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人治到法治的历程
1979年4月,全国人大新成立法制委员会,那时彭真刚恢复工作,任法委会主任,王汉斌任办公室主任,手下缺干部,就把我调去。我是50岁才调到法工委开始从事法律工作的,可谓晚年改行。从1979年到1987年,我在法工委工作8年,先后任理论组组长、民法国家法室处长、研究室副主任。1987年秋,我想专搞学问,离开了全国人大到中国法学会,当了研究部主任,那年59岁了。干了一年就到60岁,一刀切让我离休。不过,1989年初,法学会会长王仲方把我返聘为《中国法学》杂志社总编辑,离而不休,一干又是九年,到1998年我70岁才卸任。
我改行搞立法工作,是希望做些有益于国家法治建设的事,补回被夺去20年的青春。我在解放后受折腾历经坎坷,对中国无法治、不讲人权的恶果,有切身体验,所以一直为在中国真正实现民主、宪政、法治、人权而鼓呼。立论行文,中心思想只有一条:“人民的利益是最高的法律”,以“为人民争权利,为国家兴法治、为社会求正义”为主旨。
80年代初期政治改革与法制建设的动力
我认为上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期,是思想解放、民主法制搞得比较好的时候。之所以如此,其中一个重要因素是当时被解放了的“走资派”,对文革有痛切的反思,对民主法制有积极的追求。因为他们深受其苦,彭真就是个代表。
有一次,彭真跟我们办公室的干部谈到这个问题说:“我在解放前坐了6年国民党的牢,但是在文革期间又坐了9年半,坐的是我们党自己的牢。这就很荒谬,想不通啊!我在监狱里就老想这个问题。后来,才恍然大悟,这是我们过去轻视法制、否认法制所受的惩罚。”所以,他一出来,就狠抓法制。他的民主意识、法制意识应当说比其他领导干部强,也比他自己在文革前的思想和行事要强。整个那一代“走资派”,受够了苦,对没有法制,没有党内民主,毛泽东一个人说了算,有切肤之痛。所以,当时法制、民主搞得热热闹闹。应该说,这也是政治改革。有人总结经验,说中国的“优点”不是先搞政治改革,而是先搞经济改革。这种观点不符合历史事实。粉碎“四人帮”,就是最大的政治;没有这个政治改革,怎么能有经济改革?另外,恢复人大制度,建立法制,都属于政治改革。虽则这只是一个起点。
作为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彭真对法制建设的作用很大。这一批老干部出来以后,站在领导位置上抓法制,是当时政治改革、法制建设的主要动力和主导力量所在。没有这些人,不可能在那种局面下推动改革。包括邓小平,刚开始,他对西单民主墙是很赞赏、很支持的。因为文革时他们自己受打压,有切身体验,就产生了迫切的民主要求和法制要求,形成改革动力。他们一旦重新掌握权力,就利用权力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
1979年6、7月份,召开了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在那次大会上,在彭真主持下,一口气通过了7个基本法律。《刑法》、《刑事诉讼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选举法》、《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和《外资企业法》,都是基本法律。一次人大全体会议通过7个基本法律,这不仅是空前的,恐怕也是绝后了。
彭真在人大法律法制委员会联合座谈会上讲话
其中,《刑法》的制定,是彭真亲自主持的。他特别强调,要专设一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其中规定“严禁聚众打砸抢”,“严禁刑讯逼供”,“严禁用任何方法、手段诬告陷害干部、群众”,还特别规定对以大字报、小字报侮辱、诽谤他人的罪名和刑罚。在今天看来,这些条文用的不是法律语言。当时,彭真为什么一定要写上去,就是直接来自文革的教训。后来的《宪法》特别有一条,“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这句话背后是有具体东西的,就是文革中对走资派“坐喷气式”,“打翻在地,再踏上一只脚”留下的深刻烙印,那是在侮辱人格!还有一个是反对诬告,把“诬告者反坐”的古代的法律原则略加改装也借用过来了。我提出反坐不好,而且要分清是错告,还是有意的诬告,错告不能处罚。我这个意见被接受,纳入了法条。
