说,这个“民主的正式的联合政府”还是要由选举产生。
               
    矛盾依然存在。如何化解这个矛盾?悬念将在战后的政治格局中解开。
               
    联合政府虽然是一个过渡色彩浓厚的、有限度的宪政设计,但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这个设计也是那个时代所能取得的最高宪政成果。
               
    其一,联合政府主张的提出,以及关于联合政府的谈判,提出了多党政治的要求,否定了在中国实行一党政治的合理性,肯定了多党政治存在的必然性。
               
    1937年9月22日,国民党中央通讯社向全国播发了《中共中央为公布国共合作宣言》,并在《中央日报》上刊载。9月23日,蒋介石发表《对中国共产党宣言的谈话》。有历史学者认为,这“实际上承认了中国共产党在全国的合法地位”。[2]事实是,这种承认只是一个客观事实的承认,并不是法律上的承认。这就是为什么中国共产党在和国民党的谈判中,一再要求获得合法地位的法律原因。这样,联合政府的主张由中国共产党提出之后,首先要排除的第一个障碍,或者说它隐含的第一个要求,就是获得政府的承认。否则,一个“非法”的政党怎么可能有资格与其他政党一起去组织一个党派的联合政府呢?在这一点上,民盟面临着和中共同样的问题。因此,中国共产党也好,民盟也好,都是一个“非法”的存在。
               
    中国共产党与民主同盟“非法”存在的另一个原因,在于国民党的一党训政理论。一党训政理论来源于孙中山,而孙中山又是从苏联共产党一党政治的运行机制中借鉴而来的。根据一党政治的理论和实践,在一个国家中只能有一个政党,由这个政党担负起革命和建国的任务。姑且不论一党政治是否合理,至少在理论上它排斥其他政党的存在。由于训政理论来源于孙中山先生,又由于中国共产党在《中共中央为公布国共合作宣言》中,承诺“孙中山先生的三民主义为中国今日之必需,本党愿为其彻底的实现而奋斗”,中国共产党就不好因为自己日益增长的参政愿望而辩驳孙中山的三民主义。因此,如前所述,中国共产党一度曾为了争取民主,同时又为了争取获得美国的支持,而声称自己在解放区所实行的就是“美国式的民主”,并宣称罗斯福总统的四大自由为中国共产党所追求,其目的是绕过孙中山一党训政理论的难题,而用“美国式的民主”去破解国民党、蒋介石的一党专政体制。
               
    如果一个国家只有一个政党,而没有其他政党存在,很难说是民主国家。尽管国民党、共产党以及民盟,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都认为苏联的政治设计是一种民主体制,而且还称之为社会主义民主的典型形态。但历史证明,苏联建立在一党政治基础之上的政治形态,并不是民主政治;承载这种一党政治的国家,也不是民主国家。如果承认当时苏联是民主国家,那么就应当承认当时国民党的一党统治,也是一种民主政治形态,因为它直接源于苏联的一党政治制度。进一步,如果因为承认苏联的一党政治是民主政治,而必须承认国民党一党政治也是民主政治的话,那么中国共产党和民盟因为国民党一党政治不民主而提出的联合政府主张,就会失去存在的依据——因为联合政府是针对一党政治之专制性和非民主性而提出来的。
               
    联合政府的实质是多党联合执政,它的提出,以及关于它的谈判,不仅在事实上承认了多个政党在中国的存在,而且这些政党都提出了对于国家政权的追求。对于中国共产党来讲,是提出了除根据地政府之外,对于全国性政权的要求。从这点看,联合政府主张的提出,反映了中国民主政治的进展,反映了国家已经出现构成一个宪政国家所必须的多元政治力量的发展。
               
    其二,它提出了一个打破既有一党专政体制的现实目标,把一种理论的、宣传的宪政运动变成了一种实际的、可进行操作的宪政运动,把对于民主宪政的“画饼充饥”变成了“眼前得食”。正如毛泽东在题为《一九四五年的任务》的演说中指出:“在目前……希望全国人民一致起来,大声疾呼,要求国民党当局改变现行政策,以便迅速建立民主的联合政府。这是全国人民的总任务”。[1]
               
