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德巧:根据中国国情实际确立民营经济社会主义经济性质和制度基础地位
《共产党宣言》和所有经典著作中设想的社会主义社会,是一个彻底“消灭私有制”代之于公有制、没有任何非公有制经济形式和不允许有阶级统治、国家机器、商品生产、市场经济等因素存在的社会。这是马克思恩格斯根据当时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生产力状况,在分析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发展趋势和人类社会发展规律基础上得出的基本结论,是为全世界革命无产者对未来理想社会指明的长远目标和前进方向。这无疑是正确的科学的。然而,中国社会主义的发展基础比较特殊,它是在生产力水平和各方面经济条件都十分落后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尽管经过改革发展取得巨大成就,但生产力的总体水平还不是很高且不平衡,还没有“把现有的生产力扩大到为实行财产公有所必要的程度。”[1]也就是说,还没有达到能够实行单一公有制的水平。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发展之间的矛盾还将长期存在。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最根本的是要从中国国情实际出发,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处理所有制关系方面,要坚持反对和防止教条主义,大力发展包括民营经济和私营经济在内的多种所有制经济。马克思主义认为,在社会主义实践中,当生产力水平和各方面条件还不成熟时,我们“不能一下子就把私有制废除。”[2]或者说,“最好不要信口开河地空谈废除私有财产。”[3]否则,如果直接照抄照搬是没有前途的。必须要以改革的勇气和魄力,促进民营经济理论创新和制度建设,持续推动民营经济发展壮大。要从理论源头上明确民营经济的社会主义经济性质和从法律制度上确立民营经济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地位,让民营企业和民营经济人士放下包袱、放开手脚、大显身手,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实现民族复兴伟业中发挥更大作用。
一、确立民营经济社会主义经济性质和制度基础地位要彻底排除传统所有制教条干扰
40多年来,我们抓住所有制改革、产权制度改革和所有制结构调整这个改革中的主要矛盾和关键环节,建立和完善了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多种所有制经济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良好环境基本形成,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取得巨大成就。但也要看到,在这些年稳中求进的整体经济运行中,我国经济特别是民营经济面临的压力更大,困难更多。由于各种不利的因素,使民营经济稳步发展受到较大制约。从民间投资看,2012—2025年,民间投资总体呈逐年下降趋势,2025年是有投资统计记录以来下降幅度最大的一年。2012年,民间投资同比增长25%。到2025年,民间投资同比下降6.4%,13年间下降约31.4个百分点,年均下降约2.4个百分点。民间投资占全国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从2012年的65.4%下降到2025年的49%,13年间下降16.4个百分点,年均减少1.26个百分点。如果不能尽快扭转这种局面,必将直接影响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没有民营经济的高质量发展,就没有全国经济的高质量发展。
民营经济发展存在问题的深层次原因有:一是缺理论创新。近些年来,发展民营经济的理论储备已经严重枯竭,理论创新能力已经严重不足。没有根本消除传统所有制教条思想束缚,主要体现在未能完全根据中国国情实际需要,从理论上明确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二是缺制度保障。主要是没有从宪法高度确立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地位。对民营企业合法财产保护缺乏同等的“神圣不可侵犯”的法律规定。宪法中没有“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的概念及相应规章。三是缺足够信心。市场和政府的关系处理不到位,各地各部门对市场干预和对资源垄断有增无减。对民营企业采取的乱检查、乱查封、乱整顿、乱拖欠、乱罚款、乱收费等行政执法乱象难以根本遏制,不得不使民营企业对市场和对政府的信心有所减弱。
当前,在世界百年大变局的十字路口,美国长期采取单边主义行径,极力挑动贸易战、关税战,国际形势日趋严峻复杂和动荡紧张,全球经济复苏进程更加放缓。同时,国内消费需求不足和投资持续下降,对我国经济增长特别是对民营经济发展带来巨大冲击。我们要以集中精力搞建设的确定性应对外部环境的各种不确定性,努力办好自己的事情。重点是要加大改革开放力度,转变思想观念和发展方式,在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和促进国内经济大循环中,把发展民营经济放在突出位置。面对千头万绪工作任务,要善于抓主要矛盾,切不可“滤出蠓虫、吞下骆驼。”[4]对于还比较脆弱的民营经济,不能简单粗暴、来回折腾、态度暧昧、忽冷忽热。正确的治国之道,就像“烹小鲜”那样,对民营经济要精心呵护、倍加珍惜、更多善待,为民营企业排忧解难、加油鼓劲、摇旗呐喊。
马克思主义是发展的理论。马克思恩格斯从来注重从实际出发,坚决反对教条主义。他们指出:对《共产党宣言》原理的实际运用,“随时随地都要以当时的历史条件为转移。”[5]马克思强调:“我不主张我们竖起任何教条主义的旗帜。”[6]恩格斯告诫:社会主义社会“不是一种一成不变的东西,而应当和任何其他社会制度一样,把它看成是经常变化和改革的社会。”[7]《共产党宣言》的根本任务是要解决所有制问题,中国改革的根本任务也是要解决所有制问题。但是,二者又有所不同。《宣言》号召无产阶级的社会主义革命,是坚持“一个毫不动摇”,即毫不动摇“消灭私有制”和建立单一公有制。而中国现实社会主义,是要在改革发展中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即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在“两个毫不动摇”方针指引下,从理论上解决民营经济“有名无姓”的问题,即解决民营经济姓什么叫什么的问题正当其时。形成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共识,确立民营经济社会主义经济性质和经济制度基础的地位,进而把这一理论创新成果转化为法律遵循和制度规范,让民营经济在宪法的保护下发展得更快更好。这是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具有勃勃生机和旺盛活力的真正奥秘所在。