1979年9月,在中共十一届四中全会上,彭真被增补为中央委员,当选为中央政治局委员。应该说,在此后的法制建设上,彭真发挥了很重要的作用。
关于1982年宪法的制定
1980年9月,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接受了中共中央建议,决定修改宪法,并成立了宪法修改委员会,叶剑英任主任,宋庆龄、彭真任副主任。实际上,这项工作主要是彭真在主持,一直持续到1982年2月,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讨论稿,我参加了宪法修改委员会的讨论会的秘书工作,做记录,整理简报,亲历、见证了修改宪法的法定过程。
此前,在彭真、王汉斌主持下,把胡绳、龚育之,还有宪法学界的“四大名旦”——张友渔、萧蔚云、王叔文、许崇德等专家都请去了,负责研究和草拟宪法草稿。草稿经党中央审议后,形成草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宪法修改委员会,进行讨论修改,最后由全国人大全体大会通过。
宪法修改委员会讨论过程中,胡乔木做过修改宪法的报告。据内部信息,胡乔木曾建议,人大可考虑改为两院制,把政协变成上院,人大变成下院。这个意见被邓小平否定了。在权力结构体制上,邓的思想是权力要集中,认为搞两个院,互相牵扯,效率太低。
对此,我的看法是,具体决定某一件事情,一院制比两院制效率高;但是权力没有互相制约的话,出了问题,那个效率就是负效率了。
在这期间,中宣部还主持召开过全国性的理论讨论会,规模很大,一共300多人,似乎要继承理论务虚会的传统。法工委派我参加了,编在中直机关的第一组,成员主要是党中央政策研究室和文献研究室等机关的干部。我作了一个“关于非阶级斗争的社会矛盾问题”的长篇发言,引起与会者的关注,石仲泉还特地将我的发言专出一期会议简报。后来胡乔木质疑我提出的“非阶级斗争的社会矛盾”的命题有何理论根据?我摘引了列宁的有关论述作了诠释,他默认了。
理论务虚会和这次理论讨论会之后,保守思想有所回潮。在自己受压制、争夺权力的时候,一些人会极力要求实行民主政治,支持新闻出版自由。但一旦当权后,如果这种自由威胁到他们的权力地位时,就不干了。我记得列宁讲过一句话,资产阶级在进行革命的时候,害怕人民愚蠢;一旦掌握政权以后,他就害怕人民聪明了——不当权时要争取民主自由,唤起民众,开发民智;当权后,人民有了民主自由,聪明了,对他的地位就会有威胁。列宁这句话是对资产阶级讲的,其实也是有一定普适性的客观规律。权力先天就有侵犯性,像脱缰的马不受约束、没有监督,必然专横腐败,这是公理。布什讲:“我是被关在笼子里面的总统,只能在笼子里面讲话,不能超越这个笼子。”权力是要关在笼子里的。陈云也讲过“鸟笼”,不过他的笼子只是要限制市场经济。其实政治权力更要有一个“鸟笼”,而且应当是比“鸟笼”更大更结实的“兽笼”。
提到《新闻法》,我记得彭真1983年就曾让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草拟。但是,后来一位元老说:“国民党的时候搞《新闻法》,我们共产党就利用《新闻法》的一些空隙跟他做斗争。现在我们掌权了,再出《新闻法》,人家不也会利用这个跟我们做斗争吗?”这件事就这样被搁置下来。
至于《出版法》 ,其实也早有一个草稿,但中宣部要求《出版法》一定不能使私人有权利出版刊物,搞出版社。他们要求规定,办刊物,办出版社,公民本人无权申请,而要由你所在的单位的主管部门申请。譬如清华要办一个期刊,有资格的申请人不能是师生或校方,因为学校是由教育部主管,学校对外发行的出版物,要由教育部提出申请。这种规定连王汉斌也觉得不妥,又不好直接去顶,他就找宪法学和法理学的一些教授来讨论。我也被邀参加。大家一看,说这样的《出版法》拿出去的话,在国际上的形象太丢丑了。作为公民,连申请的权利都没有,这叫什么出版自由?这样的法,我们宁可不立,也不要让我们国家的形象受损害。王汉斌就借重专家的意见,以这个理由上报,主张暂时搁置立法,所以直到现在《出版法》也没有出来。