    很长一段时间以来,中国共产党和民盟对于民主的追求,还只停留在口号上,没有实际的目标,没有找到一个打破国民党一党统治的突破口,面对国家政权,处于外围游走阶段,只能望而兴叹。王世杰在1944年7月6日答复林伯渠所提民主要求时所说,中国共产党“如有要求解决之实意,断不可空空洞洞的提出‘民主化’等条件以相搪塞,因民主化必须一步一步的实现”。[2]中国共产党在1944年9月所提出来的联合政府主张,可以说就是针对国民党认为中共的民主要求“不着边际”而来的。在关于联合政府的主张中,中共和民盟都表明了自己对于全国性政权的要求。对中共而言,它是从掌控地方性政权向追求全国性政权的转变;对于民盟而言,它是从宪政的 “坐而论道”向“起而行”的转变。对于中共而言,它是要与国民党在国家政权中分庭抗礼;对于民盟而言,它是以独立姿态走出国民党一党专政阴影的实际步骤。从此以后,国民党的一党训政体制不再是中国政治的天经地义。
               
    其三,中国共产党提出的联合政府主张,既是抗战时期中国宪政运动发展的产物,又是当时宪政运动的最高潮。当时,不管是国、共,还是民盟等政治团体,都认为宪政乃中国之必须,各方形成了关于宪政问题的惊人共识。从周恩来关于宪政运动的报告(见本文第5页注释[3]——笔者注)可以看出,抗战时期的宪政运动首先发端于中间党派和地方实力派,他们的讲坛是国民参政会。接着在1943年9月,国民党五届十一中全会制定了通过宪法的时间表,决定抗战胜利一年后通过宪法,实行宪政,会后蒋介石批准成立宪政实施协进会,并自任会长,将宪政运动向前推进一步;借此,国民党掌握了宪政运动的领导权,中间党派也因此聚集在国民党周围。一年后的1944年9月,国民参政会的中共参政员林伯渠受命在国民参政会上“顺便”提出联合政府的主张,要求立即“开国是会议,改组中央政府,废除一党统治”,而不是国民党所说的在抗战胜利后一年通过宪法,实行宪政;联合政府的主张获得了除国民党外的广泛支持,中共从而将宪政运动的主导权掌握在自己手中,并将抗战时期的宪政运动推向高潮。
               
    为什么说以联合政府为主张的宪政运动是抗战时期宪政运动的高潮呢?第一,联合政府的要求,直接源于抗战时期的宪政运动。如果没有宪政运动的充分发展,没有宪政运动的整体气氛和民意支持,没有民主同盟等民主党派的声援和鼎力相助,中国共产党关于联合政府的主张,充其量只不过是“雁过留声”而已。正是在宪政运动汹涌波涛的激荡中,联合政府的主张才成为最为高涨的一股浪潮,引领潮流。第二,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不可能出现比联合政府更为可行到位的宪政主张。从民主的角度看,联合政府确实没有通过选举来实现民意的法理支撑。但在当时,要进行全国性选举是不可能的事情。抗战还没有胜利,大片的国土还在日军的占领之下,在沦陷区如何进行选举?因此,要打破国民党的一党专政,只有通过党派协商与合作的方式,组织联合政府。“国民大会”固然能提供一个政府的合法性基础,但这个基础只有在抗战结束之后才能具备。
               
    其四,它标志着中国近现代历史“救亡压倒启蒙”的特点开始转变,民主宪政成为时代主题。中国各党各派,在民族矛盾还没有解决的情况下,为何在抗战后期会形成关于宪政问题的惊人共识?中国近现代史的特殊性在于它的主题不是一个,而是两个:一个是抵御外来压迫,是为民族革命;另一个是推翻专制政治,是为民主革命。由于两个主题交织在一起,使中国革命面临着严峻的任务。又由于两个主题不可能齐头并进,便不可避免地出现一个主题压倒另一个主题,这就形成了中国革命的特色,如李泽厚所言“救亡压倒启蒙”,[1]即民族救亡革命压倒民主启蒙革命。
               
    日本军国主义发动的全面侵华战争,使中华民族面临“亡国灭种”的空前危机,这种危机比袁世凯时期签订的“二十一条”给中华民族带来的危机要大得多。毫无疑问,在这种情况下,“救亡压倒启蒙”是天经地义的法则。但,是民主宪政运动,而不是救亡运动,成为抗日战争后期的主题,这里蕴含着一种深刻的历史转变——中国近现代史“救亡压倒启蒙”的主题已经不再是抗战后期主题,而是民主宪政。
               