在改革开放初期,我们对商品经济“姓资姓社”的问题争论了10年,回头看来觉得太幼稚了。如今,承认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确立民营经济社会主义经济性质和制度基础的地位,难道又将成为我们思想上和前进道路上不可逾越的“玉门关”?这里借用恩格斯说的一句话: 攻克这一关隘,“我根本不认为有任何困难。”[8]突破这道难关势在必行,意义重大,并且时机和条件已经成熟。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中国人民历经28年浴血奋战和革命斗争,成功跨越了古罗马的“卡夫丁峡谷”,不需经历资本主义阶段而直接进入社会主义。我相信,只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消除和防止“左”的和教条主义思想干扰,积极进取,真抓实干,鼓足勇气,改革的春风就一定能够度过古汉长城的“玉门关”,给民营经济发展迎来一片新的广阔天地。
二、必须肯定超过全国经济“半壁江山”的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性质新型所有制经济形式
什么是我国现阶段的民营经济?一般来说,民营经济是指由民间投资(或非政府投资)组织形成的一种所有制经济形式。我国现阶段的民营经济是指在改革开放中产生发展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性质和制度基础地位的一种新型所有制经济形式。为什么说民营经济具有中国特色和拥有社会主义经济性质和制度基础地位,把民营经济称之为社会主义新型所有制经济形式?为什么要从理论上给民营经济如此定性、定位、定义,认定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我国现有民营经济是在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下,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把工作重点转移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上来后,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化从无到有、从小到大逐步发展起来的极具中国特色和时代特征的经济形式。社会主义民营经济的产生和发展,让我们切实增强了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和道路自信,增强了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和实现民族复兴伟业的底气、骨气和勇气。
改革开放以来,在中国境内除国有和国有控股、外商和港澳台商独资及其控股企业以外的多种所有制经济,都统称为民营经济。现有国有经济中的民营部分、个体经济、私营经济、混合所有制中的民营部分、在国内与外资和港澳台资合作的经济、民营科技经济、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人创业等,都是民营经济的具体形式。截止2025年5月底,全国民营经济主体为1.85亿户,占经营主体总量的96.76%,其中私营企业5800万户;个体工商户1.27亿户。目前,民营经济在全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占比结构约为:投资50%、税收52%、外贸57%、GDP60%、销售收入72%、科技创新73%、扩大就业85%、经营主体97%、500强80%。从民营经济做出的突出贡献和肩负的历史重任看,民营经济和国有经济一样,已经共同成为共和国大厦和社会主义大家庭中的“顶梁柱”,成为我们党长期执政、国家长治久安、社会和谐稳定和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物质基础、制度基础、群众基础和政治基础。
发展社会主义民营经济和确立民营经济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地位,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内容。是否明确民营经济的社会主义经济性质和制度基础地位,是一个关系到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和如何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要不要发展民营经济、如何发展民营经济和以什么样的姿态对待民营经济,根本的是个对民营经济的理论认识和对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态度问题。对民营经济有怎样的认识它就有怎样的发展,认识多少它就发展多少,认识越深刻越客观它的发展就越顺利越成功。对于一些教条主义思想顽固甚至认为民营经济是资本主义经济而不是社会主义经济的不当言论、异端邪说和种种偏见,我们不要听、不要信、不要传,要立场坚定、旗帜鲜明、坚决批判。“割资本主义尾巴”,即把个体经济、家庭副业、集市贸易等当作资本主义经济来清除的时代早已成过去,相信也不会再回来了。要问中国现阶段的民营经济是什么性质的经济,我们完全可以理直气壮地回答: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营经济,是发展中国式科学社会主义和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生动体现。
所有对社会主义民营经济的质疑都是没有根据的。目前,民营经济已经超过全国经济的“半壁江山”,你能说这“半壁江山”不是我国社会主义江山,难道是资本主义江山;在民营企业就业占全国85%超过6亿人的广大劳动人民和新时代的工人阶级,你能说他们不是在干社会主义,难道是在干资本主义;民营经济在国内生产总值、增加税收、科技创新、扩大就业、对外贸易、投资消费等方面作出的巨大贡献,你能说这不是在为社会主义建设作贡献,难道是在为资本主义建设作贡献;民营企业在拥有庞大劳动大军的同时,占居全国70%以上的新技术和创新能力,你能说这不是我国社会主义的生产力,难道是资本主义的生产力?毋庸置疑,民营经济是在改革开放中解放和发展的基本生产力,是在经济社会发展中起着主力军作用的新型经济形式。如果我们不依赖民营经济,或者一旦失去民营经济,其后果不堪设想。是否承认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要不要确立民营经济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地位,这是判断真假马克思主义的试金石和分水岭。如果谁只是在表面上装出一幅搞社会主义的样子,但在思想上和行动中排斥民营经济,不承认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不承认发展民营经济是在搞社会主义,那他就不是一个真正的马克思主义者,而是一个模仿马克思主义的假马克思主义者,是一个教条式的空想社会主义者。
