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之本:党内治理体系现代化
人们常常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联系在一起,其实,党的作风建设和廉政建设虽有密切联系,但毕竟是两个范畴。作风建设的内涵比较宽,与反腐败斗争并不完全具有直接的相关性。在全面从严治党的理论和实践探索中,很有必要强调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体性。它们是一个硬币的两个面,前者以实现廉洁政府、廉洁政权、廉洁政党的途径和保障为基本内涵,后者是指对腐败问题的查证和惩处,二者相辅相成,互为表里。
全面从严治党在“四个全面”里是中枢性、决定性的关键,是要实现领导核心的更加净化、优化和强化。如果这个关键搞不好,领导核心建设不好,不能很好地发挥领导作用,其他三个全面都要受影响,都不可能实现。而对全面从严治党来说,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则可以说是“最后一道防线”了。如果这道防线失守了,不起作用了,全面从严治党就谈不上了,就失败了。换个说法,也可以把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称作是全面从严治党“最后的撒手锏”。人们往往习惯于把“撒手锏”写作“杀手锏”,其实“撒”比“杀”更准确、更形象,更符合这个名称的原意。“撒手锏”者,从手中“撒”出去的“锏”之谓也,亦即最后的狠招之谓也。如果此招不起作用,那就再没有其他武器可用了,只能面临败亡的命运。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对于全面从严治党的意义,也是如此。
1987年召开的党的十三大最早提出,在改革开放过程中,反腐败斗争“是不可避免的”。此后,党的历次代表大会对反腐败的必要性、重要性和迫切性越来越强调。比如,党的十六大告诫说,如果不坚决惩治腐败,“党就有可能走向自我毁灭”;党的十七大更警示说,反腐败“关系人心向背和党的生死存亡”,要“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形成拒腐防变教育长效机制、反腐倡廉制度体系、权力运行监控机制”。这种愈益强烈的忧患意识和危机感,源于对国际共运历史教训的科学总结和深刻认识。执政71年的苏共之所以亡党亡国,原因当然有多个方面,但最根本的原因就是党腐败了,蜕化成特殊利益集团了,站到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对立面,它必然要被人民群众唾弃和抛弃。
既然我们党对腐败危害性的认识越来越清楚,越来越强调反腐败,也提出要“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但在过去的20多年间,腐败现象为什么竟然愈演愈烈,一直发展到现在这种触目惊心、令人发指的地步呢?从去年至今,国内媒体大都称山西是“塌方式腐败”。其实,周永康、徐才厚、郭伯雄、令计划以及与其狼狈为奸的诸多“老虎”和“苍蝇”相继落网,岂不也意味着他们当政时的那些声名显赫的国家级机关和权威部门,也是“塌方式腐败”吗?党的十七届军事委员会仅有的两个副主席全都烂掉了、垮掉了,都是极为恶劣的腐败分子。这对中央军委而言,难道还够不上是“塌方式腐败”吗?以原政治局常委周永康为轴心,里勾外连,盘根错节,形成了涉及众多高层要害机关和部门的庞大腐败群体,这不是“塌方式腐败”又是什么?为什么会造成这种“反腐败”口号越喊越响而腐败趋势却愈益凶猛的反差呢?为什么腐败浊流竟然会在高调反腐的大背景下越来越凶猛呢?
邓小平早在1980年就指出:“权力过分集中”“是目前我们所特有的官僚主义的一个总病根”。“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就是在加强党的一元化领导的口号下,不适当地、不加分析地把一切权力集中于党委,党委的权力又往往集中于几个书记,特别是集中于第一书记”。“不少地方和单位,都有家长式的人物,他们的权力不受限制,别人都要唯命是从,甚至形成对他们的人身依附关系。”这个分析和结论,同样适于1980年代末以来愈演愈烈的腐败趋势。过分集中又缺乏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绝对的腐败,这是一条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铁律,权力过分集中是腐败现象愈演愈烈的“总病根”。
怎样铲除权力过分集中这个“总病根”呢?邓小平提出的基本思路,一是横向的“党政职能分开”,保证政权组织充分发挥职能;二是纵向的“进一步下放权力”,把党政机关掌握的权力逐步下放给社会、基层和公民,下放给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由他们按照法律法规行使权力和权利。遗憾的是,1989年以后的20多年来,“党政分开”成了一个禁区,连提都不敢提了;“下放权力”则是时放时收、此放彼收,总的趋势是经济权力下放得比较彻底,基本上建立了市场经济体制,意识形态和政治领域的权力则越来越收紧了,越来越集中于各级党委特别是党委书记。在相当一段时间里,执法部门以“维稳”为旗号,对于群众的“维权”呼声和行为,对于批评权力滥用和寻租的声音,不仅不予支持,反而草木皆兵、视如寇仇,动辄就以暴力手段进行压制、封杀和抓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过分集中、缺乏制约、为所欲为的公权力势必要恶性膨胀,成为掌权者谋取个人和小团体私利的资本,势必要表现为愈益凶猛的腐败浊流。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以罕见的果断和魄力,“老虎”、“苍蝇”一起打,挖出了一大贪污受贿金额达天文数字的腐败分子,形成了反腐败斗争的高压态势。要进一步引深反腐败斗争,把好全面从严治党的“最后一道防线”,必须更加注重治本,将邓小平30多年前提出的解决“权力过分集中”这个“总病根”的思路真正付诸实践,决不能像过去20多年那样将其置若罔闻、束之高阁了。在此基础上,从党内来说,还必须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努力实现党内治理体系的现代化,进一步全方位地铲除滋生腐败的“总病根”。这也是一个超艰巨、超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很多方面的问题,需要进行整体性、系统性的顶层设计。
“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的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当然要求党内治理体系现代化,要求党内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的科学配置和有效制衡,要求正确认识和处理党内决策机关(党的代表大会)、执行机关(党的委员会)、监督机关(纪律检查委员会)三者的关系。
从我们党内现在的实际情况看,由于对前苏联“斯大林模式”的残余影响未作彻底的批判和清丽,由于党内民主发展的欠缺和滞后,各级党代会在相当程度上被仪式化、程序化了,很难发挥党的决策机关的职能和作用。有关党的思想路线、政治路线、组织路线的诸项重大问题,党的委员会在党的代表大会召开之前已经基本上确定了,召开党代会只不过是履行一下党章规定的程序,补办一下组织手续,党的决策机关实际上是各级党委。
关于党委和纪检委的关系,按照现行党章第19、25条规定,各级党委和各级纪检委均由同级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均要向同级党的代表大会负责,这意味着二者应该是平行关系。但第43条又规定,各级纪检委要在同级党委领导下工作,各级纪检委选举产生的纪检委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要报同级党委批准,这又否定了他们之间的平行关系,使他们成了下级和上级的关系。
各级党的代表大会为什么竟然被虚化、仪式化了呢?党章第43条和第19、25条之间,为什么会互相矛盾呢?
