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

秦前红:人大代表为何要提请全国人大收回征税权?

发布时间:2013-03-13 21:42 作者:秦前红 浏览:31次
本次全国人大会议,最引人注目的代表提案之一,是著名编剧家、全国人大代表赵冬苓与三十多位其他代表联合提出议案,要求全国人大收回征税权。
征税权与税收的概念有着最密切的联系。所谓税收,按照布莱克法律词典的解释是指“政府对个人、公司或信托所得,以及房地产或赠与价值征收的费用。征税的目的是获得财政收入以满足公共需求。马克思主义认为国家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但国家又必须执行公共职能,具有公共性,因此国家必须拥有权力并取得物质支撑,税收是国家存在的经济基础。
人类的经验探索和近代以来的政治学说的指引,使得几乎所有国家都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三支,并分别由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行使。只不过不同机关的组织方式及其相互关系模式构成了不同的政治体制。为什么征税权应该是人大权力?首先税收对于人民而言,形式表现为财产权的“无偿”转让,因此必须以人民同意(或人民的代表同意)为前提,此种同意的具体形式便是由人民的代议机关制定法律,否则便是对人民财产权的侵犯。无代表不纳税,是近代以降的所有民主国家均承认的一条重要原则。其次,行政机关为实际执法机关,如果其集立法权和执法权于一身,即做蛋糕又切蛋糕,就可能不合理地扩大行政权力而减少自身的责任,造成侵犯公民利益的巨大危险。再次,尽管现代国家,或因国家公共事务的日趋复杂,或因行政机关拥有的信息获取、专业人才拥有之优势,或因立法机关的运作迟缓,而允许行政机关根据立法机关的授权而立法,但授权立法不得违背国家税收立法的基本原则,不得以“变通”、“灵活”的名义掏空国家立法的精义,而且还必须有一套的健全的违宪审查制度来保证税收法治的统一协调。
我国立法法第8条8项规定,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宪法第13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依照上述宪法、立法法的明确规定,征税立法权当然是全国人大的基本权力。但由于历史的原因,征税权却一直掌握在国务院手中。早在改革开放之初的1984年,根据国务院的建议,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决定授权国务院在实施国有企业利改税和改革工商税制的过程中,拟定有关税收条例,以草案形式颁布试行,再根据实行的经验加以修改,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以上试行的税收条例,不适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但正是该授权打开了一个潘多拉的匣子,从此制定和征收赋税几乎成为行政机关不受控制的权力。据统计,新税制改革以前,在我国的全部税收立法中,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只有《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管法》三部,仅占10左右,其他的近80%为国务院所制定,另有10%左右为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所制定。实行新税制后,共有25个税种、25个税收法律规范性文件出台,其中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税法也只占15.2%,而国务院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税收行政法规、规章则占84.8%。政府制定过量的税收行政法规、规章,集立法、执行、监督于一身,形成行政法规占据税法体系主导地位的格局,导致王名扬先生所说的“条例是原则,法律是例外”,“条例是汪洋大海,法律是大海中的孤岛”之乱局。而税收执法领域更是问题丛生,严重窒碍了租税法治理念的成长。大量的行政规费使公民个体和企业组织等承担了游离于税收立法体系之外的行政规费负担,并严重侵蚀了税的根基;大量预算外资金的存在,使人大对行政机关的财政监督流于形式,使公民和企业的财产权益难以收到严格保障,也使税收服务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公共服务的功能受到严重削弱;税收计划的编制与税收目标的分配极不合理,有关关税的征收、管理使用缺乏细化的法律规定,税收行政的人治主义倾向严重;税收工具的使用违背正当程序的要求,而且侵犯宪法构架的整体制度体系,其中最为典型的各级政府出台调控房价措施时,违背税收权限出台税收政策,引发社会巨大争议和情绪震荡。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执政党和全体社会共同追求的战略目标。而尊重和保护人权,依法保护公民的财产,正是实现伟大中国梦的必不可少的路径。顺应法治、民主的发展需要,及时将征税权返归全国人大,则将为中国的富强、文明奠定坚实之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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