    人们不仅在注意力上已经开始从取得抗战胜利转移到民主宪政,而且对于民主宪政的实行已经迫不及待。这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是国民党决定把原来确定的抗战胜利后一年内召开国民大会,决定提前到不待抗战胜利的1945年11月12日召开国民大会(当时各方都没有预料到抗日战争会在1945年8月结束——笔者注)。虽然国民党此举有为共产党、民盟等政治力量所迫的原因,但不可否认的是,国民党也急切地想尽快完成其政权的合法性构造。另一方面,中共、民盟之所以等不到国民党所说在抗战胜利后召开国民大会,而要先建立民主联合政府,哪怕它是“临时的”、“过渡性的”,反映出了对于民主宪政的急切愿望。
               
    是救亡的任务已经完成了?不是。中国救亡的任务不但没有完成,反而形势比以前更严峻。日军在1944年的攻势中已经打通了中国从北到南的大陆交通线,正面战场上的国民党军队节节败退,基本上完全蜷缩在西南、西北的大后方,中国的沦陷区进一步扩大。是民主宪政的任务优先于民族“救亡”的任务?也不是。关键在于,虽然国民党军队一败涂地,但是,随着盟军在欧洲战场及太平洋战场的节节胜利,中国最终将取得抗日战争的胜利,是确定无疑的。也就是说,抗日救亡仍然是第一位的任务,但救亡的任务已经提前明确,人们已经可以预支未来的胜利。所以,在人们的内心里,“救亡”的任务可以让位于“宪政”的任务。不仅如此,而且人们对于宪政的愿望是这样迫切,以至于在认识上建立起一种宪政和抗战之间的因果联系,认为只有实行宪政,才可以“救亡”。事实上,中国赢得抗战胜利之时,正是国共关于联合政府谈判的破裂之时。是否实行宪政,跟抗战胜利没有关系。
               
    一边是国民党宣布要召开国民大会,实施宪政,还政于民,另一边是共产党宣布要成立“解联”,并开始实际的筹备工作,因此,双方便形成了强烈的对立。中共下定决心要和不放弃一党专政的国民党采不合作态度,拒绝参加国民党主导的国民参政会,去共同讨论召开国民党控制下的国民大会问题。由于联合政府的方案被拒,同时国民党仍然像以前那样,指定中共参加国民参政会的参政员,中共却没有自主的推荐权;而且这些参政员要去讨论的仍然是召开国民大会问题,而不是中共提出的联合政府问题,这让中国共产党在心理上深感受挫,觉得国民党不能平等对待共产党:“国民党政府此种对待中国共产党的态度,不但与民主原则相违背,亦与中国共产党在抗日战争中的地位不符合。”[2]
               
    在联合政府和一党专政的矛盾,解放区政权联合会和国民大会的对峙中,日本宣布投降。联合政府和解放区政权联合会,在迅速变化的国内国际形势下,便迅速地变成为过去式。
               
    关于联合政府的谈判,将在抗战结束后,以新的形式重新开始;联合政府最终的宪政形态,也将由新的机构来构建。这个形式和机构,就是政协会议。
               
   (该文发表于《宪政论丛》第5卷,法律出版社2006年6月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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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孙中山全集》,第5卷,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400-401页。
               
    [2] 《孙中山全集》,第7卷,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67页。
               
    [3] 胡绳主编,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著:《中国共产党的七十年》(精装本),中共党史出版社1991年版,第110页。
               
    [4] 胡绳主编,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著:《中国共产党的七十年》(精装本),中共党史出版社1991年版,第98页。
               
    [1] 《训政纲领》全文如下:第一条 中华民国于训政期间,由中国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国民大会,领导国民行使政权。第二条中国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时,以政权付托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执行之。第三条依照总理建国大纲所定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种政权,应训练国民逐渐推行,以立宪政之基础。第四条治权之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项,付托与国民政府总揽而执行之,以立宪政时期民选政府之基础。第五条指导监督国民政府重大国务之施行由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会议行之。第六条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之修正及解释,由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会议决行之。参见北京大学法律系宪法教研室资料室编《宪法资料选编》第二辑,北京大学出版社1982年版,第304页。
               
