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慧容:调查研究权力与农村社区“无事件境”矛盾分析
调查研究权力与农村社区“无事件境”矛盾分析(1)
(一)调查研究权力的形成
在中国,调查研究的意涵是比较复杂和含混的。一般来说,它指的是一种中立性的、渐进的认知实践过程,用最通俗的话来概括,就是社会生活是复杂的,人们需要通过调查,逐渐增多和加深对它的认识,而不能按固有的教条行动。但同时,在中国,调查研究又是一个,或者说随时可能转为一个改造调查者的过程。如知识分子参加土改,参加四清,以及知识青年上山下乡都无不同调查研究中那复杂和含混的意涵有关。调查研究对于调查者权力的一面,本文不做专门讨论,但在行文中会有所涉及。对于被调查者来说,调查研究的意向则要相对明朗得多,调查研究总被认为是一个纠正错误,或者避免可能的错误,从而有益于被调查者的过程。调查研究的实践方式也相当广泛,从领导在街头同普通百姓的闲谈,到集中可观的人力资源、耗时费力的典型调查,再到解剖麻雀式从工厂到农村的各种调查,不一而足。
本文所指的调查研究权力仅限于一种很狭窄的,但相当典型的调查研究实践方式,即工作组到一个封闭的农村社区,发动各种政治运动,如土改、整风、四清。同时各种到农村社区的学习人员,虽然其实践活动不直接构成调查研究权力,但是由于下面两种原因,我们也将其收容在列:(1)这类“学习者”的活动滋养了调查研究权力的一个重要权力支点——“诉苦”;(2)“学习者”很容易转成调查者,因此社区成员对待“学习者”的心态同对待“调查者”的心态并不是隔绝的。我们在西村访谈时,西村村民对我们的戒备态度也可作为一证。
由于调查研究方式的广泛性,要想归纳出非权力式的调查研究的特点以比照分析权力式的调查研究的特点,是很困难的;同时在没有对中国的调查研究实践做全面的研究之前,我们也很难说二者是否有截然对立、不可转化的界限,虽然后者的特殊性是很明显的。所以,我们以毛泽东早期的调查研究活动为例比照分析后者,这一方面是因为毛有一定的对自己调查研究活动的说明,另一方面,更主要的,它们是权力式调查研究的前形态,也可以说是非权力式的调查研究的纯形态。我们在后面会分析调查研究权力形成于1947年法大纲事件。
在《毛泽东农村调查文集》中主要包括寻乌调查、兴国调查、木口村调查和长冈乡、才溪乡调查四个调查。毛泽东早期的农村调查还包括丢失的对湘潭、湘乡、衡山、醴陵、长沙五个县的农民运动所做的调查,毛据此撰写了著名的《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此外还有一些零碎的对工人情况的调查和在开辟井冈山根据地时对罗霄山脉的自然条件,当地经济、政治等状况所做的调查。我们对非权力式调查研究的特征的归纳就是依据对这些材料的分析。非权力式的调查研究特点如下:
1、调查研究的目的主要在于获得制定政策的信息,因此在调查研究中,调查者主要关心的是如何从个别人所提供的个别的、零碎的材料里获得有关“类”的内容的知识。如毛泽东在兴国调查中对斗争中各阶级的情况所做的调查和记录,其目的并不是要了解调查所涉及的那几个乡的各阶级在斗争中的表现,而是要推出一个普遍的有关各阶级在斗争中的情况的结论,即:“这一区介在兴、赣、万之交,明白了这一区,赣、万二县也就相差不远,整个赣南土地斗争的情况也都相差不远。”
2、调查者对被调查者提供信息的“真诚”不表示质疑。
在调查研究方法上,毛提倡并实践用开座谈会的方法。座谈会的方法从毛对兴国调查的记录中可见一斑,“由我提出调查的纲目,逐一发问并加讨论,一切结论,都是由我提出得到他们八个同志的同意,然后写下来的,有些并未做出结论,仅叙述了他们的答话。”“不做讨论式的调查,只凭一个人讲他的经验的方法,是容易犯错误的。”可见讨论的目的是为了澄清由于被调查者所提供的材料的个别和零碎所带来的信息上的模糊性,这同提倡开座谈会的方法一样是为了避免“东张西望,道听途说”似的“不完全知识”,而非将被调查者提供信息的“真诚”置于考察中。因此
3、除了调查者根据被调查者所提供的信息而制定的政策有可能波及到后者外,调查行为对被调查者的生活没有什么直接的影响。
4、毛早期对调查研究的提倡和推行虽然也包含了对调查者的教育,但总的来说并没有将调查研究的“好坏”同对调查者的鉴定和改造联系在一起。
5、被调查者的来源是分散的,因此被调查者之间没有任何利益和见证关系。这对于开座谈会时的讨论方式有很大影响。
那么权力式的调查研究形成于何时,它比照非权力式的调查研究又有什么特点呢?这就需要我们回溯一下1947年法大纲这一重要的历史事件。
是否彻底平分土地一直是土改政策中的一个核心矛盾。彻底平分土地意味着可能丧失相当一部分民众的“支持”,而不彻底平分土地,就无法杜绝基层干部从中牟利的现象,共产党也意识到后者对其政权的极大威胁。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共产党在向基层社会渗透权力时也同样面临着一个杜赞奇所分析的“掠夺性经纪人”的问题。在1947年7月召开的全国土地会议上,经过几十天的讨论,代表们最后认为即使是彻底平分土地也只会危害到极少的一部分农民。这个论断是根据当时已经公理化的中国农村社会各阶层的比例,即不到百分之十的地主富农却占了百分之七八十的土地作出的。会议同时决定彻底停止现有的农村基层组织的活动,一切权力归即将新成立起来的贫农团和农会,派工作组下村完成土改和成立新的农村基层组织的任务。由外面派进来的完全不了解村内情况的工作组执行土改,这在人们现在对土改的常识性印象里似乎是再自然不过的事情,但它却是一个全新的历史遭遇。这一点可以从毛早期所做的《兴国调查》中得到佐证。土改早期的分田只是上面派一个宣传员开大会宣布分田的办法和好处,同时在大会上公推村干部,然后散会,由新选出来的干部负责分的一切事宜,这样的会一个宣传员一天可以开两个。在法大纲以前,大规模地派工作组一驻长达几十天,全面负责围绕土改有关的事宜是不多见的。之所以不多见是因为借助于已有的村基层干部,这种大规模的举动是不必要的。工作组下村所遇到的矛盾是完全不了解村内的情况,因此需要调查,即:访贫问苦。韩丁在《翻身》里对此窘境有清楚的介绍,并且她在文中就敏锐和直截了当地指出:“先前被忽视的彻底的调查研究便成为当务之急。”这时的调查研究实践出现了与早期的非权力式的调查研究实践完全不同的特点:
1、调查者不再是意欲获得某种一般的、“类”的情况,而是欲调查“被调查者”个人的情况,即韩丁在《翻身》里指出的:“改组党支部的第一步是要建立一个新的贫农团”,但在这之前,又“必须确定谁是贫农,谁是雇农”。
2、被调查者的“真诚”总是受到怀疑,总处在被考证中。
应该指出的是,访贫问苦的技术并不是从法大纲开始的,它在各个不同的地区,不同的时间会有不同的萌芽状态和散播路径,但是访贫问苦的“现实需要”却都同作为国家和村民中介的村基层干部的失效密切相关,无论这种失效是自上而下的“一夜命令”,还是其他的原因。《冀东日报》从1947年7月(法大纲之前,法大纲是1947年10月)起,广泛宣传“王元寿工作法”,也即如何访贫问苦。我们只要看看报中所介绍的王元寿工作的情况,这种访贫问苦同我们所说的法大纲后的访贫问苦的区别和共同之处便一目了然了。王元寿所到的白泉村位于平定七区,是新解放的村,解放后搞过一次土改,附近36村联斗,实质上是35个村联斗白泉村。结果当工作组到白泉村复查时,村干部不管事,村民也不理睬工作组的成员,王元寿在这种情况下,用访贫问苦的方法打开了局面。我们可以看出,这同法大纲后踢开村干部,工作组所面临的处境有相似之处。但是王元寿怎么会想起用访贫问苦的方法呢?我们知道访贫问苦这一技术对于调查者来说重点是“访”和“问”,下面我们来看王元寿是怎样谈自己的“发明”的:
以前有些干部下去,一钻就钻到商号里,好房子里去,总想弄点好的吃吃,住得舒服些。我和他们一起很不习惯,看到他们那样亲亲热热,有说有笑,我在一边拘拘束束,插不进去,也不想插进去,找个空子溜走,走到穷人家去吃,去住,和穷人在一起,什么也能谈,无拘无束,像回到了家一样,我老是觉得自己是个穷骨头,不懂得享福,只会交结穷人,人家递给香烟,自己掏出旱烟来抽,不去动那。以前我也不知道这样做对不对,也不知道什么叫群众路线,这次在县上开了会,才知道一点点。
这段话明显是经过撰写者“文本化”了,但是仍可以清楚地看出王元寿的“意思”。王并没有“访”,他只是从一个不习惯的场合到一个习惯的地方去,他也并没有“问”,只是聊家常,因此他也绝不会特意和专门去引导什么“诉苦”。但是王元寿的个人习惯一旦被推广成“经验”,“访”和“问”的特点便突出出来。在法大纲实施后,由于下面两点原因,“访”和“问”尤其具有了我们所研究的权力式调查研究的权力性一面:
(1)大面积的基层村干部被停止工作,“访”和“问”成为工作展开的“必须”和“主体”,而非一种辅助性手段。
(2)这时访者和被访者的关系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即我们所说的被调查者的“真诚”总处于被“怀疑”中,我们再也看不到王元寿和“穷人”那种舒适自然、无拘无束的场景,代之的是一种不断的对被调查者的怀疑和对自身工作的反省:
有些访问太简单,肤浅。我们有些同志不够耐心;他们觉得这种工作很简单,经常是草草了事。有些同志则疑心太重;在他们看来没有一个是好人。他们认为,农民不是太消极就是太积极了。如果某个农民有勇气畅所欲言,他们认为他太胆大,因而就不够单纯、老实。如果某个农民家里的地扫得很干净,他们就怀疑他不是一个真正的雇农。他们是如此害怕从群众中孤立出来,以致不敢在群众中挑选有领导能力的农民来。
3、调查行为对被调查者的生活有决定性的影响,它将决定被调查者在新的社会阶层标准下的“身分”和位置。
4、调查研究的好坏同对调查者的思想鉴定和思想改造紧密联系在一起。
5、被调查者处于同一个社区,相互之间有利益和见证关系。当调查者所要了解的情况需要被调查者见证时,被调查者必须提供“证据”。
我们可以看到,毛泽东早期非权力式的调查研究当发生在一个封闭的农村社区,遭遇一种新的历史处境(工作组踢开作为国家和村民中介的村基层干部,值得注意的是这种“踢开”在以后的“四清”、“文革”等政治运动中被制度化了),执行一种特定的历史使命(按照新的社会分层标准,确定被调查者的“身分”)时,演变为了我们以上所说的一种权力式的调查研究。当然我并不是说以上所讨论的权力式调查研究的特点,就在每一个村庄的每一次土改运动中(一个村庄往往经历了不止一次土改,总有很多次复查,“纠偏”)充分实现了,恰恰相反,以下两点原因使它初看起来更像“必然”要被“敷衍了事”:
1、长时间的大规模的调查研究需要大量的人力资源,这种人力资源只有历次运动中的典型村才能获得。
2、即使是在典型村,访贫问苦的时间也不会很长,划成份的工作有时也不得不简单地交给村里人自己办。
但是本文要说的是,权力式调查研究是一种灵活的实践,其中的特性要素一旦产生,可以随时随境重新分布、组合、粘连、借用。本文在后面就提到两种要素侧重不同的调查研究权力实践。
(二)调查研究权力的深化——量化阶级标准的出台
从整个土地改革史来看,量化阶级标准的出台是一件很晚的事。七改史研究对此的一般评价是:(1)量化阶级标准的出台是调查研究深入的结果;人们对中国阶级状况的认知是一个渐进的过程。(2)量化阶级标准的出台纠正了在自在的阶级标准下,土改过程中所出现的各种乱斗和错划的错误,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土改中的错误给村民生活造成的危害。那么从权力式调查研究的角度上看,量化阶级标准的出台意味着什么呢?