几番风雨话办刊
我主编《中国法学》时,那场政治风波刚过,一时理论界万马齐喑。该刊出现前所未有的稿荒。更为难的是法学界也刮起一阵以“左”批“右”之风(我在审稿和撰文时特意把“右”字都打上引号,王仲方会长敏锐地发现了我这个“小动作”,打电话给我表示赞许)。司法界有的领导人大讲“法学界自由化思想严重泛滥”,要求大加“清理”。中国人民大学的一个理论刊物发表4万言的长文,历举法学界几十个“反马克思主义”和“自由化”观点,甚至把认为原始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都有“法”的学术观点也列为“歪曲和否定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另一位吉林大学法学院院长张光博还写了5万字的《法学错误思潮评论提纲》,把法学界一些学术探索,上纲为“为动乱暴乱的口号提供学术论证”,他甚至号召法学界“打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外地一位副教授居然跑到编辑部,质问为什么不登他批判两位年轻学者的所谓“自由化”的文章,指责主编是在“包庇”这些年轻人。
紧跟还是抵制?摆在我面前,可说是“受命于危难之时”。
但我还是秉持实事求是、坚持真理的态度。在《中国法学》上我连续撰写、发表了几篇评论。在《正本清源,繁荣法学》(1989年8月)中指出,不能把学术探索过程中的一些观点当“资产阶级自由化”来批;“正本清源不是要重新回到‘左’的僵化的老路上去。”在《学习马克思著作,繁荣马克思主义法学》(1990年6月)中,强调要用历史的发展的观点看待马克思经典作家的法学思想,区别哪些至今有效;哪些已经过时;哪些具体结论原本有片面性或失误;以坚持必须坚持的,和扬弃过时的。在一片反“自由化”的浪潮中,我还撰发了《继续贯彻“双百”方针》(1990年10月)的评论,强调“学术无禁区”,要“区别对待政治是非与学术是非问题”。1992年初,我在《中国法学》上又撰写了《法学界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的评论。
连续发表的这几篇评论,法学界反映“有如一阵清风吹来”,“顶住了压力,维护了学术殿堂的尊严”,“安定了浮动的人心。”特别是《中国法学》作为代表中国法学会的全国性权威刊物,如果不能把握正确的导向,而随波逐流,后果不堪设想。
1990年10月,在中国法学会举行的全国研讨会上,当有的学者强调对法学界的“自由化泛滥”的严重形势“决不能低估”时,我当即针锋相对地说:“更不能高估!”后来我在武汉大学的一次演讲中,法学院院长李龙教授作为主持人就以此为例,特别向听众介绍和赞扬了这种力排众议、独立思考、坚持真理的气概。
也就在这次会上,我宣讲了提交本次大会的论文《关于稳定的辩证思考》,当时在“稳定压倒一切”的情势下,我却着重论述稳定与民主、法制的辩证关系,认为“不能以为稳定必然要牺牲民主,相反,只有发展民主,才会有真正的社会稳定;维护稳定要加强法制,但这种法制也必须是立足于民主与改革的法制。”还特别有针对性的指出,不能因为害怕动乱而产生消极的“防民”思想。这篇论文引起强烈反响和共鸣,纷纷索要该文。一些报刊也加以摘载。
此后,我又在《中国法学》上开展了关于“权利本位”、人权法制、“晓南风波”的讨论或评论。后者是针对《求是》杂志1996年发表的一篇化名“晓南”的文章《当前我国法学研究中的若干问题》,该文把改革开放以来法学界许多属于拨乱反正和探索创新的观点,上纲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加以政治性批判。由于该刊的特殊地位,一时引起法学界的惶惑和惊悸,纷纷打听该文的政治背景,猜测是否一场大批判“山雨欲来”?
