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禹山:任仲夷与张志新冤案平反

发布时间:2026-06-24 14:09 作者:陈禹山 浏览:968次

我是通过采写张志新、查阅张志新一案的档案资料,从而了解、认识任仲夷的。那是上个世纪70年代末,作为《光明日报》的记者,我到沈阳采访张志新冤案。当时,任老是中共辽宁省委第一书记。辽宁省委向我提供了关于张志新“犯罪”的档案资料。我看了,震撼极大,心里发抖。

张志新之所以被虐杀,是因为她反对林彪、“四人帮”和“文化大革命”,并指出“文化大革命”推行的是一条“左”倾政治路线,这条路线是从1958年人民公社、“大跃进”年代发展过来的,至“文化大革命”登峰造极。

她认为,1959年“反右倾”中对彭德怀的批判和处理是错误的,导致的恶果是党内民主生活的不正常化;“文化大革命”所贯彻的一系列方针、政策,都是1959年“左”倾政治路线的继续扩大和发展。

她认为,1960年以来,林彪助长了个人推崇的风气,导致排斥、削弱了党的民主集中制和集体领导原则被排斥、削弱,直至“文化大革命”发展到顶点。张志新还对打倒刘少奇等一大批老一辈革命家表示质疑和不能同意,并对江青的表现和历史表示怀疑。

“文革”期间,张志新的这些言论,属“滔天罪行”,是不能传播的,“重复就是犯罪”。“文革”结束,华国锋同志接任党的主席后,“文革”那种迷信的阴霾还没有散去,“文化大革命”尚未彻底否定。当时中共中央下发的红头文件明确规定:“对攻击毛主席、华主席和以华主席为首的党中央的现行反革命分子,要坚决镇压。”

此时,中共辽宁省委要为张志新平反昭雪,并追认她为革命烈士,这种大无畏的精神是何等令人敬服!平反张志新冤案,任仲夷起了关键作用。

张志新冤案平反过程中,阻力强大。

在张志新的“犯罪”档案材料中,可以看到她对“文革”评价和分析的真知灼见,看到她对党的事业的赤胆忠心,看到她对祖国和人民的深厚感情,但其中也涉及当时的一些“禁区”。

复审案件的法官为张志新平反感到为难,认为只有在两种情况下可以平反,一是冲破“禁区”,这在当时是不现实的;二是从张志新患有精神病方面考虑。当年判处张志新死刑的原审法官,坚持他是“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定罪的”。他对复审案件的法官说:“若她有精神病,你也会有精神病。她写的交代材料连标点也没有错。”

任仲夷大智大勇,绕过“禁区”,利用张志新后期被迫害患有精神病的条件,以“模糊战术”为张志新平反昭雪。任仲夷为平反定调:张志新反对林彪、“四人帮”。关于张志新批评毛主席的言论,应列入神志不清时所讲。

在当时的环境下,任仲夷也只能这样才绕过了“禁区”。三年之后,1982年中共中央通过《关于建国以来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证明了张志新的许多观点是正确的。197939日,中共辽宁省委召开常委会,任仲夷在会上说:

“张志新案件是件奇冤大案。她的死是非常惨的。张志新同志是一个很好的党员,坚持真理,坚持党性,坚持斗争,宁死不屈。她最后死在林彪、“四人帮”及其死党毛远新的屠刀下。我赞成定为烈士,予以彻底平反昭雪,对她的家属、子女要很好照顾,由此造成的影响要彻底肃清。

要开追悼大会。要号召党员、革命者向她学习。她是很努力学习的,不学习是讲不出这么多言论的。我们现在要搞解放思想,她早就思想解放了。张志新同志是难得的好典型,是中华民族的优秀儿女,真够得上一个艺术典型。对我个人来说,听了觉得心中有愧。“文化大革命”中,整别人的事我没有干过,但像她那样坚持真理,我还做得不够,要向她学习。