在做分析前,我们先简单介绍一下什么是自在阶级标准和量化阶级标准。
1、自在阶级标准和量化阶级标准
(1) 自在的阶级标准
自在的阶级标准指的是无需对阶级标准加以具体的规定和说明,其同现实的对应性是自在和自明的。最原型的自在的阶级标准是贫农、中农、富农、地主这样一些我们所熟悉的阶级特征(这种纯粹的形式在1920年代末1930年代初所进行的土地改革中更多见),但我们同时也将对这些特征的一些简单解释划为此类,如:
地主:占有土地,自己不劳动,靠剥削农民为生。地主剥削农民的主要方式是收取地租,此外兼放债,或兼雇工。
富农:一般占有比较优裕的生产工具和活动资本,自己参加劳动,但经常地依靠剥削为其生活来源的一部或大部。富农的剥削方式主要是剥削雇佣劳动(请长工)。
中农:全部或主要靠自己劳动为生,一般不剥削别人,而且他们中许多人还受小部分地租和利息等的剥削。他们一般不出卖劳动力。
贫农:有些占有一部分土地和不完全的工具,有些全无土地,只有一些不完全的工具。一般都需租人土地来耕,受地租、债利和小部分的雇佣劳动的剥削。是否出卖劳动力是区别中农和贫农的主要标准。
雇农:一般全无土地和工具,有些有极少部分的土地和工具。完全或主要以出卖劳动力为生。
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此后继续推行土地改革运动,将地主、富农的土地分给所有农民。[图源:Wikipedia]
(2) 量化阶级标准
量化的阶级标准指的是对剥削年限和剥削量做了数量上的规定,并依据数量的多少作为区分各成份的决定性依据。如1933年下发的《关于土地斗争中一些问题的决定》中规定“以革命政权建立时为起点向上推算三年”作为计算剥削年限的标准,以剥削量是否超过15%为区分中农和富农的界限。1948年1月任弼时在《土地改革中的几个问题》的报告中进一步规定将剥削收入是否超过总收人的25%作为区分轻微剥削,即区分中农和富农的标准,同时规定已划定成份的地主在停止剥削连续满5年后可改变成份,已划定成份的富农在停止剥削连续满3年后可改变成份。文件中还规定新区在建立民主政权以前一年,地主、富农即已破产下降为中农和贫农者,即应承认其为中农或贫农的成份;农民上升为地主和富农,就须上升3年以后,才算为地主或富农。虽然量化的阶级标准最早出现于1933年,但是由于解放区当时恶劣的政治和战时环境,量化阶级标准未及深入贯彻实施就夭折了。这样我们将1948年1月的任弼时讲话作为量化阶级标准出台的标志。
2、从跨地方的事件发生的角度看量化阶级标准出台的意涵
(1) 作为跨地方的事件发生所产生的需要,量化阶级标准在不同地区的事件之间建立了可比较关系,同时也建立了因果关系。
量化阶级标准的出台是针对在不同地区贯彻法大纲所出现的各种问题,因此量化阶级标准首先是针对不同地区制订或增添的量化标准。对于老区,增添的量化阶级标准是已划定成份的地主在停止剥削连续5年后可改变成份,已划定成份的富农在停止剥削连续满3年后可改变成份。对于新区,特定的量化阶级标准是在建立民主政权以前一年,地主、富农即已破产下降为中农和贫农者,即应承认其为中农或贫农的成份;农民上升为地主和富农,就须上升3年以后,才算为地主或富农。而对于半老区则主要以民主政权建立前3年为分界时限。
为什么要做这种区分?文件在制订政策时有清楚的阐明:对老区改变地主、富农成份的规定是因为在没收土地后,这些人经过劳动已被改造过来,并且由于革命政权的存在,不可能再复辟,构成对革命的威胁;对新区的特别规定是因为地主、富农的破产,是“他们受国民党统治压榨被逼下降的”,因此“一年就改变成份”;而农民上升为地主、富农者,则是“原来长年贫苦,勤劳积累致富的”,因此,“就需上升三年,才算为地主、富农”。
我们可以看到不同地区,由于各种复杂原因导致的家境的升降——这些原本不可比较的事件,在一种新的叙述话语下,即革命政权建立的早晚和是“剥削”还是“长年劳动致富”,通过时间定位,成为可比较的,即它们都是作为确定一个成员在一个新的社会身分等级下的身分的标志和依据。这一新的社会身分,只有自身等级地位的差别,而无地方差别,即此地的贫农和彼地的贫农在身分地位上是同等的。
事实上,法大纲中也包含了一种使原本不可比较的事件可比较的话语:“占乡村人口不到百分之十的地主富农,占有约百分之七十至八十的土地,残酷地剥削农民。而占乡村人口百分之九十以上的雇农、贫农、中农及其他人民,却总共只有约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土地,终年劳动,不得温饱。这种严重情况,是我们民族被侵略、被压迫、贫穷及落后的根源”。我们注意“乡村人口”和“我们民族”这两个词,都是话语所生产的一种“同一性”效果。那么是否可以说量化阶级标准,通过引入一种分类变量(革命政权建立时间),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前一种更粗硬的话语所带来的政策执行中的问题呢?这就要转到量化阶级标准作为跨地方的事件发生所包含的第二个内容。
(2) 量化阶级标准的出台意味着按照跨地方的事件发生精细重划个人生活节奏,并以此决定个人在新的社会分层中的位置,这时私人事件发生时间上的微小差别,在被纳入一个跨地方的事件序列中去时,就可能标志了事件性质的截然不同。我们在归远市档案局曾看到这样一份材料,工作组向上级请示,革命政权建立时间是指村革命政权建立时间,还是某个地区,或整个冀东地区的革命政权建立时间,按照不同的标准,某个村民会被划成不同的成份;中农或富农。上级的批示是每一个地区要确定一个统一的革命政权建立时间。