    [2] 胡汉民、孙科《训政大纲提案说明书》。参见杨幼炯:《近代中国立法史》(增订本),台湾商务印书馆1966年版,第346页。
               
    [3] 《中央日报》,1937年9月22日。另参见《周恩来选集》上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76-77页。
               
    [4] 《中央日报》,1937年9月24日。
               
    [1] 参见杨奎松:《失去的机会》,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71-78页。
               
    [2]《蒋总统集》,第1册,台湾国防研究院1963年,第286页。转引自陈瑞云:《现代中国政府》,吉林文史出版社1988年版,第287页。
               
    [3] 《国民参政会》,行政院新闻局印行,1947年。转引自陈瑞云:《现代中国政府》,吉林文史出版社1988年版,第303页。
               
    [4]《蒋总统集》,第1册,台湾国防研究院1963年,第286页。转引自陈瑞云:《现代中国政府》,吉林文史出版社1988年版,第303页。
               
    [1] 梁漱溟:《梁漱溟全集》第六卷,山东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596页。
               
    [2] 梁漱溟:《梁漱溟全集》第六卷,山东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596页。
               
    [3] 梁漱溟:《梁漱溟全集》第六卷,山东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597页。
               
    [4] 梁漱溟:《梁漱溟全集》第六卷,山东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598页。
               
    [5]《十大纲领》的全称为《中国民主政团同盟对时局主张纲领》,内容为:一、贯彻抗日主张,恢复领土主权之完整,反对中途妥协。二、实践民主精神,结束党治,在宪政实施以前,设置各党派国事协议机关;三、加强国内团结,所有党派间最近不协调之点,亟应根本调整,使进于正常关系。四、督促并协助中国国民党切实执行抗战建国纲领。五、确立国权统一,反对地方分裂,但中央与地方须为权限适当之划分。六、军队属于国家,军人忠于政府,反对军队中之党团组织,并反对以武力从事党争。七、厉行法治,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及身体之自由,反对一切非法之特殊处置。八、尊重思想学术之自由,保护合法之言论出版集会结社。九、在党治结束下,应注意以下各点:(一)严行避免任何党派利用政权在学校中及其他文化机关推行党务。(二)政府一切机关,实行选贤与能之原则,严行避免为一党垄断及利用政权吸收党员。(三)不得以国家收入或地方收入,支付党费。(四)取销县参议会及乡镇代表考试条例。十、在当前政务上亟应注意下列各项:(一)厉行后方节约运动,切实改善前方待遇。(二)纠正各种行政上妨碍生产之措施,以苏民困,并力谋民生之改善。(三)健全监察机关,切实为各种行政上之弊端之澄清。参见中国民主同盟中央文史资料委员会编《中国民主同盟历史文献》(1941-1949),文史资料出版社1983年版,第8页。
               
    [6] 荣孟源主编,孙彩霞编辑:《中国国民党历次代表大会及中央全会资料》下册,光明日报出版社1985年版,第850页。
               
    [1] 荣孟源主编,孙彩霞编辑:《中国国民党历次代表大会及中央全会资料》下册,光明日报出版社1985年版,第844页。
               
    [2] 《毛泽东选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617页。
               
    [3] 《毛泽东选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722-723页。
               
    [4]对于宪政运动,毛泽东曾指出:“中央决定我党参加此种宪政运动,以期吸引一切可能的民主分子于自己的周围”。参见《毛泽东年谱》中卷,中央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498页。另参见《毛泽东文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90页。
               
    1944年3月5日,周恩来曾在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上专题介绍宪政运动,并回顾了中共对宪政运动的态度,说:“抗战以来有三次,第一次是抗战初期,以‘五五’宪草为基础,我们党是参加和批评的方针;第二次是一九四○、一九四一年,党也是参加的方针,批评得更尖锐,有毛泽东同志在延安宪政促进会的演说;第三次是三次反共高潮后,国民党十一中全会决定政治解决。这个运动先开端于中间党派,后来有地方实力派参加,如黄炎培很积极。其次是教授派,如林语堂大讲民主,地方派的潘文华也宣传。国民党现又提出宪政运动,是为了取得民主的政治资本来掩护党治,对付我们,束缚我们。我们的态度是坚持新民主主义原则,参加宪政运动,表示我们要从政治上解决问题,另方面也影响中间党派。在大后方,要利用旧民主,要强调国会制度,强调分权,主张民权自由、开放党禁和人民自治”。参见《周恩来年谱》(一八九八—一九四九)(修订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8年版,第585页。
               