对这个案子,有两个方面的问题要注意。对绝大多数参加办案的人(包括一些领导干部在内)来说,要从中吸取教训,不要涉及面太大。但对于那些实行法西斯暴行的首要人物,要追究责任,如割喉管是谁出的主意?至于如何处理可以研究。在毛远新的罪行上,要加上这一条。属于执行的,牵涉的人很多,要提高认识,吸取教训。搞法西斯手段的,首要的主谋,难道就没有罪了?对那些在平反过程中,还在阻碍的、捂盖子的,也不能就此了了。

要就此案件在政法部门进行法治教育,彻底肃清“四人帮”的流毒和影响。希望今后不再发生类似冤案。一定要从这个案件中吸取教训。”

1979326日,中共辽宁省委最后作出了《关于为张志新同志平反昭雪、追认她为革命烈士的决定》,内容为:“张志新现行反革命案件,纯系林彪、‘四人帮’及其死党一伙为了篡党夺权,疯狂践踏党的民主生活,破坏社会主义法治,草菅人命,残酷迫害革命干部,实行法西斯专政造成的一起大冤案,必须彻底平反昭雪。”

19797月,任仲夷在北京参加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他上门看望张志新的母亲郝玉芝及其儿女。任仲夷对张志新的母亲说:“您为党生了一个好女儿!”在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任仲夷就张志新案件作了长篇发言。他语重心长地说:

“林彪、“四人帮”十几年来践踏社会主义民主,破坏社会主义法治,曾给我们国家带来奇灾大祸,其教训是极为沉痛的。许多优秀的共产党员和革命战士付出了鲜血和生命的代价。

党的好女儿张志新同志就是其中最突出的一个典型。从张志新同志被害事件中,人们更加深刻地认识到,没有健全的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治,无产阶级专政就会变成法西斯专政。

张志新同志的事迹是非常了不起的。她公开说出自己的观点而被揪斗的那一年,才只有三十八岁。这样一位年轻的同志,在当时那种错综复杂的斗争中,能够对大是大非问题认识得那样深刻,表现了那样高的马列主义水平、那样英勇无畏的斗争精神,确实是伟大的。

我们党一贯提倡“五不怕”精神,张志新同志是真正做到了的。她为了坚持真理,被开除了党籍、抓进了监狱、抛开了家庭,最后被杀了头。这一切都未能使她在真理的立场上后退一步,未能使她屈服。她的光辉形象,同历史上的许多英雄人物相比,毫无逊色。

张志新同志的唯一“罪名”就是公开说出并坚持自己的正确观点,而且这些观点是对组织讲的。

张志新同志被害的冤案不是孤立的。江华(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编者注)同志在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讲:“‘文化大革命’期间判处的反革命案件中,冤错的比例一般占百分之四十左右,有些地区竟高达百分之六十或七十。”冤错案件这样多,除了林彪、“四人帮”恣意横行这个根本原因以外,还说明我们的社会主义法治中有严重的缺陷和漏洞。

现在,张志新同志的冤案虽然昭雪了,但是,如何从根本上杜绝这种悲剧的发生,仍然是有待深入研究和解决的问题。我们应当从张志新同志被害这种震动全国的大冤案中总结吸取一些非常重要的教训。

任仲夷在人大会议上讲了四条“非常重要的教训”:

第一,我们的专政制度,应当在法律上明确地分清罪与非罪的界限,并把政治思想反动与有行动的刑事犯罪区分开来。人们思考问题、发表和保留意见,不应视为犯罪,而是党章和宪法都保障的基本权利。

如果坚持这一条,就不难判断,张志新同志是完全无罪的。张志新同志本人就是严格按照党的原则和法治观点来看待这个问题的。她在法庭上和牢狱中,始终认为自己无罪。

她说,“检点言行,没越过党纪国法的规范”,“我是一个共产党员,提出我的看法,我认为是符合原则的”,“我那些看法谈不到犯罪”。我们的法律应当体现张志新烈士的这个思想:不能仅仅根据一个人的思想观点来定罪。即使政治上确实反动的,只要没有破坏行动,也应当区别于刑事犯,也不能处死刑。