三、初级阶段理论是确立民营经济社会主义经济性质和制度基础地位的基本理论依据
在《共产党宣言》和所有经典著作中,到底有没有在中国社会主义发展民营经济的理论依据?改革开放40多年来,理论界至今仍有学者认为,在经典著作中有依据。他们认为,马克思《资本论》中说的“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是发展民营经济的理论依据。其实,这完全是一种误解。
关于“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资本论》(第1卷)中有一段完整的话:“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的资本主义占有方式,从而资本主义的私有制,是对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第一个否定。但资本主义生产由于自然过程的必然性,造成了对自身的否定。这是否定的否定。这种否定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而是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9]在经历两次私有制的否定即“否定的否定”之后“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实际上就是在重新建立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基础上,还要“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什么是“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马克思指出,在资本主义条件下,资本家“是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所有者”,工人“是除了劳动力以外什么也没有的所有者。”[10]工人如果想要活着,只是在资本和统治阶级的利益需要他活着的时候才能活着。这种供工人生命或劳动力再生产的生存资料的个人占有形式,根本谈不上有什么“个人所有制”。因为工人的地位不是随着工业的进步而上升,而是越来越降到本阶级的生存条件以下。无产者革命的任务是要“消灭私有制”,消灭工人的这种“什么也没有”的现状。这就是要在重新建立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基础上,还要为工人在生活资料方面“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
《资本论》(第1卷)于1867年9月出版。同年12月,欧根·杜林第一个发表评论,把马克思与黑格尔相提并论,对《资本论》“否定的否定”和“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提出批评。马克思和恩格斯及时作出反映,对其予以回击。马克思指出:杜林“一半是出自本意,一半是由于无知。他十分清楚地知道,我的阐述方法不是黑格尔的阐述方法,因为我是唯物主义者,而黑格尔是唯心主义者。”[11]1874和1875年,杜林再版了《国民经济学和社会主义批判史》和《哲学教程》,对马克思主义进行了猛烈攻击。恩格斯于1876年5月底至1878年初,用两年时间发表论著《反杜林论》,对杜林进行了全方位毁灭性的批判。恩格斯引出杜林的一大段话,其中有这样两句:“马克思先生安心于他那既是个人的又是社会的(原译为‘又是公共的’)所有制的混沌世界,却让他的信徒们自己去解这个深奥的辩证法之谜”。杜林认为,第一个否定是“个人所有制的消灭”,第二个否定怎么又“被称为‘个人所有制’的恢复”。马克思的观点给杜林弄迷糊了。可笑的杜林把这种重新建立的“个人所有制”,误解为生产资料所有制的范畴。他既把“个人所有制”与生产资料私有制混淆了,又把“个人所有制”与生产资料公有制混淆了。恩格斯接着指出:“杜林先生把这叫做‘混沌世界’,而且他在这里令人惊奇地确实说对了。但是很遗憾,处于这个‘混沌世界’之中的不是马克思,而是杜林先生自己。”[12]
《资本论》中的“否定的否定”,它不是“深奥的辩证法之谜”,但又蕴涵着经济、政治、哲学、历史、社会发展等多方面深意。这是马克思运用历史唯物主义根据资本主义社会现实作出的科学判断。马克思的“否定的否定”,深刻揭示社会发展运动规律,揭示了资本主义“剥夺者就要被剥夺了”的历史必然性。恩格斯指出:把私有制重新转变为公有制,“并不是要重新建立原始的公有制,而是要建立高级得多、发达得多的共同占有形式。”[13]在建立“高级得多、发达得多”的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基础上,重新建立“高级得多、发达得多”的“个人所有制”,而不是要回到原始的、简单的“个人所有制”,也不是要获得像过去那样只是维持劳动力再生产的生存资料的占有形式。说到底,“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就是要让工人“在人人都必须劳动的条件下,人人也都将同等地、愈益丰富地得到生活资料、享受资料、发展和表现一切体力和智力所需的资料。”[14]《资本论》说的很明确:社会主义条件下的“这个联合体的总产品是社会的产品。这些产品的一部分重新用作生产资料。而另一部分则作为生活资料由联合体成员消费。因此,这一部分要在他们之间进行分配。”[15]可见,重新建立的“个人所有制”,不是生产资料所有制层次的概念,而是生活资料或消费资料分配层次的概念。恩格斯指出:“靠剥夺剥夺者而建立起来的状态,被称为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然而是在土地和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社会所有制的基础上重新建立。对任何一个懂德语的人来说,这就是说,社会所有制涉及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个人所有制涉及产品,也就是涉及消费品。”[16]马克思和恩格斯说的这个使每个成员通过按需分配得到的丰富的生活资料、享受资料和发展资料的占有形式,就是“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真正含义。因此,“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并是我们发展民营经济的理论依据。
