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研究院:关于落实民营经济两项重点任务的建议——民营企业家微信访谈综述
2025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将“完善民营经济促进法配套法规政策”和“有效激发民间投资活力”列入2026年经济工作的重点任务,2026年1月北京大成企业研究院通过微信方式访谈了近40 位民营企业家,征求他们对落实这两项重点任务的意见建议,受访的企业来自制造业、服务业、科创企业等多个领域。
一、关于“完善民营经济促进法配套法规政策”的建议
企业家建议民营经济促进法配套法规政策要进一步细化,明晰行政责任。法规制定和政策调整要给予民营企业等相关利益方参与、听证和质询的权利。在执行中应公开透明,接受公众、媒体和利益相关方的监督,让法律成为可执行、可监督、可问责的制度保障。
(一)破除隐性壁垒,公平市场准入与竞争
1.通过制度设计,保证民营企业在要素获取、准入许可、监管执法等方面享有与国有企业同等权利,在经济生活中体现“所有制中性”原则。
2.通过清单化管理、标准化流程,消除各种显性和隐性壁垒。大幅缩减市场准入负面清单,鼓励民间资本参与交通、能源、资源、国防等领域重大项目,明确民间资本准入标准、申报流程、审批时限、参与方式。
3.强化公平竞争,推行公共资源交易“阳光化”。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消除政府招投标和采购中针对民营企业设置资质审查、业绩门槛、与国企合作、项目库筛选等变相限制民企参与的歧视性限制。
4.健全公平竞争投诉与督办制度,完善常态化第三方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和清理机制,及时发布“废止、修订、保留”政策法规的动态清单。
(二)强化权益保护,规范执法与监督机制
1.建立快速维权通道和跨部门协同的保护机制。细化现行法律法规中有关民营企业产权保护的具体条款,对知识产权、股权、资产等相关内容,要进一步明确侵权追责的流程与赔偿标准,真正使民营企业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2.规范涉企案件管辖,严禁执法机构随意对企业家采取边控、留置等强制措施,司法部门同步或尽早介入涉企刑事案件,通过司法途径保障企业家人身安全与合法财产不受侵犯。完善涉企错案纠正机制,依法纠正一批侵害民营企业权益的错案冤案。
3.健全知识产权保护措施。适应人工智能发展趋势,增设数据、算法专利、AI模型等新型权益的司法保护措施。畅通企业知识产权快速维权通道。
4.畅通民营企业行政复议与司法诉讼通道,保障企业维护自身权益的权利。完善跨部门执法监督与申诉机制,组建跨部门投诉受理中心,对企业反映的违规执法问题在30日内给予答复和处理,并有相应的违规问责机制。
5.启动《个人破产保护法》立法程序,解除创业者后顾之忧,促进人们积极创新创业。
(三)创新融资支持,破解民企融资瓶颈
1.建立金融资源与民营经济贡献合理匹配机制,确保民企贷款规模、增速与民营经济的GDP占比、就业贡献等相匹配,确保商业银行新增贷款中民企占比不低于50%。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搭建一站式融资服务平台,推广“企业需求清单+金融产品清单”精准对接模式。
2.推动信贷政策优化与创新,对科技创新型民企突破传统抵押物限制,推动探索数据资产、创意IP等新型资产质押融资。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项目收益权质押”等融资模式。
3.规范金融机构行为,禁止违规违约抽贷、断贷、压贷,建立金融机构负面行为清单与追责机制,落实普惠信贷尽职免责,合理提高不良容忍度。
4.设立“高新技术投资风险补偿基金”,对投资“卡脖子”技术研发失败的项目给予损失补偿。完善民营企业融资担保风险补偿机制,扩大银行“科技贷”、“知识产权质押贷”等风险补偿池规模。
(四)赋能科技创新,优化创新生态与保障
1.在AI等前沿技术领域建立容错与沙盒监管机制,界定创新试错的边界,明确容错免责要求,允许企业在限定场景内测试创新产品,设置应用观察期,对非主观故意的技术风险给予宽容对待。
2.制定“军工领域民营企业准入负面清单”,放宽资质标准,简化审批程序和缩短时限,排除“国企优先”等隐性限制。
3.优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提高“卡脖子”技术研发投入企业加计扣除比例至175%,允许研发设备加速折旧(年限缩短至3年)。
4.落实“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的补贴奖励政策,对首次使用的下游企业给予风险补偿和尽职免责。搭建新技术、新装备、新材料等行业应用场景对接平台,动态发布应用场景清单,加速技术应用转化。
5.推动建立国家级AI数据共享平台,降低中小企业数据获取成本。明确企业在数据采集、标注、训练中的合法边界。
(五)强化政策落地,健全考核与反馈机制
1.建立政策听证质询机制,实行重大经济政策调整提前公示和听取企业意见的制度,畅通民营企业政策反馈渠道,及时调整执行中不合理的规定。
2.地方政府在制定产业政策、补贴政策、监管规则时,要开展对民营经济影响评估,并纳入政策出台前置程序。