毛主席早就说过:“机关、学校、部队里面清查反革命,要坚持在延安开始的一条,就是一个不杀,大部不抓。”并进一步解释说:“什么样的人不杀呢?像胡风、潘汉年、饶漱石这样的人不杀。”

毛主席在同一篇讲话中又说:“有人丢个炸弹,把这个屋子里的人都炸死了,或者一半,或者三分之一,你说杀不杀?那就一定要杀。”在这里,毛主席通过具体事例给我们说明了不杀与可杀的界限,把政治思想反动同搞行动破坏区别开来了。

今后,我们对证据确凿的杀人、放火、流氓、强奸等刑事犯罪分子,仍然要依法进行坚决的打击,特别严重的要处死刑。打击那些对群众造成威胁的刑事犯罪分子,是得人心的,而放纵他们则是不得人心的。

但是,对于政治思想范围的问题,就不同了。在历史上,凡是滥杀“思想犯”的,无不留下恶名。滥抓“思想犯”还容易伤害好人和社会的优秀分子。特别是“文化大革命”这十来年,许多一时认定的政治思想犯罪,经过时间的考验,有的被证明不仅是无罪的,而且是正确的。

因反对林彪、“四人帮”而被定罪的人,有很多都是勇于坚持真理的优秀共产党人和革命者。张志新同志就是一个杰出的代表。

第二,对人专政,也要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办理,也要采取合法的手段。

“四人帮”及其死党,是在违反基本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给张志新同志定罪并判处死刑的。不论是按照机关肃反的方针,还是根据张志新同志案件的具体情况,都不应判处死刑。不公开宣判,不让本人看判决书,不让上诉,头天宣判第二天立即执行,这都是违反起码的法律程序的。

在林彪、“四人帮”极“左”思想的影响下,有些人还认为,只要是对“敌人”,怎么做都不过分,越严厉越好,什么手段都可以用。张志新同志临刑前被惨无人道地切断了喉管……那时候,一个人一旦被认定为“阶级敌人”(事实证明,这些年来常常认定得不对),就失去了法律的任何保护。只要是对“敌人”,怎样做都不许说“过火”。人们只能和他划清界限,而不能根据事实为之作丝毫辩护。

历史经验证明,对敌斗争的扩大化,在审讯中搞逼供甚至采取极不人道的法西斯手段,必然在革命队伍内部引起紧张、恐怖和人人自危,造成大批冤假错案。“文化大革命”中大搞所谓“横扫一切牛鬼蛇神”,大搞所谓“红色恐怖”,“刮十二级台风”,结果怎样呢?事实证明,被打击和伤害的很多都是无辜的党员、干部和无辜的群众。

即使是对待真正的敌人,也要严格遵守社会主义法治,严禁刑讯逼供,坚决废除法西斯式的审查方法。这绝不是什么右倾,恰恰相反,这是无产阶级力量强大的表现,也只有这样做才符合无产阶级的根本利益。

第三,要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治,党内生活必须正常化。

党是整个社会的表率,党内民主空气如何,影响到整个社会的民主风气。党规党法是否得到严格遵守,影响到整个社会的法制秩序。林彪、“四人帮”破坏民主和法制,是从破坏党内民主和践踏党章开始的。

张志新同志的冤案之所以发生,首先是因为当时党内已无正常民主生活可言,而是形成了一种不准讲真话,不许讨论问题,动不动就把人打倒在地再踏上几只脚的恐怖气氛,现代迷信和一味盲从的蒙昧主义盛行一时。