有学者认为,《宣言》和经典著作中“消灭私有制”的“消灭”二字翻译有误,应译为“扬弃”,而“扬弃”私有制则是发展民营经济的理论依据。这个观点不能成立。彻底“消灭私有制”是马克思恩格斯始终坚持不变的原则立场。1842年10月,马克思在较早的《共产主义和奥格斯堡<总汇报>》一文,批判了傅立叶社会主义“私有财产是一种特权”[17]和蒲鲁东“智慧的作品”[18](即《什么是财产?》)中关于社会主义“扬弃”私有制的观点。直到《资本论》,马克思始终把“消灭私有制”作为无产阶级革命的目标,坚持批判“扬弃”私有制的空想社会主义思想。1843年11月,恩格斯在《大陆上社会改革运动的进展》中认为,共产主义革命是“以集体所有制为基础的社会革命”,[19]共产党是“一个要消灭私有制的党。”[20]直到1895年,他的立场观点从未动摇。马克思和恩格斯一生最大愿望就是“消灭私有制”,实现全部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因此,“消灭私有制”不存在翻译有误。100多年来,在各个不同历史时期不同中译《共产党宣言》和其他经典著作中,从未把“消灭私有制”译为“扬弃”私有制。
认为“消灭私有制”应译为“扬弃”私有制的观点,可能来自对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讽刺“粗陋的共产主义”一句话的误解。马克思说:“共产主义是对私有财产即人的自我异化的积极的扬弃。”[21]这里说的“共产主义”,是指傅立叶、圣西门、蒲鲁东的小私有制“共产主义”,是“扬弃”私有的“粗陋的共产主义”思想。他们从维护私有制的立场出发,认为是共产主义不能完全消灭私有制。这种“扬弃”私有制的“共产主义”思想,“是私有财产的卑鄙性的一种表现形式。”[22]马克思对这种“共产主义”进行了坚决批判。马克思恩格斯认为,社会主义不在于“扬弃”私有制,“不在于改变私有制,而在于消灭私有制。”[23]认为“扬弃”私有制是发展民营经济的依据的观点也是站不住脚的。
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所有经典著作中没有理论依据和现成答案。那么,确立民营经济的社会主义经济性质和制度基础地位的理论依据在哪里?在我们党改革发展创新成果的思想理论宝库中。这些依据又是怎样形成的呢?恩格斯说的好:“我们的策略不是凭空臆造的,而是根据经常变化的条件制定的。”[24]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到二十届四中全会,全党在制定改革发展大政方针方面一次次历史性突破,在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理论方面一次次历史性飞跃,在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方面一次次历史性跨域,为我们在社会主义建设伟大实践中积累了宝贵经验。同时,这些改革创新理论和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无疑为我们发展社会主义民营经济建立了牢固可靠的思想理论基础。1982年9月,邓小平同志在党的十二大开幕词中第一次提出:“走自己的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这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特性目标任务的总基调。从党的十三大到二十大,关于“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作为党的历次代表大会的主题,为全面深化改革和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指明了前进方向。1981年6月,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第一次提出了“我们的社会主义制度还处于初级的阶段”的科学论断。1987年10月,党的十三大报告第一次全面深刻阐述了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科学理论。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报告第一次提出了关于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理论,指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实际上这就已经基本明确包括民营经济在内的多种所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内在要素,并且基本明确民营经济是具有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报告第一次提出了“两个毫不动摇”方针。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制定出台了系列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性文件,对指导、鼓励和支持包括民营经济在内的多种所有制经济优势互补、共同发展起到关键作用。
在我们党的思想理论宝库中,发展社会主义民营经济、确立民营经济社会主义经济性质和制度基础地位的理论依据主要有:(1)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3)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理论;(4)基本经济制度理论;(5)“两个毫不动摇”方针;(6)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方针政策。在这些思想源泉、创新理论和方针政策依据中,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是最基本的理论依据。我们要为自己在社会主义建设实践中创立的科学理论成果,增强自信心和自豪感,大可不必自暴自弃、骑马找马。这些科学理论成果,既是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取得辉煌成就的科学总结,又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不断前进的理论指导。
四、古今中外的民营经济和国有经济都不是用于区别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的经济形式