在这篇类似声讨法学界的“檄文”发表之后数日,我立即在《中国法学》编委会上提请编委讨论。编委会都是各个学科的带头人,沈崇灵、江平、陈光中、高铭暄、应松年等等,都是名家,一致严词批评该文错误倾向,尖锐指出这篇“奇文”完全歪曲了法学界的现状,要求该刊主编“应当亲自来听听法学界真正的声音”。我随即整理编委会的意见向该刊总编辑邢贲思反映。在法学界舆论的敦促下,邢在编辑部大会上批评了有关责任编辑“为什么不事先征询法学家的意见”,并责成另一位编者以个人名义,撰写了另一篇《关于法学理论的几个问题》,把“晓南”所批判的几个主要观点一概归属于“学术上有争论的问题”,从而否定了“晓南”的政治批判,使一场风波得以平息。
当时有人对法学界张文显等青年学者所主张的“法应以权利为本位”的学术论点,上纲为“为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提供了理论上的依据”,加以批判,引起了这些学者的不安和恐慌,很紧张,我对张文显说:“你把文章拿过来,我给你登。”我把他的文章放在“法学争鸣”栏,表示这是学术问题,并且连续发表各种不同观点的讨论。文章一登,这些年轻学者说《中国法学》吹来一阵清风,感到“松了一口气”。后来张文显当了吉林大学法学院院长和校党委书记、吉林省高等法院院长。
在89风波前,我还在《中国法学》上发表了吉林大学两位青年学者的文章,主张正在制定的《集会游行示威法》应以保护公民此项宪法自由权利为主(适度限制也是为了保护)。“六四”后,作者因此受到吉林大学党委的审查。我就亲自致信该校党委,证明这两位青年学者的观点是正确的,无政治问题,并援引我国老一辈法学泰斗和“老革命”张友渔同志在本刊发表的相同观点的文章,使他们得到解脱。平日我也常注意扶持青年,使他们在刊物和会议上崭露头角,脱颖而出。
1992年邓小平南方谈话刚发表时,正值法理学研究会举行年会之际。作为该会副会长,我立即建议结合法理学研究的问题,学习这个重要谈话。起初有的教授对这个讲话一时还不能完全理解和接受,主要是对“左”是“主要危险”、要着重防“左”不理解不赞同;个别人甚至点名指责我是否要借邓小平谈话否定马克思主义?我当即站起来针锋相对地反驳道:“现在就是要高举邓小平关于防“左”谈话的旗帜,否则就不是真正的马克思主义者!”一言既出,满座感奋。一位青年教授为此赋诗,称我是“曾携后辈战风雨,法学世界砥中流。”
这期间,我曾发表过一篇论文《党的权威、权利与国家权力——执政党与人大的关系的法理思考》,(载《法学研究》1994年第1期)主要是指出党权不能高于人大的最高国家权力,文末还指出:“党的执政地位不是世袭的天赋权利,也不是一劳永逸的。”文章发表时一片赞扬声。但不久台湾《联合报》在某版头条报道了这篇文章,大字标题是“大陆法学界挑战以党领政”(其实我只是说不要“以党代政”)副题是“学者郭道晖认为人大高于一切政党”(这原是我借用列宁的话:“苏维埃高于一切政党”)。这一来,一些人习惯地按照毛泽东的最高指示“凡是敌人拥护的,我们就要反对”起来批判。中国法学会的一位副会长佘某当即在常委扩大会上针对此文向与会学者提出警戒:“发表文章不要授人以柄”。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的一位党委书记也见风紧跟,撰文批判,但受到《法学研究》编辑部的集体抵制。也有的人则在《求是》的《内部文稿》和《真理的追求》杂志上大加挞伐,说我这篇文章是“制造混乱,否定党的领导”。有意思的是,上面提到我文章中那句关于党的执政地位的话,后来却几乎雷同地写在2004年党中央十六届四中全会《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里边:“党的执政地位不是与生俱来的,也不是一劳永逸的。”在中央领导人阐释这个决定的文章中还特地援引了这句话,说它“精辟概括了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和我们党的历史教训”。这句话也被任仲夷谈话和人民日报评论员文章等多处引用。2008年胡锦涛在纪念十一届三中全会30周年大会上也说:“我们深刻认识到,党的先进性和党的执政地位都不是一劳永逸、一成不变的。过去先进不等于现在先进,现在先进不等于永远先进;过去拥有不等于现在拥有,现在拥有不等于永远拥有。”