这个例子可以说明两点:
a、工作组成员还没有“习惯”跨地方事件在定性私人事件性质上的权威性。在这份请示中,既有困惑,也有几分“不公正感”。
b、相比“查三代”的模糊乱斗,量化阶级标准在划定个人成份,决定个人命运时,有时会更粗暴,更专横。
3、量化阶级标准下调查研究的权力特征
在量化的阶级标准出台之前,工作组的主要任务是找穷人和发动群众。“查三代”;老区的将新富裕户成份升级;联村乱斗;以政治表现划成份,包括谁“诉苦”诉得“苦”便多分东西,这些与其说是划分阶级成份的标准不明确,还不如说是工作组成员在当时的政治压力下,“发明”的一些“只有如此”才能发动起群众的策略。因此在前一阶段,权力式调查研究的重心集中在对执行者的“归罪”(调查研究不深入)和调查者不断的自身检省及工作“发明”对土改的螺旋推动上。如我们在第三部分讨论的开好“诉苦”会的三种办法——说旁人,比自己;发挥喊口号的作用;妇女感情细腻,由妇女带头“诉苦”——原本是在面临“诉苦”实践与农村社区“无事件境”矛盾时,工作组成员所开发的一些控制“诉苦”会效果的技术策略,但在“纠偏”中,此种工作策略便可归罪为调查者偏重走行政路线,而不深入启发教育群众——“诉苦”不应只是诉“苦”,而应重在“翻心”,从而开始一轮新的,同时也是更深化的权力式调查研究的实践。在这一阶段,调查研究实践侧重于我们前面讨论的五个权力要素的第四个要素。
而在量化阶级标准出台以后,调查者就只能做更“按部就班”的“考证”工作。量化阶级标准虽然“武断”,但只是在制订层面,在执行层面,量化阶级标准是以对“事实”的准确“考证”为准绳的。这种“查证式”调查研究的特点是:
(1) 调查者的权威性增加了,调查者的面目变得更严峻了。
(2) 调查研究的波及对象更广了。
调查研究权力虽然一“发明”便带有很强的“动员式”权力的色彩,但是“访贫问苦”的时间即使在典型村也不会很长,因此早期的调查研究还是带有很强的“精英替代”的效果。“查证式”调查研究权力的特点在于村民作为“证人”被卷入波及圈,随着每次“查证”的内容不同,被卷入的“证人圈”也不同,这时任何一个“不起眼”的村民都可能被裹挟进来,他们没有选择,必须“作证”。
但是要理解量化阶级标准出现后“查证式”调查研究的权力性,必须分析后者同农村社区“无事件境”的矛盾。
4、“查证式”调查研究与农村社区“无事件境”的矛盾
量化阶级标准的出台意味着土改的工作重心更转移到“划成份”上来。划成份的基本性质我们前面已经讨论了是用跨地方事件重划个人的生活节奏,并且是极精确的重划。在现在的人们看来,确定某个信息是发生在三年前,还是三年后,是一件很容易的事情。本文所要指出的是,首先,由于量化的阶级标准并非出现于土改初期,无论是对老区,还是半老区,它只是在土改后期的“纠偏”阶段甚至解放后历次政治运动中重划阶级身分时,才担当划分阶级成份的标准,因此这时,往往被调查者需要“回忆”的就不是三年前的事情,而是五六年前的情况,如韩丁所写的张庄是1945年8月解放,量化阶级标准是1948年4月传达到张庄工作组。重划成份时,村民需要回忆1942—1945年的情况,甚至20年前的情况,如西村四清重划成份(四清中,西村10%的农户成份被改划)和屡次调查核对黄宗藩的家境情况。这无疑加剧了“查证”同农村社区“无事件境”的矛盾。
其次,虽然量化阶级标准暗含了对所有村民个人生活的重分,但是,由于彻底贯彻量化的阶级标准需要大量的人力和时间,更多时候它只是被“敷衍了事”,或者更准确地说它很可能就是按照我们前面所说的“主题一对位法”完成的成份划分。事实上,量化阶级标准在现实中常用于“纠偏”某些过去土改中遗留下来的“错划”成员,而这些需要再提了出来“重划的人,往往是村中的一些敏感人物,这意味着村民更经常地不是在划分自己身分时,而是在被迫卷入一场“麻烦”时,被重划个人生活节奏。这时“查证”权力更专注(集中于某几个人,而不是全村),查证者更疑虑重重,也更严峻,被迫“作证”的村民却只有一些互涵和交迭的事件片段,这在“查证”者眼中自然是矛盾百出,充满了“隐瞒”或“作伪”的痕迹,我们在本文中分析的便是这种权力遭遇对村民心态的影响。
(三)对黄宗藩、董启成份重划的分析·调查研究权力同农村社区“无事件境”矛盾的实例分析
我在本文中将以两个实例讨论调查研究权力的“事实查证”和农村社区“无事件境”的矛盾。本节以黄、董成份重划为例分析矛盾的“现实性”,第六部分将以黄宗藩和郑宪福换房为例(以下简称郑黄换房)分析矛盾的“冲突性”,同时讨论其对村民心态的影响。
1、“打短工”的“无事件境”
在对黄、董身分的重划中,雇短工的天数是一个重要的计算剥削率的指标。对董家雇短工天数的“估计”,1962年整风是100天,同年10月复议是60天,1965年再重议是40天。按照对雇短工天数的不同“估计”,董的成份依次是富农、中农甚至贫农,估雇短工为40天时,因又排除了雇长工的“事实”,剥削率只剩下3.7足可以划为贫农了。在对黄的调查材料中,也存在这个问题。黄宗藩家土地亩数的变化按年精细列出,雇长工和土地出租的人家也一一列于纸上,但雇短工数只提了一句,“雇一定短工”,甚至没有估计数。我们这里不讨论“隐瞒”或“庇护”的问题,问题在于能否清楚地计算出革命政权前三年(在西村是1944、1945、1946三年)董家、黄家雇短工数。