民营经济和国有经济本身不具有独立的社会性质,它们的属性由国家的性质决定。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国有经济等经济形式与商品、货币、市场等经济范畴相伴而生,紧密联系,古今中外都是如此。民营经济并非资本主义所特有,国有经济并非社会主义所特有。在当今世界,不管是社会主义国家还是资本主义国家,各自都既有国有经济又有民营经济。据有关资料,美国、意大利、德国、法国、卢森堡、津巴布韦、瑞典、挪威的国有(政府)经济在国民经济中所占比重分别为17.1%、25%、29%、30%、54%、66%、68%、72%。同样,现有社会主义国家,各自也都有国有经济和民营经济。有的资本主义国家国有经济的比重超过社会主义国家国有经济的比重,有的社会主义国家民营经济的比重超过资本主义国家民营经济的比重。一个国家的性质是资本主义还是社会主义,并非由这个国家民营经济和国有经济的比重大小多少来作决定。相反,不管这个国家国有经济和民营经济的比重大小多少,它们的性质都决定于这个国家的性质。
民营经济和国有经济从来都不是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的区别。民营经济多一点或少一点、国有经济多一点或少一点,不是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的区别。国有经济不等于社会主义,资本主义也有国有经济。民营经济不等于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也有民营经济。作为经济社会发展基础的民营经济和国有经济,其性质决定于所在国家是资本主义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国家。资本主义国家的民营经济和国有经济是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社会主义国家的民营经济和国有经济是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我们现在之所以提出要对民营经济的身份、性质、地位进行重新认识,是因为我们过去没有把民营经济看成是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而是把民营经济和商品经济、市场经济之类都看成是资本主义的东西,在社会主义经济体系和制度基础中没有民营经济的一席之地。1978年改革前,全国民营经济在工业总产值的比重只有0.2%,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只有1%。盲目消灭民营经济搞“穷过度”的做法,使全国经济遭到巨大损失,生产力遭到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建设走了一段不该走的弯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克服“左”的思想束缚,全面推进改革开放,大力调整所有制结构,积极发展包括民营经济在内的多种所有制经济,使社会生产力得到全面解放和发展,国家经济繁荣昌盛,人民生活蒸蒸日上,社会主义焕发出新的生机和活力。
然而,目前仍存在对民营经济的种种偏见:一些人对民营经济“姓资姓社”疑虑重重,看不顺眼;一些人对民营企业“是自己人”还是“当自己人”,心中无数;一些人对民营企业做了好事视而不见,出了差错大加指责;一些人“国进民退”和“民企退场”思想时有抬头。还有特别值得关注的是,一些地方以“共赢”、“让利”、“帮扶”为由,引导民营企业参与国企混改,对民营企业进行改造和瓦解,促使优质民营企业身份转变和向国有企业演变过渡。近几年,已经通过“国控民”、“央购民”和“民转国”、“民升央”等方式,人为地“染红”了大批民营企业。同样出于无奈,部分民营企业对未来风险和不确定性担忧,在考虑如何安全退出和转移资产;有的在安于现状甚至选择“躺平”;有的则以“傍国企”、“扮央企”为荣,以加入国企而感到自豪。导致这些不可取的做法和不正常现象的根本原因,在于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存在的地位、性质、制度、法律、市场、政策和获取资源等一系列不平等不公平的问题难以解决。只有从理论上明确民营经济的社会主义经济性质和制度基础的地位,进而把这一科学认识成果见之于法律上升到宪法,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才能真正有“平等、公平、同等”的那一天。只有从根本上解决民营经济这个第一层次的理论和法律问题,才能建立起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统筹、平等、统一的法律、制度、政策体系,有关优化民营企业营商环境、建设国内大市场、促进国内大循环此类第二层次、第三层次的问题才有可能迎刃而解。
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客观存在,这是历史唯物主义者普遍接受的现实。对民营经济的所有不当言论、偏见歧视、空谈妄言、教条主义,都不是真正的社会主义的实干家,都与马克思主义背道而驰。“卡尔·马克思最讨厌空话。他的不朽的功绩就在于,他把无产阶级、劳动人民的党从空话下面解放出来,并给了党一个坚实的牢固的科学基础。”[25]民营经济的现实存在,“它的根源不是在天上,而是在人间。”[26]在改革开放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民营经济,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土壤中土生土长的“土特产”,是一种有活力、市场广、接地气的老百姓经济。对民营经济的性质进行重新认识,确立民营经济社会主义经济性质和制度基础的地位,这不仅仅是一个思想观念问题,更是一个关系到在初级阶段如何更好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重大现实问题。为防止和避免教条主义,恩格斯指出:“如果不把唯物主义方法当做研究历史的指南,而把它当做现成的公式,按照它来剪裁各种历史事件,那它就会转变为自己的对立物。”[27]我们千万不要把自己亲手重新培育起来的民营经济,到头来又把它“转变为自己的对立物”,把它推向社会主义的对立面。
五、确立民营经济社会主义经济性质和制度基础地位需要营造平等竞争市场生态环境
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改革取得成功的关键,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是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关键,而确立民营经济社会主义经济性质和制度基础地位则是关键中的关键。从理论上法律上确立民营经济社会主义经济性质和制度基础地位,当务之急是要重点解决民营经济面临的两个市场环境建设的问题。一个是解决民营经济与国有经济“平等、公平、同等”的问题,另一个是解决由市场决定资源配置的问题。