共产党不是天然的、当然的(法定的)执政党(宪法序言里只以总结历史经验的语言提到共产党的领导地位与作用,而没有说它是当然的法定的执政党,执政党或党的领导人成为国家领导人执政,是要经过人大选举的)。我们共产党如果不立新功、还继续搞腐败的话,很危险,有亡党的危险。苏共不是从执政党地位下台,成了在野党了吗?国民党不是也一度落选被刷下来了?这是有前车之鉴的。1994年我的论文中的这句话可以说是早说了10年。被引入中央的文件后,批判者不作声了,有意健忘。
人权禁区的突破
这期间我还发表过一篇《人权禁区是怎样突破的》,发表在我主编的《中国法学》上面,最后收进我主编的一本《中国当代法学争鸣实录》。早在1979年,曾有人在《北京日报》发表一篇文章,通栏大标题说“人权是资产阶级口号”。那个时候人权还是敏感的禁区。
这期间我还发表过一篇《人权禁区是怎样突破的》,发表在我主编的《中国法学》上面,最后收进我主编的一本《中国当代法学争鸣实录》。早在1979年,曾有人在《北京日报》发表一篇文章,通栏大标题说“人权是资产阶级口号”。那个时候人权还是敏感的禁区。
第一次开会是1989年11月10日,中宣部理论局局长靳辉明找了十几个专家开会,传达了当时国务院总理的一个批示:国外有人说人权是超国界的,这是错误的,一定要批判。坦率地说,会上来自政法实际部门的同志在发言中是较谨慎的,来自学术理论界的学者因为也是初次试探,还不大摸底,有点欲言又止,但总的倾向却是表达了要认真开展人权研究的强烈要求,并没有完全按领导指示去批判“人权超国界”的观点。
龚育之
我在会上按我事先准备的提纲,讲了两个方面。一是人权问题要把握的几个理论原则;二是当前人权实际活动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我认为,就人权本身而言,是人皆有之(普遍性)和人该有之(应然性)的权利,所以是超阶级的;在人权的理论和法制上,则既要讲阶级性,又要讲历史性。人权是一个动态的历史概念,各阶级与各个历史时代,人权概念的内涵不同。要从历史发展上研究人权,把人权观的阶级性放在一定历史范畴来评价,不能仅仅说资产阶级人权都是欺骗的。
在人权的法律地位上,既要讲人权的国内性,又要讲人权的国际性,人权既有属于本国的内政问题,也有超国界的一面,应该分开。人权作为一种普世价值是超国界的,人权就是每一个人的权利,只要是人,都有这个权利,这是超国界的。要把承认人权有国际性同反对借人权干涉别国内政加以区别对待。即使对人权的国际干涉,也要具体分析国际法所允许的合法制裁、人道主义干涉同非法干涉的区别。
在对待人权的态度上,我们既要理直气壮地高举马克思主义人权旗帜,又要实事求是地正视我国人权保障制度还有缺陷,有待改善。我国人权立法不足,执法上有侵犯人权现象,党政官员和普通公民的权利意识、人权意识也很薄弱。在人权的实现上,既要讲理想,又要讲现实。人权是人人应当享有的应有权利,具理想色彩,又受现实的经济结构和文化发展条件所制约。再则国内对人权的理论研究要同国际上有关人权的外交活动既相适应,又相区别。应贯彻“双百”方针,打破禁区,鼓励对人权理论的学术探讨。
会议主持者本来是奉命行事,是想听取一些专家意见,对上面布置要批判“人权无国界”观点作出妥当的回答。但在听到专家学者的意见后,主持者认为有启发,表示要进一步研究如何开展人权研究的问题。