这就需要先介绍一下西村雇短工的状况。在东西村交接的538大道上,有一个“工夫社”,东、西村,大应谷,黑驴沟四个村的人都到这一个工夫社叫短工,欲打短工的便清早到工夫社等“叫”,谁“叫”便跟谁去。西村雇短工的现象非常普遍,“那时一般家都叫工夫”。雇短工又和一种“换工”的形式混合在一起,所谓换工就是互相给干,不给工钱,年度差哪家的“工夫”就再补几天工,一般不以钱结算。这种形式一直到50年代初,西村成立互助组,也是如此。“没有给钱的,都是给补几天工夫”,在我们的访谈中,每当我们问到“您给谁打过工?”之类的问题时,回答一般都是“那谁都给做”;在我们的逼问下,或说出几个名字,但马上又补上一句,“那都做”。村民对我们所问的问题有一定的回避态度,这是无庸置疑的,但是从打短工的生活状况来看,“记不清”也是很自然的,哪个村民能说得“准”自己在哪一年给谁家打了多少天短工?这两点(年代,天数)都是重要的。很明显,打短工对于村民构成了一个“无事件境”(我们前面讨论的两点原因,高重复性和缺乏制度时间的精细事件定位)。
那么是否可以通过别的方法“正确”地推算出来呢?这是很难的。材料中,只说董家有三个人下地,且调查人员“调查”出一个长工可以种多少亩地(20亩),但是这并不能算出还剩下多少工要由短工来补,很难说三个人下地是多少工。他们不是长工,介于满工和不做工之间。那么是否有某种“经验知识”可“正确”“估计”董家雇短工的天数呢?我们也很难这么以为。我们在调查中发现,村民的“知识域”极大地受到了他们的活动空间的限制:家里不种麦子的人说西村以前没有种麦子的(西村有极少的好地可种麦子),不漏粉的人说西村没有“漏粉坊”(西村有)。当然村中总有一些生产社区“集体记忆”的“能白话(bai-huo)"的人,但是首先我们很难说“打工数”会成为这些民间精英的“关注知识”,并且我们前面已经谈论过,这类“叙事”总是以添油加醋、饶有兴味为特征,所以我们很难说村中存在着某种隐瞒了的“正确”的有关董家雇短工天数的“经验知识”。
很明显,这是调查研究和农村社区“无事件境”的矛盾。于是董家成份可以反复重议,从“推翻”雇短工天数的“前议”开始,而这又会加剧村民的“无事件境”。我们下一部分会讨论这种矛盾和反复对村民心态的影响。
还有一点需要特别提到的是,黄荣谈“据说董祥芝给董家扛过活”。从我们前面对董祥芝和林贺搬家的分析,董不可能在20年后,存有自己是否在1944、1945、1946这三年给董启扛过长工的“事实记忆”。那么对董来说,处于“无事件境”中不是很好吗?费力“确定”自己那三年是否给董家于过长工,不是很麻烦吗?且他也无从确认。
2、非绵延的生命跨度
在归远市档案局我们查到了1959年黄宗藩干部履历表,1958年黄宗藩自传书,1962年对证总结所编制的黄宗藩生命跨度表和1964年对证总结所编制的黄宗藩生命跨度表。我们下面把这些表列出,尤其列1941年以前的,原因我们后面会提到。通过这些表分析我们前面所提到的农村社区非绵延的生命跨度与调查研究权力下对个体绵延的生产的矛盾。
很明显,在1958年黄宗藩自传书中,黄采用我们前面所说的“主题—对位法”建立了一个绵延的生命跨度,主题就是栏中的标题“职务”。但是一旦黄宗藩的“身分”成为问题,“主题—对位法”便被宣布无效,从1962年到1964年黄宗藩的生命跨度被不断重划和细分,细分的侧重无疑同某次调查的“主题”有关。如1962年调查将黄宗藩自传书中的:
1964年调查又进一步将1962年调查中的:1941年—1947年5月(22-28岁)在家务农,先后担任办事员、村长、支部书记,扩展成年度细表,主要内容为黄宗藩土地占有和雇工情况。原因在于1962年查证的重点是黄宗藩是否倚强从村民手中夺回土改所分去的胜利果实,即通过查证黄宗藩的行踪核实黄宗藩当时是否负责村里工作(我们后面会分析郑黄换房事件)。1964年查证的重点是黄宗藩的成份,每一次细分又都有新的证人群被卷入。而这正是我们所分析的调查研究权力的基本特点,即:与福柯(Foucault, 1977)所分析的训诫社会不同,社会对个人的监控不是在对身体的无限细分上展开,而是以人际为线索,在对一个人的历时性细节的无限“查证”上展开。同时我们也会看到这种历时性查证是以事件在生理年龄上定位为基础的。在1962年查证材料中,标出黄宗藩的年龄明显泄露出调查是以生理年龄为媒介,获得事件间的可比较性的。这里便存在一个矛盾,一方面要以绵延的生命跨度为标尺,另一方面又是在生产绵延的生命跨度,这充分表现在黄宗藩1941年以前的“生活叙事”被不断改写上(我之所以讨论黄前一阶段的“生活叙事”,是因为相对来说,前一阶段较少“隐瞒”的动机)。表中的混乱——这里有事件次序“错误”(去金矿和为保长跑腿),有事件间隔不明(最明显的去姥姥家待了多长时间),有重大事件发生时间“错误”(在1962年以前黄宗藩入党年代一直是1939年,不应被视为故意提前)——就是黄宗藩自身生命跨度的“混乱”及“证人”生命跨度的“混乱”。而对“被查证者”绵延生命跨度的生产,也同时在“证人”生命跨度的一小段制造了绵延,如我们前面讨论过,林忠对第二次打工时间的记忆同实际发生时间相差很远(20岁和27岁),但是林对第一次打工时间的记忆是“18岁”,恰同黄宗藩表上的时间吻合,我们可以想见林忠既被列在表上,定是被问到的“证人”,这一“准确”的记忆很可能便是如此被生产出来的。在四清《生产队以上主要干部登记表》中,在册人都不同程度地被生产出了一种绵延的生命跨度。但是这种“生产”并不总是被“默默接受”的,我们看到了董祥芝的畸形的绵延,要想理解这一点,我们就必须从对矛盾“现实性”的讨论,转向对矛盾“冲突性”的讨论。