2012年11月,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这“三句话”既是对改革实践的经验总结,也是对改革发展作出的决策部署。10多年来,这“三句话”在制定规划、制定政策和写文件、作报告时,经常被广泛引用。但是,直到现在并未完全落到实处。做到这“三句话”,实际上是做不到民营经济与国有经济“平等、公平、同等”的地位。当然,原因还是因为民营经济理论源头性的问题没有解决,民营经济社会主义经济性质和制度基础地位没有建立。国有企业由政府出资、政府兜底和政府包揽,而民营企业则是自己出资、自己兜底和自生自灭。由于身份地位不同,所以民营经济和国有经济在法律、制度、体制、政策上都是分割的。如果民营经济“平等、公平、同等”的地位问题不能得到有效解决,其他很多问题、很多矛盾、很多关系都难以理顺。
提振民营企业信心,营造不同市场主体平等竞争的市场生态环境,需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简称《决定》)指出:“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党中央第一次作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这一英明决策部署,是经过25年改革发展探索取得的重大理论创新成果,实属来之不易。10多年来,党中央国务院一直在强调和重申这一点。如何正确发挥这“两个作用”和科学处理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的关系?这又成为了一个难题。如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至今既无顶层政策设计,又无具体实施方案,使得“市场决定”未能起到实质性作用。发挥政府的作用,应该主要是发挥政府搞好宏观调控的作用,并不是发挥政府加强资源配置的作用。但是,有的地方对“市场决定”作用发挥得很不够,对政府作用发挥过了头;有的地方市场决定资源配置越来越少,政府决定资源配置越来越多;有的地方甚至过度揽权越权索权,对于“市场决定”漠不关心。掌握资源和配置资源是权力的象征。让市场决定资源配置,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里的有效举措。如果政府权力过大,配置资源过多,作用发挥过头,容易导致市场经济扭曲、民营企业信心不足,容易滋生滥用权力、以权谋私和各种腐败现象,也会影响各类所有制经济正常发展和改革开放顺利推进。
2020年10月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2022年10月党的二十大、2024年7月二十届三中全会、2025年10月二十届四中全会都强调:“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这足以说明“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的极端重要性。为更好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要尽快研究制定关于市场决定资源配置的战略规划、顶层设计、实施方案和相应的法律法规,建立起协调推进、上下贯通、督办检查、问责整改等动真格、效率高、力度大的工作机制。贯彻落实中央“市场决定”决策部署,真抓实干,对于政府有关部门来说,是要往自己身上动刀“割肉”。但是,如果不能下决心“忍痛割爱”,那就只有继续坐而论道。
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营造平等竞争的市场生态环境,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民营经济社会主义经济性质和制度基础地位,这几个方面相辅相成、关系紧密,需要综合施策,协调推进。做好这些事情,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唯有将改革进行到底。要把推进民营经济制度创新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并重,把实施市场决定资源配置与深化政府体制改革并重,把加大经济体制改革力度与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并重,不断取得改革新胜利。
六、把确立民营经济社会主义经济性质和制度基础地位的创新成果上升到宪法的高度
民营经济的社会主义经济性质和制度基础地位最终是要由宪法来确立。2025年5月20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在公平竞争、投资融资、科技创新、权益保护等方面规定,将对护航民营经济发展起到积极作用。当然,真正能够让民营经济拥有“平等、公平、同等”地位,唯有通过宪法来实现。《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一条指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因此,《民营经济促进法》的施行,除了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护民营经济发展外,它的真正意义还在于对现行宪法即2018年宪法本身的自我完善提出了新的要求。也就是说,《民营经济促进法》将要倒逼宪法对民营经济进行定性、定位和定义,对民营经济的社会主义经济性质和经济制度的基础地位加以确定。同时,将会根据已经发生巨大变化的社会主义建设实际,对现行宪法中关于所有制方面内容,做进一步研究讨论和修改完善。
一是关于把“民营经济”、“民营企业”概念及相应规定写进宪法。现行宪法中没有“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这两个概念及相应规定。这使制定相关法律、政策和深化改革受到一定影响。党中央国务院对民营经济发展高度重视,多年来出台了多个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性文件,这两个概念在文件中频繁出现。因此,把这两个概念及相应规定写进宪法的条件已经成熟。宪法中现有“国有企业”、“国有经济”、“集体经济”、“合作经济”、“私营经济”、“外国企业”等概念。建议把“民营经济”、“民营企业”概念写进宪法,并对其作出定性、定位和定义的表述。
