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利平:从螺丝钉到钉子户:三十年来的国家与公民关系变迁
●螺丝钉——改革前国家与公民关系回顾
改革开放前,中国实行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强调公民对党和国家的绝对服从,要求公民去私心杂念达至无私忘我的境界,曾有人这样描述国家与公民的关系:我是党的一块砖,任党东西南北搬,党叫干啥就干啥。公民成为庞大国家机器上的零部件,被形象地称为“螺丝钉”。发扬螺丝钉精神,就是要公民默默无闻地奉献自己,服从国家,忠于政党。公民作为人而应享有的基本权利被国家和人民利益取代,国家权力行使的目的不是为了实现公民权利,而是抽象的国家和人民利益。藉抽象的国家和人民利益,国家权力掌握者的政治地位不容任何人质疑,并赢得了道德上的优越性。树典型,重道德说教,轻制度(法治)建设成为社会治理的常态。现代公民被道德楷模取代。这一切为掌权者滥用国家权力打开方便之门。“大跃进”及“文化大革命”就是掌权者以国家和人民利益为名发动的,在全体国人的欢呼下,最终导致国家陷入灾难的恶例。同时,国家通过宣扬抽象的国家和人民利益至上,达到贬低甚而消灭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并将财产集中于国家并冠以人民的名义,要求公民把大公无私作为应恪守道德准则,结果国家权力就穿越肉体进入每个公民灵魂,不劳者不得食就转为不服从者不得食,国家与公民之间完全沦为目的与手段关系,公民从头(思想自由)到脚(迁徙自由)彻底失去了自由。
●钉子户——改革后国家与公民关系观察
改革三十年来,国家在推进经济社会发展的过程中,遇到了勇于捍卫个人私有财产权的公民,这些公民不再盲从抽象的国家和人民利益,而是拿起法律武器与国家较真,这些公民被称为“钉子户”。在“钉子户”的抗争下,具体的公民利益日趋独立于抽象的国家利益,“钉子户”的维权行动,推动国家与公民之间关系变迁。观察改革三十年里的中国,每一个社会进步都有赖于将人从旧体制的束缚中进一步地解放出来,使其享有其应有的权利。进而言之便是要厘清个人权利和国家权力的关系,将个人的权利从高度集中的国家权力中解放出来,而不是被淹没其中,通过制度创新,形成权利——权力二元社会。1986年4月12日全国人大六届四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该法被西方世界誉为“中国的人权宣言”,它规定了人之所以为人最基本的权利,即人身权和财产权,为国家公权力的行使划定边界,蕴含了民主宪政的“基因”。随着《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的颁布实施,国家开始由强调政治集权控制转向强化法律控权管理。国家权力不再是无所不在,无孔不入,公民也不再是国家机器上的零部件,而首先应是享有基本权利的人。2007年3月《物权法》的颁布,进一步明确公民私有财产权,也为公民在人格及精神上独立于国家奠定了制度基础,公民不再限于捍卫其私有财产权,进而要捍卫其思想自由的权利,勇做“思想钉子户”。同时,随着民主政治的推进,掌权者的合法性不可能再依靠抽象的国家和人民利益维系,而应来源于享有具体利益公民的选举授权,国家便在这一进程中转变为实现公民权利的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