调查研究权力与农村社区“无事件境”矛盾分析(2)
我们前面已经分析了董祥芝虽然具有了“生命绵延”的心态压力,但他却不能“事实性”地“忆起”他生活中所发生的事件和事件间隔,这不仅因为在调查前,即在补塑新的心态以前,“无事件境”已经构成了某种“记忆现实”,更因为调查使村民所处的尴尬和“麻烦”的“自证”和“证人”的位置。即村民或者要出示他自身身分的证明,或者要出示决定他人身分的证据,前者对村民自身是生命攸关的,后者牵扯到现实中村民同社区中其他成员的关系,又是麻烦的,甚至有时是危险的。这种调查的结果,或这种补塑新心态的实践的结果是“无事件境”的加强。下面我们以郑黄换房的调查为例具体分析这一点。
1948年土改,郑宪福分得黄宗藩两间半正房,贾进田分得黄宗藩两间厢房。1950年底贾离婚,1951年贾将两间厢房出给黄,1952年郑以两间半正房换贾出给黄的两间厢房。1954年西村村民林同在九区修路工地上叫嚷黄是地主成份且侵吞土改果实,向农民进行反攻(指郑黄换房事)。归远县纪律检查委员会针对此做了对证调查,年底查证林的反映纯属诬告,林做了公开检讨,承认为打击报复。1962年整风,西村村民林忠向工作组重新反映了这一情况,工作组再一次做对证调查,结论依旧是不符事实。1964年四清第三次对证调查,结论不变。这三次调查,最后一次调查,文献材料不充分,我们主要根据前两次对证调查材料进行分析。
第二次调查同第一次调查相比,更鲜明地表现出调查研究的“事实权力”的特点,但是对第二次调查的理解只有参照第一次调查才有可能。
我们先来看一下第二次调查的对证总结:
“有人反映:黄宗藩与郑家换房子,郑家不愿意,曾拴过郑树林(郑树林为郑宪福的儿子)的母亲。经查证没有这码事。黄宗藩与郑树林换房子是在1952年2月1日,郑家主动,两家情愿,并经县里税契。郑树林母亲挨吊是在1941年反道教时,因东村道首张宝荃(郑树林的干亲)在县里交代‘发展郑家入了道教’,因此才被当时治安员林同和林奎等人拴吊过一次,与换房子根本无关。”(摘自“关于黄宗藩同志的历史、成份和党籍问题的调查对证总结”,1962年5月30日,黄宗藩主要材料。)
很明显,这段对证总结的逻辑是:郑母被吊事件和郑黄换房事件的时间间隔决定了二者有无因果关系,因此查证的核心就是郑母有否被吊和郑母被吊的时间,因为郑黄换房事件的时间已经确定,有县税契为证。从文献所附的其他个人证词来看,对证确是围绕此一核心展开的,结论似乎也无庸多疑。我们下面简略列出这些个人证词:
1、冷向权:
1949年反道教,林奎、冷向权、林同、林起洲等人吊过郑母,黄宗藩当时没负责。
2、黄贯周:
土地平分后一两年,村扩军,郑树林不去当兵。“郑树林母亲是否吊起对于此确实不知道”,“黄宗藩负责没有说不清了”,“可能钱白、林志负责”。
3、林奎:
郑家号饭不积极,供着乱七八糟的东西,“在49年反道教时想起来才整她”,“拴过她,未吊和打她”,“不是因为扩军,她儿子不够年龄”。
4、林同:
48年号房子,郑不合作。同年反道教。两件事合一起拴过郑宪福妻一回,“吊不吊记不清了”。
5、黄俊峰:
1948年,1949年记不清,村农会主任钱白拴郑妻,“可能因为道教事拴她”。
6、贾进田:
可能是1950年底离婚。提到“凡是有文书,不是黄宗藩硬要过去的”。
只是有些似乎可以“忽略”的混乱,如:被吊的原因,是因为扩军还是郑母被供出参加了东村的会道门组织?谁拴了郑母?为什么冷向权、林奎等没提到黄俊峰看到的钱白?但是这些似乎可以被“忽略”的混乱,若再加上1954年的查证材料,则不可小看了。1954年的个人证词:
1、林同:
1950年2、3月曾因号房子,黄宗藩叫战勤委员林衡拴过郑宪福妻。1950年4月贾离婚。
2、林奎:
提到郑宪福换房的事,但没说时间。
3、冷向山:
1951年贾的房子给黄。同年同郑宪福换房。
4、贾进田:
说是1951年离婚。未提出换房的时间也未提出换房的文书。
5、林衡:
1951年扩军,郑树林不参军,“民兵队长林贺叫拴的,还有黄宗藩三人叫拴的”,拴了一晚,放了,没打人。林衡称1953年当战勤委员。
×××(材料上未注明证明人名字):
49年郑宪福抬担架回来,其妻破坏,二次去天津抬担架没人去,民兵队长林贺叫拴的,黄宗藩当时负责。
整个事件变得扑朔迷离,郑母是因为什么挨打的?反动会道门?破坏扩军?破坏提供军务?还是不服从村里的其他公务安排,如号饭或号房子?郑母又是什么时候挨的拴?像林衡所说的1951年?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1954年调查时,还没有通过核对事件发生时间确定事件性质的压力,如林奎和贾进田都作证了换房的因果,但未“特意”说明换房的时间,这与1962年调查不同。在1962年调查,个人证词的开篇一般都先声明其所“证明”的“事实”的发生时间,因此可以说在1952年调查时不存在“证人”缜密地“捏造”事件的时间以制造证据的“真实效果”的动机,同时如果真有“同谋式”的“捏造”的话,这种“捏造”也是漏洞百出的。如扩军是1951年吗?1949年黄宗藩负责了吗?一个明显的事实是,1954年查证并没有核对黄宗藩在村负责工作的时间(即是否是黄宗藩指使打的),否则他不会在1958年自传书和1959年干部履历表上轻率地填上:
1949年1月—1952年8月 任西村村长职务