二是关于总纲第6条“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的表述。总纲第6条规定:“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宪法中有关所有制方面内容,这一条管总。宪法中的这种表述,基本延续了1975年第二部宪法以来的内容。应该说,这种教条式的所有制模式早已过时,早已不适合中国国情,不适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际需要,不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作为超过中国经济“半壁江山”的民营经济,它和国有经济一样,都是社会主义经济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内在要素。如果只是把“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而把民营经济排斥在外,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将缺乏牢固的物质基础和制度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将缺乏应有的生机和活力。因此,不管是从理论上、实践上还是从宪法的高度,明确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和确立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地位,都已经显得十分紧迫,完全必要,势在必行。
三是关于第11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的表述。宪法第11条规定:“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条不全面,不完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很明显,第11条与中央《决定》精神不相符。既然公有制经济和包括民营经济在内的多种所有制经济都是“基本经济制度”的内在要素,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国有经济和民营经济就都应该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样也都应该是社会主义经济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宪法第6条和11条,把社会主义经济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分割开来,然后把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划归社会主义经济,把非公有制经济即把个体、私营等民营经济划归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不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情实际,不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
四是关于宪法中如何对民营企业合法财产保护的表述。宪法第12条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这个规定很好。党中央“两个毫不动摇”方针,是我们建立基本经济制度和发展民营经济的根本遵循。按照“两个毫不动摇”,需要明确作出“两个神圣不可侵犯”的规定,让各种所有制经济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在修改宪法规定公有制经济和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同时,也要规定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的合法财产神圣不可侵犯。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对财产保护有个说法:“保护国家的公共财产和合作社的财产,保护工人、农民、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的经济利益及其私有财产”。这个共同纲领虽然已被宪法所取代,但它对各方面财产同等保护的表述方式可供参考。只有当民营企业及经营者的合法财产权、经营权、隐私权等权益得到宪法同等保护,才能使他们消除后顾之忧和不安情绪,从而树立起殷殷报国情和拳拳爱国心。
五是关于总纲第6条中的“全民所有制”概念。关于“全民所有制”这一概念,于1954年首次写进第一部宪法。1975年第二部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现阶段主要有两种: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和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这种“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的所有制模式,是当时在极“左”思想和教条主义盛行时期从苏联照搬而来。虽然后来经多次修订,但这种模式基本被延续下来。对于“全民所有制”这个概念,马克思恩格斯从未提出和使用。在日常经济生活中,“全民所有制”也从未实际存在过。从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到2022年10月党的二十大,已经停止使用这一概念。2017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中央企业在2017年底前,按照《公司法》规定,将原来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全部改制和重新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2月,财政部、中宣部出台《关于印发<中央文化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中央文化企业在2018年底前,按照《公司法》规定完成改制,重新变更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都不再登记为“全民所有制企业”。国家统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较早在划分经济统计指标和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时,已将原来的“全民所有制经济”和“全民所有制企业”,改为了“国有经济”和“国有企业”。因此,在宪法新修正时,建议对“全民所有制”这一概念不必再保留。
七、在初级阶段第二第三个百年都要坚持民营经济社会主义经济性质和制度基础地位