    [5] 《毛泽东选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732-733页。
               
    [1] 国民党五届十一中全会通过了《关于中国共产党破坏抗战危害国家案件总报告之决议案》,蒋介石对此案作出指示:“本席听取中央秘书处关于中共案件之报告,及各委员会所发表之意见后,个人以为全会对于此案件之处理方针,要认清此为一个政治问题,应用政治方法解决。”参见《总裁对于本案之指示》,荣孟源主编,孙彩霞编辑:《中国国民党历次代表大会及中央全会资料》(下册),光明日报出版社1985年版,第840-841页。
               
    [2] 1944年6月,蒋介石对黄炎培等人说:“各方民主潮流之高涨,是抗战七八年来一种收获,惟不宜借此攻击政府。除此一点外,民主潮流越高越好”。参见《中华民国史资料丛稿》增刊第五辑,黄炎培日记摘录,1944年6月14日,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50页。
               
    [3] 《解放日报》,1941年10月28日。
               
    [4] 《毛泽东年谱》中卷,中央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536页。
               
    [5] 《毛泽东年谱》中卷,中央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536页。
               
    [6] 《毛泽东年谱》中卷,中央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542页。
               
    [1] 《解放日报》,1944年9月17日。
               
    [2] 国民党五届十一中全会承诺战后一年内召开国民大会、实行宪政之后,张君劢、左舜生随即提出要组织一个宪政筹备机构,蒋介石给予同意。1943年11月,该机构正式成立,定名为宪政实施协进会,隶属于国防最高委员会,蒋介石任会长,孙科、黄炎培、王世杰为召集人。
               
    [3]《中华民国史资料丛稿》增刊第五辑,黄炎培日记摘录,1944年4月30日,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48页。
               
    [4] 其具体内容有:(一)召集各党派会议,产生战时举国一致之政府;(二)保障人民言论、出版、集会、结社、职业、身体之自由,废除现行一切有妨害上列之法令与条例;(三)开放党禁,承认各党各派公开合法地位,立即释放一切政治犯;(四)迅速筹备实施宪政,立即召开全国宪法会议,制颁宪法;(五)在宪法颁布前赋予国民参政会以各民主国家议会具有之主要职权,并扩大省参议会之职权;(六)充实一切地方自治基层组织,普遍实行民选;(七)废除特务及劳动营等类组织;(八)简化政治机构,分明权责;(九)本公平原则,按照生活指数,改善公务员待遇,并厉行裁汰冗员,严惩贪污;(十)对于战时战后受灾人民,统筹切实救济。参见中国民主同盟中央文史资料委员会编:《中国民主同盟历史文献》(1941-1949),文史资料出版社1983年版,第31-32页。
               
    在民主同盟上述主张中,排在第一的是“召开党派会议,产生战时举国一致之政府”,而在此前不到一个月(9月19日)民盟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民主同盟纲领草案》中,还没有该项要求。很明显,这是民盟吸纳了中共关于联合政府的主张。参见中国民主同盟中央文史资料委员会编:《中国民主同盟历史文献》(1941-1949),文史资料出版社1983年版,第26-27页。
               
    [5]《毛泽东在七大的报告和讲话集》,中央文献出版社1995年版,第101页。另参见《毛泽东文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275页—276页。
               
    [1] 毛泽东在中国共产党六届七中全会主席团会议上的发言记录,1944年9月22日。转引自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毛泽东传》(下),中央文献出版社1996年版,第686页。
               
    [2] 蒋经国:《风雨中的宁静》,黎明文化事业公司中华民国六十三年版,第38页。
               
    [3] 美国国务卿科德尔·赫尔(1933年到将近1944年底任美国国务卿)在其《回忆录》中,回顾了战时美国的对华政策:“我们在中国有两个目标:第一个目标是采取共同行动,有效地进行战争。第二个目标是在战争之中和战争之后,承认中国是大国,她享有与强大的西方盟国——俄国、英国和美国平等的地位并得到复兴。这不仅是为建立战后的新秩序作准备,而且是为了在东方实现稳定和繁荣。”转引自[美]邹谠:《美国在中国的失败》,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 30页。
               