正如他不可能在1962年“查证”出1941年入党后,再在以后的各种干部表格上再填写1958年填写的1939年入党。“查证”后生产出的生命跨度便脱离本人之外,具有了“客观性”和“权威性”。这又从一个侧面说明1954年查证并没有将查证的重点指向事件的时间。事实上,1954年查证更关注的是一些“人际证明”的调查,如“黄宗藩和××关系怎么样?”这类问题。比较起来,1962年查证似乎是在力求做一种更“客观”的“查证”——确定事件的时间间隔。
那么两次证词的扑朔迷离说明了什么?如果再考虑到1954年查证同事件发生时间的接近,这种混乱就更让人迷惑了。但是联系我们前面的讨论,这种扑朔迷离又是可以解释的。在没有制度时间对村民的生命跨度做定点和细分的情况下,村民对事件间时间间隔的感知是很不敏锐的,因此证词中所出示的时间都是有可能不准确的。那么事件因(为什么吊郑母)和所卷入人物(谁吊的郑母?)的歧义又说明了什么呢?这就必须要说明一下1948年—1952年西村的生活状况。
在我们对西村的访谈中,每当我们问及西村的这段历史,村民的回答总是:“那阵就乱。”“那时候干部老换。那谁搞得清楚啊?”“那时候老村干和新村干成天斗,一会儿你上台,一会儿他上台。”偶尔冒出一句:“那都是红眼队,蛤蟆仙,全村没好人。”若我们此时再追问,村民就缄默不言了。
我们试着根据口述材料和文献材料所提供的线索,对西村的这段历史做一勾勒(我们在导言中已有所介绍,现补充且强化对1948—1952年西村生活的认识)。1947年法大纲,在工作组的支持下,黄宗藩、林奎、冷向权等老干部被斗。1948年初,恢复林奎工作,但基于防止轮番打击报复和其他一些原因的考虑,未免除法大纲中新提升干部的职务。从1948年到1952年,西村处于新老干部共同执政的局面。1948年、1949年期间,冀东地区担负沉重的支前任务(平津战役和南下),包括扩军、抬担架、各种物质供应等等。西村从1947年起,因扩兵发生过多起纠纷,其间干部吊打非刑村民的现象极其普遍,“动不动就捆人,紧人”。这是法大纲老干部被村民狠斗的一个主要原因。1948年6月,西村附近的郑各庄、大康平村等地发生大佛教、红眼队叛乱。之后,西村被划为严密监视的肃反地区,这加剧了西村原有的新老村干、村干和村民、以及村民和村民之间的矛盾,往往谁不从摊派,便被指为红眼队。全村互相揭发,遂有“都是红眼队,全村没一个好人”之说。1948年以后,土改时干部相继下台,其中一个被处决,一个被吓死(毛瑞财,毛存之父,得疯病死,村中谣传为吓死),三个入狱,一个1957年被打为反革命。1951年,县委书记孙腾兴(同黄宗藩下金场认识)恢复黄宗藩党籍和工作,1952年黄宗藩成立硬杆子社,之后渐渐结束新老干部混政的局面。
可见,证词中事件因和人物卷入的歧义恰反映了我们前面讨论过的“无事件境”记忆的特点。在1948年—1952年期间,威吓、捆人、口角冲突和矛盾是如此之多,在村民的记忆中,这些事件早已经互涵和交迭在一起了,因此黄俊峰所记得的钱白捆郑母,可能是钱白捆另外一个人,林衡所记得的黄宗藩让他捆郑母,也可能是黄宗藩让他捆另外一个人,或另外一个人让他捆郑母。在这里,重要的不是证词同“事实真相”的偏离问题,而是证人能否掌握建立我们今天意义上的“事实真相”所需要的一种特殊的叙事—话语技术和相应的地位资源的问题。这种特殊的叙事—话语技术的最基础含义是:通过历时性事件次序的建立确定事件的性质和因果关联(这是实证史学的一个主要特征)。但在实践中(鉴于村民“无事件境”记忆的现实),它实质上是指如何通过将一个“无时间”的局部性的“事件片段”(它往往也并非1949“纯质”的,而是互涵和交迭后的)纳入到一个跨地方的事件序列中去,赋予事件以“事件”(即独一无二性)记忆,同时,更重要的,使叙事者,往往也是这一事件的卷入者,立于一个有利的地位,即我们反复提到的“主题一对位”法。像林奎的证词:“是反道教时整她,……不是因为扩军,她儿子不到年龄。”便明显是利用了这种技术(我们很难认为林“确切”和“完整”地记得这件“事”。林在1954年甚至都记不清楚他在“十四年”(?)前入党的时间,如何能在1962年记得“十三年”(?)前郑母被拴之“事”呢?林在1948年—1952年期间,捆拴过许多人)。但是这种技术的可能同时需要叙事者掌握一定的地位资源,具体到本例,就是他必须知道1948年天津担架队,1949年反道教,1950年又如何如何,即他所处的地位能使他获得此种叙事所必需的信息,而不是一个“听嗬者”,“让干啥干啥”,“让给啥给啥”。后一种人在提供证词上,总处于不利地位,因为他们的证词在调查者看来往往充满矛盾,闪烁不定,这就涉及到另外一个重要的问题:查证对非精英的一般村民的心态有什么影响。但是,在对此讨论前,我们先分析一下“查证式”调查研究中调查者的角色特征。
在波勒纳对交通法庭审判的研究中,他分析了法官是如何通过为双方证词中的一些矛盾提供一种认识上的“限定条件”,如当事人所处的位置看不到驶过的一辆汽车,或限于光线(夜晚)和距离,“任何人”都可能“看错”交通指示灯的颜色,避免当事人和警察间的冲突,即避免陷入对双方证词“真诚性”的指责,从而在有“信念危机”的情况下重建了“客观现实”的世俗理性。在“查证式”调查研究中,调查者总是一个严峻的“侦探”,在他眼中,总有一个“事实真相”摆在“那里”,也摆在人们的“记忆”中,因此处处是“破绽”就处处是“隐瞒”。他着迷于“识破”“破绽”,而非“化解”“破绽”。
在“查证式”调查研究中,另一个重要的方面是村民。在被调查到时,任何村民有义务作证,公开拒绝作证将使自己的身分受到最大的质疑。但是“无事件境”记忆又使村民一方面感到调查者对证的压力,另一方面又不知所从。他们没有掌握自我查证所需要的技术和信息,不知道问题出在哪里。同时,他们所提供的证词不仅影响到他们在调查者面前的身分,更影响到在外来调查人员撤出后,他们同社区中其他村民的关系。鉴于黄宗藩在西村的特殊位置,作证对他们就不仅是麻烦,有时甚至是危险。