确立民营经济社会主义经济性质和制度基础地位,首先要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早在20世纪80年代提出和阐述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科学理论,是坚持全面深化改革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总的指导方针,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基础,是发展社会主义民营经济的理论依据。初级阶段基本路线的核心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1987年党的十三大提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从1956年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到21世纪中叶(约2056年)社会主义现代化基本实现,至少需要上百年时间。在这100年里,我们都要从初级阶段这个实际出发,制定和实施推进改革开放、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各项方针政策。实践证明,初级阶段的基本理论和基本路线是完全正确的。改革开放40多年来,我们所取得的巨大成就,从一定意义上说,是坚持初级阶段的路线方针政策取得的,是调整完善所有制结构和促进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取得的。
初级阶段这个100年,现在已经过去60多年,到21世纪中叶还有30多年。现在看来,这30多年对于发展包括民营经济在内的多种所有制经济显然是不够用了。在这100年之后怎么办,还要不要发展民营经济?100年之后,民营经济发展的条件更好,水平更高,更需要发展。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需要更长时间,坚持发展壮大社会主义民营经济需要更长时间。我们不需要经历资本主义社会阶段,但我们将在很长时间都离不开发展民营经济。我们不搞资本主义,但可以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延长。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条道路是正确的光明的。只要是正确的道路,就不怕长、不怕远,就要勇往直前。纵观历史和分析判断发展未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至少还需要100年时间。为巩固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地位,我们要主动迎接初级阶段的第二个100年。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第二个100年,仍然需要继续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仍然需要继续发展壮大民营经济。第二个100年之后,还有第三个100年。到那个时候甚至更长时间,我国的现代化建设将达到更高水平,经济社会发展将发生更大变化。但是,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法律制度和方针政策不能变,民营经济的社会主义经济性质和制度基础的地位不能变。只要生产力水平还没有达到能够实现统一的社会所有制的程度,社会劳动产品还没有达到能够实现按需分配的程度,地区间城乡间人群间还没有达到能够实现共同富裕的程度,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将继续坚持不能动摇,民营经济的社会主义经济性质和制度基础地位将继续坚持不能动摇,民营经济和多种所有制经济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将继续坚持不能动摇。
注释:
[1][2][3][14][21][22]《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685、685、672、710、185、185页。
[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2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81、671页。
[5]《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15页。
[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416页。
[7][8][11][24][27]《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0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88、588、280、630、583页。
[9][10][1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832、626、95页。
[12][13][16]《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9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37、145、138页。
[17][18][19][2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133、134、590、592页。
[2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7卷, 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292页。
[2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378页。
[2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7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436页。
(本文为作者于2025年11月在山东大学经济研究院、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和浙江大学经济学院联合主办“第八届中国制度经济学论坛(2025)”所作主题报告。)
作者简介:胡德巧系国家发展改革委原重大项目稽察办司长,研究员。
来源:新大众哲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