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应碧:我所亲历的农村变革——1979年《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出台始末(下)
值得一提的是,随后我们国家管理农业的部门机构也发生了一些变化。1979年2月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议,一是建立了国家农业委员会:二是撤销农林部,分别成立农业部、林业部、农垦部和农机部。农机部实际是恢复的,之前有过;三是把水利部分成水利部和电力部。根据中央安排,除了农业部、林业部、农垦部、农机部、水利部,再加上气象局和水产总局,就是新成立的国家农委管理的几个部门。
四中全会前的修改
国家农委刚组建时,从原来农林部政策研究室抽了谢华、刘堪、裴润等十几位同志在林业部院内办公,我也是其中一个。农委主任是国务院副总理王任重。副主任有张平化、杜润生、李瑞山、赵新初、张秀山、何康等七、八位。张平化是常务副主任,之前是井冈山五个县委书记之一,当过中央宣传部部长、湖南省委书记;李瑞山,之前是陕西省委书记;赵新初,粮食部长;张秀山,当过东北局的组织部长。除我以外的其他同志都是司局级干部。我年纪最小,没有什么职务,就是收发材料,打打杂。我记得,当年还有一位年轻的女服务员。不久,又来了两位打字员。
国家农委成立后,最重要最紧迫的一件事就是修改三中全会的决定(草案)和“农业六十条”,然后提请四中全会讨论。
修改工作基本是按照老套路进行。一是征求书面意见。将文件印发各个省、各个部门,还有大学和大专院校、部队,让他们提修改意见。同时要求限定时间上报。二是召开座谈会。我们开了好多个座谈会,把各部门的负责同志和地方的同志请来,讨论怎么修改。在这个基础上开始修改。修改工作由农委研究室的谢华、裴润和刘堪三位主任具体组织,其中,文字工作主要由刘堪负责。我也参加讨论,但主要是负责打印、校对。
意见收上来后,我们就汇总,下面提了些什么意见,一条也不能漏。在这个基础上,研究怎么修改,哪些接受,哪些不接受,提出我们农委的意见,然后向中央请示。具体步骤是:研究室研究修改后,先以谢华名义送国务院秘书长助理袁木,袁木退回修改稿之后,再以研究室名义送农委领导,农委领导研究同意后,再上报给胡耀邦,耀邦批给胡乔木,由他最后把关。
地方提的修改意见,我们开始归为四大类。第一类涉及重要指标和重大政策问题,有些意见不一致;第二类是对农业现状估计和历史经验总结问题有不同认识;第三类是一些补充意见;第四类是语言文字表述方面的一些意见。比如要求压缩文字,语言通俗一点。政策研究室请示农委的几位领导意见。
后来,杜润生主持起草了一份意见,正式向中央报告。报告将地方意见总结成五个问题,并对每个问题都明确提出我们的看法。一是重要指标究竞改不改;二是如何评价农业的成就;三是反倾向问题,也就“左”和“右”的问题;四是四项基本原则和阶级斗争问题;五是农业学大寨问题。当然,实际远远不止这么些问题。针对每一个问题,农委给出了意见,报送给耀邦同志,耀邦批给乔木,几番沟通就改出来了。
关于农业成就的评价问题,原则通过的决定(草案),当时地方和农口部门的同志普遍认为评价太低,对成绩应该充分肯定。当时基本认识是,1970年以后农业战线实际是与“四人帮”对着干的,有的省农业发展很快。大家最不满意的是三句话,三个“很”,“从我国农业现状来看,农业生产水平很低,农民生活很苦,扩大再生产能力很弱”。对这个问题,农委的意见是,“三中全会的说法是实事求是的”,有两个地方可稍微改一下。为精简文字,第一部分已经说清情况了,第二部分就不说“三个很”了;同时第一部分加上了一句话,“有些地方发展的还是比较快”。不过,我看到正式通过的文件没加上这句。