我们看到,从1954年到1962年,被调查者的回答口吻有了明显的变化。在1954年,证词中还常常出现“我听说……”的回答,因此在找林同查证后,工作组曾给归远县纪律检查委员会上书,“还有许多人需要对证,……请找一下材料中划红道的名字”。在1962年,则更多的是“记不清了”,“确实不知道”,“可能是……”;到我们对西村进行访谈时,被调查者往往很快声明“那时候我不在家”,“记不清了”;还有最初让我们相当费解的一种现象,被调查者很不愿意说出被问及事件所涉及到的人名,他们的回答往往是:“那都死了。”当我们继续问:“死了!那他叫什么呀?”常常是沉默,或挤牙膏似地挤出一、两个名字。我们可以合理推断,“查证式”调查研究的后期,被调查者已经很不愿意再扯出别的名字给自己添麻烦,“死了”是一种堵住调查者进一步追问的策略,因为死人是无法参与“核实”的。
被调查者回答口吻的变化,不仅仅标志了被调查者的一种“胆小怕事”,更标示出村民宁愿让自己停留在一种“无事件境”的心态里。这并不是简单的向调查者“隐瞒”了什么“事实真相”,在村民的记忆里,就没有一个存在在那里的,调查者所欲找寻的那种“事实真相”,而只有一些扯动的片段,一片互涵和交迭的汪洋,那里有他们的痛苦、安宁和快乐(这里任何词语都是不适宜的,因为我们上面所使用的那些词,都会使人联想到一种绵延的情感)。
但是调查研究权力下的“无事件境”已经不同于旧的“无事件境”。这就需要对“查证式”调查研究的特点做进一步分析。在对郑黄换房一事的对证总结中,我们可以发现调查是以事件的直接因考量事件间的因果关系的,因此间隔两年多的事件间没有关系。这种直接因式的调查可以归为以下两个原因:
1、相比1954年的调查,1962年直接因式的调查更具有“客观真实”的效果。但这种带有客观色彩的调查取向,与其说是追求“客观真实”效果的结果,不如说是这种调查研究实践本身所限。
首先,非直接因式的调查对于外来的调查者来说,意味着难以想象的巨大工作量。
其次,村民“息事宁人”的态度,如不愿提供更多可追查的线索,也阻止了调查者做“更深入”的非直接因调查。
2、非直接因的调查常常还意味着要扯出一些与跨地方的事件序列所暗含的地方性的历史进程不相容的事件,如黄宗藩办社的一些问题,或村民不愿意当兵。这些事件是在一种叙事话语的叙事规则下不允许出现的内容,前者表现在工作组对黄宗藩问题的谨慎,有时未尝不是袒护的态度上,因为黄宗藩是全国典型,后者表现在揭发者往往不是受害者(这不能简单地以村中总有些人不安分,寻机报复解释)。这一方面是因为,在调查研究权力中,作为受害者的揭发者在一起步就已将自己定在了一个被怀疑的位置上——“他是不是泄私愤?”揭发者的叙事主题必须超出“个人恩怨”才有力。如郑黄换房一事不是简单的郑家受到了黄的迫害,更主要的,这是黄在向人民反攻倒算,侵吞土改的胜利果实(“受迫害者”常常不是揭发者的另一个主要原因是大多数“受迫害者”往往并不掌握少数积极的揭发者所掌握的叙事技术)。另一方面,揭发往往意味着先揭自己的“短”,如不愿参军,这也是在一起步就先使自己处于不被信任和麻烦的境地。
直接因式的调查和调查结论同村民“无事件境”下的“因果观”是不相容的。在对黄文本的讨论中,我们已经分析了在村民的因果认同里,“无事件境”总是侵浸直接因,并且替代直接因,所以黄说“那就跟卖了一样”,这在直接因的“事实真实”中是经不起考证的。同样我们在调查中,也听到这样的话:“那咋叫报复啊?”这既表现出村民对直接因下的“事实真实”的不认同,同时,更重要的,这种“喧器”(“那咋叫报复?”)也是直接因式的调查研究实践所制造的后果。
我们前面已经讨论过在调查研究权力下,村民如何宁愿留在“无事件境”的心态里,虽说这种调查原本是可以在被调查者身上生产出片段绵延。这种“宁愿留在”往往更加剧了“无事件境”,这又包含下面三个方面的内容:
1、留在“无事件境”意味着愈加不做“事实”细节和直接因果关联的区分。
2、“查证式”调查研究的“符合事实”的结论,加剧了村民在不认同“直接因”下的“委屈感”,或认为“上面”在包庇。
这种强化,产生了一批脆弱的“受欺凌和受侮辱的人”——“他处处报复”。再如:《十里店》中的王义老汉认定在和村长傅高林合买和合分一块土地(共四亩六分半)时,傅占了便宜,但测量的结果傅只多占半分。村民笑话王:“您到底没吃多大亏。”丈量组离开后,王在道边小声嘀咕:“不管怎么说,半分也是半分。”
3、“查证式”调查研究的反复性起到了我们前面分析过的反复叙事生产“虚拟事件”的作用——即加大互涵和交迭的密度所生产的“事件”,这突出表现在每次调查过后村中便多一批“版本”不同的“小故事”或说“流言蜚语”。在这里,重要的是无论“这类内容”是否是“反英雄”的,也无论其“事实”上的“真假”,它们都代替我们前面分析过的讲究“趣味性”的“笑话”,构成了社区的“集体记忆”,其同前者的“区别”在于后者以“凝固”了的,或说绵延了的“痛苦”和“委屈”将人们连在一起。
这种“苦味”的“无事件境”便是本文所要分析的农村社区新出现的第一种心态。我们将试着在本文的结语对这种心态对农村社区的社会生活所产生的影响做一简短的推论性说明,其对农村社区村民生活方方面面的影响,还有待我们进一步深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