在那种情况下,张志新同志坚持独立思考,敢讲真话,不做两面派,并为捍卫真理而英勇献身,是特别难能可贵的。

应当看到,当时不少党员没有她那样的水平,也没有她那样的勇气。对张志新同志判处死刑的决定,竟然轻易通过,这个惨痛的教训是很值得认真思考和总结的。“四人帮”的死党及其亲信要置张志新同志于死地,这不奇怪。但是,其他人为什么也没有表示反对,这只能联系当时的历史条件来分析。无非有这样几条原因:

一是在“四人帮”横行的时候,党内缺乏实事求是的空气,张志新案件的全部真实情况(特别是不利于定罪的情况),不会摆到会议桌上来讨论;

二是由于“四人帮”极“左”思想的统治,我们有些同志的头脑中那时也有很多“左”的东西,因而不能理解张志新同志的正确观点,不认为那是无罪的;

三是在“四人帮”死党的法西斯淫威下,一些同志缺乏政治勇气,对“四人帮”及其党羽的倒行逆施,往往保持沉默,有的甚至随声附和。

历史教训告诉我们,为了健全社会主义法治,不再发生像张志新同志那样优秀的共产党员被处死而无人表示反对这种可悲的情况,党内必须有正常的民主生活,必须有实事求是、言者无罪的健康风气。

对每个共产党员来说,应学习张志新同志解放思想、独立思考、坚持真理并不惜为真理而献身的革命精神。如果广大的党员都有这样的坚强的党性和无私无畏的风格,党内又有正常的民主生活,那就不会再发生这样的悲剧。

第四,最根本的是必须防止林彪、“四人帮”一类阴谋家篡夺党和国家的领导权。

一旦这样的人物上了台,什么党章、宪法,统统等于废纸,世界上有不少国家,宪法写得很好,一旦发生政变,立法机构可以解散,宪法可以宣布停止生效。我们原来的党章、宪法也是很好的,但林彪、“四人帮”得势之后,统统“不宣而废”,毫无作用。所以,光是把法律写得很严密、很好,还不行。

当然,科学严密的法律规定是很重要的。但更重要的是,必须采取实际措施,保证党和国家的领导权掌握在真正的马克思主义者手里,掌握在忠于人民的领导者手里。

为了从根本上防止林彪、“四人帮”一类野心家、阴谋家上台,我们必须不断地完善和巩固我们的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民主集中制的政治制度,“使任何少数人没有可能以任何方式强制大多数人,而只能服从大多数人,服从大多数人的利益和意志”,从而堵住林彪、“四人帮”一类阴谋家可以用来进行反革命复辟的漏洞。

政治制度和民主制度的完善,同人民群众的科学文化水平和政治觉悟水平的提高是分不开的。如果人民处于文盲、无知的状态,先进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是建立不起来的。

林彪、“四人帮”之所以要推行愚民政策,就是因为人民越愚昧,就越便于他们实行封建法西斯统治。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又是和社会生产发展的水平相联系的。为了防止林彪、“四人帮”一类阴谋家上台,为了健全和巩固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治,我们必须万众一心,加速实现四个现代化。

任仲夷在人大会议上的讲话在当时发人深省,为推进民主与法制进程起到了重要作用。任老晚年仍关注着被后人忘却的张志新。离休后的任老曾提出:我们应当宣传张志新。

我认为,任老呼吁宣传张志新,是提倡一种精神,就是如国际歌上说的“让思想冲破牢笼”的精神。一个民族,如果思想被框住,因陈守旧,不敢正视现实,不去奋力创新,是没有前途的。任老晚年的呼吁语重心长,意义非凡。

我由于曾在一线采访张志新事迹,对张志新的人生历程和当时社会政治文化背景较了解,深知任老呼吁的内涵和深情。

我深信,张志新的精神终将成为中华民族的宝贵财富,作为党的好女儿,她的精神永远激励着中华儿女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奋勇前进。人民将永远不会忘记张志新。

来源:《民主与科学》2006年第2 (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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