关于农业学大寨问题。各省的意见比较一致,都认为还是要继续学大寨,说这是毛主席号召的,周总理还肯定了大寨精神的,这个不能丢。原来三中全会前提交的稿子,还有一句话,“农业要上去,最根本的是要学大寨,这是我国农业的根本道路,农业学大寨的旗子永远不能丢,即使我们国家成了世界第一高产国,也要把大寨精神世世代代传下去”。这句话是当时中央一位领导同志说的。三中全会决定(草案)稿上没有这句话,只是泛泛地讲还要“抓好农业学大寨、普及大寨县的群众运动”。唯一明确反对学大寨的一份意见是人民大学提供的修改稿。修改稿明确提出不要学大寨,为此作了很多分析论述。这个问题怎么办?后来农委把两个意见折中了一下,就是“农业学大寨还要提,但普及大寨县运动不要说了”。
关于指标问题。文件提到了很多指标。第一类指标是生产类指标,比如粮食产量要达到多少。地方反映,高了,很可能完不成。第二类指标是投入、信贷、价格。提价的事没人反对。农业投资增加到18%,相关部门明确表示做不到。关于供销社下放的事,有部门明确不赞成。讨论这个问题时,农委的意见是,把指标分成三类。第一类生产性指标可以降低点,留有余地;第二类农业投入的指标,粮食收购指标,不能动;第三类指标是规划性质类,部署性质类,不要说的太死,说个幅度就行了。这主要是杜老的意见,大家都接受了,跟中央请示时也是这么写的。
关于供销社改革和成立社队企业总局的事。供销社要不要下放到公社?农委的意见是:文件不是说是试点吗,试点就试试看嘛,不行再说,所以就不要改了。不过,最后四中全会正式通过时还是把它改了,连试点也不搞了。要不要成立社队企业总局,农委意见是也不写了。
关于反倾向问题。重点是要防“左”。当时农委的意见是这么说,强调防“左”,反映了当时历史背景和主要锋芒,必须肯定;“右”也要适当注意。要增加的内容里,有一项是关于阶级斗争的,对农村阶级斗争作分析,要说清楚。农委的意见,“这个意见不考虑”,因为农村阶级斗争问题已经说清楚了,所以最终“不改”,但是必须把“四项基本原则”加进去。农委上报请示主要就是这些问题。可真正最重要的一个问题,农委没有把大家意见反映上去,没有报告,向中央请示时压根也没提。三中全会决定(草案)里有一句很要害的话,“包工到作业组,联系产量计算劳动报酬”。地方对这句话反映非常强烈。虽然这个文件还写了,“不许包产到户,不许分田单干”。但又可以“包工到作业组,联系产量计算劳动报酬,实行超产奖励”。作业组可大可小,一家弟兄三个就可以搞成作业组,所以包工到“组”实际可以直接包到“户”。搞农业的人一眼就能看出其中的奥妙。而且当时在安徽等个别地方出现了“包产到户”,就是用的“联系产量计算劳动报酬”这个说法。四中全会的文件就是用的这个词。当时赞成“包产到户”的人都明白,三中全会草案稿的那句话,暗含着对“包产到户”倾向的支持。但大家又都十分警惕。这句话,我们也不请示,也不研究。不过,实际上已经经过了研究室很慎重的研究和讨论,事实上上层领导对这件事早有安排。因为大家对这句话意见很大,我们研究室最早的修改稿接受了地方的意见把那一段作了很大的修改,实际上把这句话意思给否了。研究室的谢华、裴韵、刘堪三人就定了这个修改意见,没报告农委主任,就直接送给了袁木。袁木退回稿子时,给谢华他们写了一段话,说他跟乔木商量了,这段文字不要动,这句话不要改,而且不管下边有多少意见都不修改。研究室这下有了底。
后来正式出台的四中全会的文件还是做了个很大的修改,将“不许包产到户,不许分田单干”,改成了“不许分田单干。除某些副业生产的特殊需要和边远山区、交通不便的单家独户外,也不要包产到户”。《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最大的突破就是这条。其实,四中全会之前,国家农委根据1979年3月召开的座谈会座谈情况给中央写了个报告,报告里就有这句话。当时中央转发了这个报告。那时“包产到户”是个禁区,谁都不能讲。现在把“两个不许”,改成了“不许分田单干,也不要包产到户”。“包产到户”就是从这里实现突破的。
收集上来的修改稿,除了人民大学较特殊外,四川省委的意见也比较特殊。四川省委提出,不要改,一个字不动。有两条理由:(一)这个文件下去农民干部都很拥护,现在不到一年就改,怕引起思想混乱:(二)这是历史事件,历史就是历史,当时就是那么写的,历史必须保留原样,如果有什么要改的,有什么新的变化,再发文件就是了,为什么要改呢?