1991年3月2日,中宣部理论局再次召开人权问题小型座谈会。这次除前次一些学者外,还有中宣部一位副部长参加。他传达了江泽民有关人权问题的一个重要批示,大意是说,美国肯尼迪人权中心在给中国科学院院长周光召一封信中,根据一些道听途说,对我国的人权状况进行攻击,说我国“成千上万人的命运”受到非人道的对待,也由于我国一些丧失国格的外逃者的渲染,连达赖也成为人权斗士,我们倒成了专制魔王。其实,即使按西方的标准,他们自己也有许多违反人权的现象,必要时应当加以揭露。从理论上讲,人权有它的阶级属性。当然这样讲,西方人士不易接受。总之,这个问题联系到民主问题,要认真对付一下,建议对人权作一番研究,回避不了。
看来上面的意思是为了对付外国的攻击,而关注和要求研究人权问题,想把人权的讨论局限在批判国外的攻击方面。不过专家们认为,国外的诬蔑我们可以批驳;但是更重要的是,我们不要给人家抓住把柄。我们自己的确存在问题。因为我们搞法律的都知道,一些司法人员搞逼供信,制造冤假错案,不都是人权问题吗?
这次不只是一般地议论议论,而是落实了措施,由中宣部理论局拟就了8个研究课题,当场确定了负责主持研究的单位,立即着手收集资料,编写一套“人权研究资料丛书”,这套丛书后来于1993年由四川人民出版社出版。
参加这个会10天后,3月12日,我以《中国法学》编辑部和中国法学会研究部名义联合召开了“如何开展人权与法制问题的理论研究”座谈会。到会的20多位专家学者一致认为,研究人权问题首先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贯彻“双百”方针,造成不同学术观点自由争鸣的学术环境。会上还提出了一系列人权理论选题供研究参考。随后其他单位也开了一系列人权讨论会。我在《中国法学》1991年第3期上撰发本刊评论员文章《深入开展人权与法制的理论研究》。我当时说:“讨论人权问题是不以领导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此后法学界研究人权理论和呼吁推进人权法制的劲头日益强大,终于促成人权入宪,通过宪法修正案确认“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成为宪法最高原则。
郭道晖
从法制到法治
在人权入宪以前,另一个重大的政治举措是法治入宪。在九届人大二次会议上以第三个宪法修正案形式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党的基本治国方略与目标,纳入宪法总纲第5条,成为国家的基本国策和宪法准则,这方面法学家起了很大的作用。单是用词上,由“法制”改为“法治”,就经过20年的徘徊。这就是所谓“刀制”和“水治”的争论,这个提法是我的“首创”,得到法学界的认同而流行起来。
起因是这两个同音异义词,讲起话来不好区别,我就用“刀制”和“水治”的比较形象说法。因为“制”是立刀旁,“治”是水旁。重要的在于其内涵不同。“法制”在英语是legal system,即专指法律制度;而“法治”(rule of law)即“法的统治”,是一种治国的原则,它要求一切人和组织(包括执政党)都要受法的支配、约束。表面看来这只是名词之争,实际上有观念上的差别,我指出这种差别体现在“工具论”的法律观和“价值论”的法律观的分歧上。“法制”是个中性词,专制的封建社会也有完备的法制,但与民主无缘。工具论者虽也接受“加强法制”的方针,但往往把法律只是作为统制国家与控制社会的手段或所谓“阶级斗争工具”,即Ruled by law,用法来统治;而不是受法的统治。就会把法制只当作治人的“刀把子”,难以同封建时代的法制划清界限,搞成“人治底下的法制”(这是我创拟的一个命题)。而这正是当今人治的一种表现形态。