    [4] 《解放日报》,1944年6月23日
               
    [5] 《新华日报》,1944年7月4日。
               
    [1] 张九如:《美国介入国共和谈的第一步——蒋主席与美副总统华莱士三次会谈记录》,载台北《传记文学》,第34卷,第4期。
               
    [2] 《民国档案》,1994年第3期,第28—29页。
               
    [1] 中央档案馆编:《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4册,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2年版,第393—394页。
               
    [2] 《毛泽东年谱》中卷,中央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558页。
               
    [3] 1944年11月16日赫尔利给总统的电报,《赫尔利文件》第一辑,第972页。载[美]罗伯特·菲斯:《中国的纷争》(The China Tangle)。转引自《国外中国近代史研究》第9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173页。
               
    [4]《中央宣传部长王世杰奉命提交赫尔利将军转交周恩来修正国共协议之条件三项》,1944年11月21日。载秦孝仪主编: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委员会编印:《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对日抗战时期》第五编《中共活动真相》(四),台北中央文物供应社1985年版,第293-294页。
               
    [1] 《毛泽东年谱》中卷,中央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560页。
               
    [2] 《毛泽东年谱》中卷,中央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561页。
               
    [3] 《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3册,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2年版,第48页。
               
    [4] 参见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周恩来传》,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574页。
               
    [5] 《刘少奇年谱》上卷,中央文献出版社1996年版,第456页。
               
    [6] 《毛泽东年谱》中卷,中央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561页。
               
    [1] 《毛泽东年谱》中卷,中央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563页。
               
    [2] [美]D·包瑞德:《美军观察组在延安》,解放军出版社1984年版,第97-98页。
               
    [3] 参见[美]D·包瑞德:《美军观察组在延安》,解放军出版社1984年版,第98-99页。
               
     [4] 《毛泽东年谱》中卷,中央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564页。
               
     [5] 《刘少奇年谱》上卷,中央文献出版社1996年版,第457页
               
     [6] 《毛泽东年谱》中卷,中央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564页。
               
     [7] 《毛泽东年谱》中卷,中央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565页。
               
     [1] 《毛泽东年谱》中卷,中央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572页。
               
     [2]《中国民主同盟对蒋介石新年文告发表时局宣言》,载中国民主同盟中央文史资料委员会编:《中国民主同盟历史文献》(1941-1949),文史资料出版社1983年版,第35-37页。
               
     [3] 《周恩来年谱》(一八九八—一九四九)(修订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8年版,第613页。
               
    [4] 《张治中回忆录》,中国文史出版社1985年版,第710页。
               
    [1] 《张治中回忆录》,中国文史出版社1985年版,第710—711页。
               
    [2] 《中共中央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文件选编》(下),档案出版社1986年版,第790页。
               
    [3] 《毛泽东年谱》中卷,中央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576页。
               
    [4] 《周恩来年谱》(一八九八—一九四九)(修订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8年版,第614-615页。
               
    [5] [美]帕尔默、科尔顿:《近现代世界史》(下),商务印书馆1992年版,第1141—1142页。
               
    [1] 周恩来在中国共产党六届七中全会主席团会议上的讲话记录,1945年2月18日。转引自《周恩来传》(1898—1949)(下),中央文献出版社1998年版,第718页。另参见《周恩来选集》上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205页。
               
     [2] 《周恩来书信选集》,中央文献出版社1988年版,第260—261页。
               
     [3] 《毛泽东选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067页。
               
     [1] 《毛泽东文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413页。
               
     [2] 《毛泽东文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385页。
               
     [3] 《毛泽东文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413—414页。
               
     [1] 《毛泽东年谱》中卷,中央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609页。
               
     [2] 《毛泽东选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029—1030页。
               
     [1] 《毛泽东文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429页。
               
     [2] 黄修荣:《国共关系七十年》下卷,广东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第1110页。
               
     [1] 《毛泽东文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235页。
               
     [2] 《王世杰日记》(手稿本)第四册,第351页(1944年7月6日),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编印,1990年。
               
     [1] 参见李泽厚:《救亡与启蒙的双重变奏》。载李泽厚:《中国思想史论》(下),安徽文艺出版社1999年版,第823—866页。
               
     [2] 《毛泽东文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43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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