1979年9月25日—28日,党的十一届四中全会在北京胜利召开。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这个决定的通过,标志我们国家农村改革与发展进入了一个新时代。
期间还有件事值得一说,是关于农村地主、富农的。有一天我突然收到公安部的一个文件,要给地主、富农分子摘帽。以前讲阶级斗争时,地主、富农分两类:一类戴帽子,叫地主分子、富农分子;另一种不戴帽,属于地主成分、富农成分。戴帽的那类受到了严重政治歧视待遇。就是不戴帽的,也是受到严重不公平待遇。生产队每次开会时,那些地、富子女不能坐,要站着听;出太阳的话,还要让他们去站着晒;劳动的时候,被放到一边;不能跟上级领导在一起;参军入党招工都是不被允许的。这些人唯一出路就是考大学出来,再参加工作、入党。我赶紧把这个文件送给领导。对于这个做法,当时我们都接受不了。农委讨论答复意见,都不赞成。杜老就说我们不答复了,就这么办。不曾想没过几天(1979年1月29日),广播就播出了《中共中央关于地主、富农分子摘帽问题和地、富子女成分问题的决定》,说,“除极少数坚持反动立场至今还没有改造好的以外,凡是多年来遵守法令,老实劳动,不做坏事的地、富、反、坏分子,经过群众评审,县委批准,一律摘掉帽子,给予人民公社社员待遇。地、富家庭出身的社员,他们本人成分一律定为公社社员,与其他社员一样待遇。凡入学、招工、参军、入团、入党和分配工作等方面主要看政治表现。”当时农村干部,特别是村支部书记,很难接受。记得,期间有次我去广西调研,坐火车路过湖南,在好几个岔道口,都看到一些村干部拉着“骂”这个政策的条幅。
两个长期管用的农村政策
我觉得,整体来看,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决定(草案)的正式通过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开启了中国农村的改革进程,它不仅提出了多项稳定农业的政策,而且为调整国家和农民关系方面作出多项重大决策,最主要是系统地总结了过去的经验教训。
其中,特别是有几句话,二十五条措施开头的几句话,“确定农业政策和农村经济政策的首要出发点,是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充分发挥我国八亿农民的积极性。我们一定要在思想上加强对农民的社会主义教育的同时,在经济上充分关心他们的物质利益,在政治上切实保障他们的民主权利。离开一定的物质利益和政治权利,任何阶级的任何积极性是不可能自然产生的。”这几句话我是牢牢记住了。从那以后,无论我是参与农业农村政策研究制订,还是推动决策,我始终把握住这点:出来的任何一项政策,绝对不能损害农民的利益。我们制定政策时,首先要考虑有没有侵犯农民权利,有没有损害农民利益,不给他好处可以,但绝不能损害农民的利益。对于很多政策,农民之所以不高兴,是因为这些政策侵犯了他们的权利,损害了他们的利益。有些事情,我们现在一下做不到,但方向必须明确,能改多少就改多少,最终是要把它去掉。在这之后的几十年,我参与了国家许多农业农村政策制定,碰到任何问题矛盾,我还是首先考虑这条,“有没有侵犯农民权利,有没有损害农民利益”。如果是领导定的事(会损害到农民利益),我没有权利改,我就不表态,但要我同意是不行的;如果征求意见,我肯定是要提的。我想,“绝不要损害农民的利益”,这对做好农业农村工作是永远管用的,也是我们今后做好农村工作必须把握住的。
还有,文件实现了“包产到户”的突破。三中全会的决定(草案),提出“包工到作业组,联系产量计算劳动报酬”,事实上是对“包产到户”的支持。当时我们都是这么认识的,地方很多同志提意见要把这句删掉,也是看到了这一点。因为之前他们都是在“联系产量计算劳动报酬”的口号下,搞“包产到户”。当年不少农口的同志强烈反对这条,但四中全会不但坚持,还突破了,把“两个不许”改成了“一个不许、一个不要”。我们国家的农村改革是从“包产到户”开始的,“包产到户”的开口又是从这个地方开始的,所以我总觉得这个文件是划时代的文件。
此外,文件提出的正确处理国家与农民关系的选项到现在看也是对的,不但在当时起了很大作用,而且长期发挥出了巨大作用。要我看,后来上世纪八十年代农业增产,不仅是包产到户的功劳,还应该包括粮食提价、化肥降价、增加农业投入、增加农业贷款、减少粮食征购、进口粮食、让农民休养生息等政策的功劳,但这些都不是长期性的,前面两条才是长期性的。
来源:《农村工作通讯》,2015年第13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