法治的价值论者则强调法律的民主性、正义性,我认为不仅民主要法制化,法制也要民主化,法制关注的焦点是秩序,法治关注的焦点是人民的权力与权利至上,是法律的至上权威。称之为“水治”,也取“水可载舟,亦可覆舟”之义:水象征人民。一切公权力由人民(通过宪法和法律)授予,并受宪法与法律的监督与制约,从而体现了法的正义价值,而与人治相对立。
1996年2月,中共中央举办“中央领导同志法制讲座”,撰写讲稿的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的王家福、李步云几位学者,原题用的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事先拿到司法部和中政委审查,却将它硬改成“法制”国家,理由是中央文件从未用过“法治”一词,这也是因为过去一直认为“法治”是西方的民主,我们要跟它划清界线。记得80年代初期我在法工委工作时,有一次彭真和《人民日报》总编辑秦川谈话,他强调法制的重要性,但后来人民日报发表出来写成“法治”。彭真要他改正。80年代上海华东政法学院院长曹漫之曾说过:“不能把法制当成刀把子”,后来被批评为“精神污染”!1996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的国家发展的规划,也是用“法制国家”词语。
后来我和《法学研究》的主编李步云教授相约,在我们各自主编的期刊上发表他们这个讲座稿和其他学者的有关论文时,坚持用“法治”和“法治国家”的提法。
到1997年,龚育之参加中共十五大政治报告起草。他原也是清华化学系的学生,湖南人,我在清华当宣传部副部长的时候,他是化学系的支部宣传委员,我们工作上有联系,比较熟。有一天,他突然给我打电话,问我:“你们法学界争论‘刀制’和‘水治’,到底这两个词有什么区别?”我就讲了一遍。他听了以后,说:“你讲得有道理。”他是党中央的笔杆子,掌握一定的话语权,他如果同意改,事情就好办了。当时法学所也向中央提供了有关材料。终于中央十五大报告就改“刀制”为“水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了。党的决议文件一改,此后所有的文件和宪法就都改用“水治”了。
当时,我还特别对龚育之说:“你立了一功。”为什么呢?他参加编《邓小平文选》第一卷,其中收入了邓小平在解放前写的一篇文章《党与抗日民主政权》(1941年4月)。该文指出:“以党治国”“是国民党恶劣传统反映到我们党内的具体表现”,他批评一些同志把党的领导解释为“党权高于一切”,遇事干涉政府工作,随便改变上级政府的法令,甚至把“党权高于一切”发展成“党员高于一切”。他尖锐地指出:“‘以党治国’是国民党遗毒,是麻痹党、腐化党、破坏党、使它脱离群众的最有效的办法。”这篇文章是我们今天要求“党政分开”、反对“以党代政”和“党权高于一切”的理论根据和巨大思想武器。我在撰写有关这一问题的系列论文中都反复援引和推介小平同志这篇文章的观点,视为至理名言。我对龚育之说,我特别感谢你将这篇文章收入邓选,使之得以流传,成为宣传和实践法治的权威根据。
可是他却说,是否收入,在起初编辑组内部还有过一场争议。有人以“过时”为由,反对收入;有人以观点太过尖锐直白,可能被人利用来否定或反对共产党的领导,搞自由化。但是育之却冒着风险,力排众议,一再坚持,终使此文入选。■
(作者为北京大学教授、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
(责任编辑 冯立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