3.规范企业经营的政策法规要与民营企业发展现状和普遍能力相匹配,避免“高标准立法、普遍性违法、选择性执法”的现象。
4.进一步明确落实民营经济政策的责任清单,建立对有关职能部门、地方政府落实《民营经济促进法》及配套政策落地的考核机制。
二、关于“有效激发民间投资活力”的建议
民间投资是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也是检验民营企业信心的“晴雨表”。当前民营资本投资意愿不足的问题,依靠政策号召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需通过法治化、可操作的具体举措,打通关键堵点、强化激励机制,从而充分激活民间资本投资活力,破解民营企业“不敢投、不愿投、不能投”的困境。
(一)稳定投资预期,提振民间投资信心
1.通过精准的税收激励政策,提高民营企业投资的收益预期,激发其投资与扩大再投资的意愿。对民营企业投资国家鼓励的领域或将盈利用于再投资,给予税收优惠政策,例如税收减免、投资退税、税额抵扣等,让民营企业在权衡投资风险与收益时,有更高的收益预期。
2.修订创投基金税收规则,使税收与其行业风险与收益特征相匹配,以激励更多民间资本进入风险投资。有限合伙制的创投基金具有“高失败率、高回报集中”且项目退出与损失确认存在时间错配的特征,现行税收政策为“单一基金核算”(20%税率,亏损不跨年结转、管理费等不可抵扣)和“年度整体核算”(5%-35%超额累进税率)两种缴税方式,均不符合创投基金运作逻辑与风险特征。建议在税收处理上,允许投资人先收回全部本金,再对超出部分按实际到账时间,就其真实所得依法纳税。
3.将民间投资环境作为政府业绩考核重要内容,提高政府工作人员为企业服务的积极性,对不作为的部门和人员严肃追责。
4.解决“新官不理旧账”、“承诺补贴不兑现”的问题。强化政府承诺刚性兑现。明确用地、准入、补贴等政策的存续期限,。建立对政府及国有企业失信的惩戒机制。
5.稳定环保、检测、安全政策,在对这些领域的标准调整前,应充分征求行业商会和企业意见,设置合理的过渡期,对合规企业因政策变动产生的损失给予补偿。
6.纠正在银行贷款中普遍存在的要求民营有限责任公司实控人及配偶、子女以个人和家庭财产提供担保,变相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做法。
(二)解决债务拖欠,构建全链条清欠执行机制
1.限时集中化解当前债务拖欠链条,以司法裁判作为债务认定的权威依据,由司法部门集中力量专项办理债务纠纷案件。明确政府部门、国有企业无争议欠款必须在30日内支付,对恶意拖欠、拒不配合清欠的企业,限制其参与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申请财政补贴等资格。
2.建立账款清欠闭环机制,建立全国统一的清欠督办平台,国家在国债中安排专门的启动资金注入债务链条,明确清欠资金使用规则,企业收到启动资金后,需优先偿还上下游欠款,通过资金周转逐步理清债权债务关系。
3.从源头防范新增债务风险,针对国有企业和政府项目,建立专项账户制度,项目资金先行存入专项账户,在严格的监管下专款专用,保障项目资金落实,避免“垫资建设”“先干后付”导致民营企业资金被拖欠。
(三)降低投资成本,减轻企业负担
1.降低投资项目前期制度性成本,在民间投资项目审批中,大力推行并联审批与告知承诺制,缩短项目落地周期。对符合条件的高科技制造项目,暂缓或分期收取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前置费用,项目竣工后尽快返还相关规费。
2.规范监管执法。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检查、自由裁量权过大等问题,整合市场监管、环保、应急、消防等多部门涉企检查事项,推动“多检合一”、“结果互认”,切实减轻企业合规负担。
3.完善PPP项目的利益共享与风险分担机制,提高项目透明度。对投资周期长、回报慢的基础设施和民生项目,推广“PPP+保险”模式,政府通过财政补贴鼓励企业购买风险保险,降低民企前期投入压力。
4.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工业用地实行弹性出让,土地出让金可分期缴纳(最长不超过5年);对高耗能但属于国家战略急需的企业项目,实行能源优惠政策。
(四)优化投资服务,构建良好生态
1.推动国有银行、大型央企成立新型投资公司(基金),重点参股符合国家政策方向(如新质生产力、银发经济、扩大内需)的民营企业项目,提供“债权+股权”综合融资,持股比例控制在10%-30%。政策性金融工具要更多向民间投资项目倾斜,提供中长期低成本资金,精准支持民企创新项目与产业化发展。
2.营造鼓励创业、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修改《最高法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取消限高人员乘坐高铁和飞机出行等限制措施,为创业者生产经营提高效率提供便利。
3.支持民间投资的优质项目发行REITs,拓宽民间投资的退出渠道。合理确定政府引导基金容错比例,允许早期投资更高亏损率,带动民间资本投早投小。
来源:北京大成企业研究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