按照马克思、恩格斯、列宁关于党的组织架构的理论设计,党的代表大会、党的委员会、党的监察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分别是党的决策、执行和监督机构,构成了一个科学的组织体系。列宁1920年建立的中央监察委员会与中央委员会就是并列、平行的,二者都由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向党代表大会负责和报告工作。但列宁去世以后,斯大林一步一步地削弱党的代表大会、党的监察委员会的地位和职权。到1939年联共(布)十八大,他不仅使党的代表大会虚化了、仪式化了,而且将党的监察委员会完全置于了党的委员会领导之下,使党的决策、执行、监督三种权力完全集中到了各级党委。长期以来,我们党各级党的代表大会之所以被虚化、仪式化,党章关于纪检委和党委关系的规定之所以前后矛盾,均是因为斯大林模式的残余影响未被根除,仍在作祟。
我们党要从根本上防治腐败,必须按照邓小平理论的要求坚决实施政治体制改革,必须按照马克思、恩格斯、列宁关于党的组织架构的理论设计,彻底清除斯大林模式的残余影响,力争在党的十九大修改党章,在党章里明确规定党的代表大会、党的委员会、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分别独立行使党的决策、执行和监督权力,建立科学的权力制衡体系,实现党内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彻底铲除“权力过分集中”这个滋生腐败的“总病根”。唯有如此,我们党才能走出“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的死胡同,浴火重生,再造辉煌。
实现党内治理体系的现代化,是对党内权力过分集中传统模式的根本否定,是对党内权力架构的再造和重建,是对党内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的再分配,势必引起传统模式既得利益者(主要是那些私心重、私欲强、显性或隐性以权谋私的党委组成人员特别是党委书记)不可避免地反感、抵触和反抗。其实,从长远和根本上来看,将党内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分别配置给不同的权力主体,形成互相制衡的权力架构,实现党内治理体系的现代化,最大的受益者就是各级党委的组成人员特别是党委书记。因为,这样一来,他们就能更谨慎、更规范、更正确地行使手中的权力了,不容易再犯滥用职权、权力寻租、买官卖官等错误了。换句话说,只有实现了党内治理体系的现代化,才能构筑起各级党委组成人员特别是党委书记政治安全的制度性保障。在过去长时期里,各级党委特别是党委书记集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于一身,“刀刃再锋利也砍不到刀背上”,表面上威风凛凛、气势如虹,实际上潜存着极大的危险,很难避免被权力腐蚀吞噬、坠入腐败深渊的下场。去年以来,山西被揭露出来的申维辰、成川平、杜善学、聂春玉、白云、王茂社、董洪运、丰立祥等腐败官员,先后担任过晋中、太原、长治、吕梁、阳泉、朔州、运城、忻州、大同的市委书记,他们的腐败罪行均发生于担任市委书记期间,有的甚至是“前腐后继”、走一处贪一处。全省11个市里就有9个市的市委书记堕落成了腐败分子,这是何等令人触目惊心、毛骨悚然!客观地说,这些官员不可能原本就是坏人,而是其手中过分集中、缺乏制约的权力使他们头脑发晕了,为所欲为了,坠入腐败深渊了。如果党内权力能科学配置、有效制衡,实现了党内治理体系的现代化,他们何至于堕落成为腐败分子?何至于在高墙囚室之内接受国家法律的严厉惩处?只要想明白了这个道理,各级党委组成人员特别是党委书记,对再造和重建党内权力架构,实现党内权力的科学配置和有效制衡,实现党内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应该就不会有反感和抵触了。
当然,实现党内治理体系现代化必然要经过一个相当长期的艰难过程,要做许多配套性的工作。比如,党代会代表通过公开竞争性的选举产生,真正反映选举人的意志,党代会实行年会制,各级党委真正实行集体领导这个“最高原则”,充分保障和实现党员权利,广大党员和各级党代会对各级纪检委严格监督的制度化、常态化,等等。可以预期,在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用不了太长时间,党内治理体系现代化的目标必定能够实现,决不会重蹈过去20多年间反腐口号越喊越响、改革实践却裹足不前的覆辙了。
(说明:本文以作者在某省级机关座谈会上的发言为基础扩展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