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研究院:关于落实民营经济两项重点任务的建议——民营企业家微信访谈综述

发布时间:2026-02-26 13:09 作者:大成研究院 浏览:767次

2025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将完善民营经济促进法配套法规政策有效激发民间投资活力列入2026年经济工作的重点任务,20261月北京大成企业研究院通过微信方式访谈了近40 位民营企业家,征求他们对落实这两项重点任务的意见建议,受访的企业来自制造业、服务业、科创企业等多个领域。

一、关于“完善民营经济促进法配套法规政策”的建议

企业家建议民营经济促进法配套法规政策要进一步细化,明晰行政责任。法规制定和政策调整要给予民营企业等相关利益方参与、听证和质询的权利。在执行中应公开透明,接受公众、媒体和利益相关方的监督,让法律成为可执行、可监督、可问责的制度保障。

(一)破除隐性壁垒,公平市场准入与竞争

1.通过制度设计,保证民营企业在要素获取、准入许可、监管执法等方面享有与国有企业同等权利,在经济生活中体现所有制中性原则。

2.通过清单化管理、标准化流程,消除各种显性和隐性壁垒。大幅缩减市场准入负面清单,鼓励民间资本参与交通、能源、资源、国防等领域重大项目,明确民间资本准入标准、申报流程、审批时限、参与方式。

3.强化公平竞争,推行公共资源交易阳光化。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消除政府招投标和采购中针对民营企业设置资质审查、业绩门槛、与国企合作、项目库筛选等变相限制民企参与的歧视性限制。

4.健全公平竞争投诉与督办制度,完善常态化第三方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和清理机制,及时发布废止、修订、保留政策法规的动态清单。

(二)强化权益保护,规范执法与监督机制

1.建立快速维权通道和跨部门协同的保护机制。细化现行法律法规中有关民营企业产权保护的具体条款,对知识产权、股权、资产等相关内容,要进一步明确侵权追责的流程与赔偿标准,真正使民营企业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2.规范涉企案件管辖,严禁执法机构随意对企业家采取边控、留置等强制措施,司法部门同步或尽早介入涉企刑事案件,通过司法途径保障企业家人身安全与合法财产不受侵犯。完善涉企错案纠正机制,依法纠正一批侵害民营企业权益的错案冤案。

3.健全知识产权保护措施。适应人工智能发展趋势,增设数据、算法专利、AI模型等新型权益的司法保护措施。畅通企业知识产权快速维权通道。

4.畅通民营企业行政复议与司法诉讼通道,保障企业维护自身权益的权利。完善跨部门执法监督与申诉机制,组建跨部门投诉受理中心,对企业反映的违规执法问题在30日内给予答复和处理,并有相应的违规问责机制。

5.启动《个人破产保护法》立法程序,解除创业者后顾之忧,促进人们积极创新创业。

(三)创新融资支持,破解民企融资瓶颈

1.建立金融资源与民营经济贡献合理匹配机制,确保民企贷款规模、增速与民营经济的GDP占比、就业贡献等相匹配,确保商业银行新增贷款中民企占比不低于50%。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搭建一站式融资服务平台,推广企业需求清单+金融产品清单精准对接模式。

2.推动信贷政策优化与创新,对科技创新型民企突破传统抵押物限制,推动探索数据资产、创意IP等新型资产质押融资。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项目收益权质押等融资模式。

3.规范金融机构行为,禁止违规违约抽贷、断贷、压贷,建立金融机构负面行为清单与追责机制,落实普惠信贷尽职免责,合理提高不良容忍度。

4.设立高新技术投资风险补偿基金,对投资卡脖子技术研发失败的项目给予损失补偿。完善民营企业融资担保风险补偿机制,扩大银行科技贷知识产权质押贷等风险补偿池规模。

(四)赋能科技创新,优化创新生态与保障

1.AI等前沿技术领域建立容错与沙盒监管机制,界定创新试错的边界,明确容错免责要求,允许企业在限定场景内测试创新产品,设置应用观察期,对非主观故意的技术风险给予宽容对待。

2.制定军工领域民营企业准入负面清单,放宽资质标准,简化审批程序和缩短时限,排除国企优先等隐性限制。

3.优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提高卡脖子技术研发投入企业加计扣除比例至175%,允许研发设备加速折旧(年限缩短至3年)。

4.落实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的补贴奖励政策,对首次使用的下游企业给予风险补偿和尽职免责。搭建新技术、新装备、新材料等行业应用场景对接平台,动态发布应用场景清单,加速技术应用转化。

5.推动建立国家级AI数据共享平台,降低中小企业数据获取成本。明确企业在数据采集、标注、训练中的合法边界。

(五)强化政策落地,健全考核与反馈机制

1.建立政策听证质询机制,实行重大经济政策调整提前公示和听取企业意见的制度,畅通民营企业政策反馈渠道,及时调整执行中不合理的规定。

2.地方政府在制定产业政策、补贴政策、监管规则时,要开展对民营经济影响评估,并纳入政策出台前置程序。

3.规范企业经营的政策法规要与民营企业发展现状和普遍能力相匹配,避免高标准立法、普遍性违法、选择性执法的现象。

4.进一步明确落实民营经济政策的责任清单,建立对有关职能部门、地方政府落实《民营经济促进法》及配套政策落地的考核机制。

二、关于“有效激发民间投资活力”的建议

民间投资是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也是检验民营企业信心的晴雨表。当前民营资本投资意愿不足的问题,依靠政策号召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需通过法治化、可操作的具体举措,打通关键堵点、强化激励机制,从而充分激活民间资本投资活力,破解民营企业不敢投、不愿投、不能投的困境。

(一)稳定投资预期,提振民间投资信心

1.通过精准的税收激励政策,提高民营企业投资的收益预期,激发其投资与扩大再投资的意愿。对民营企业投资国家鼓励的领域或将盈利用于再投资,给予税收优惠政策,例如税收减免、投资退税、税额抵扣等,让民营企业在权衡投资风险与收益时,有更高的收益预期。

2.修订创投基金税收规则,使税收与其行业风险与收益特征相匹配,以激励更多民间资本进入风险投资。有限合伙制的创投基金具有高失败率、高回报集中且项目退出与损失确认存在时间错配的特征,现行税收政策为单一基金核算20%税率,亏损不跨年结转、管理费等不可抵扣)和年度整体核算5%-35%超额累进税率)两种缴税方式,均不符合创投基金运作逻辑与风险特征。建议在税收处理上,允许投资人先收回全部本金,再对超出部分按实际到账时间,就其真实所得依法纳税。

3.将民间投资环境作为政府业绩考核重要内容,提高政府工作人员为企业服务的积极性,对不作为的部门和人员严肃追责。

4.解决新官不理旧账承诺补贴不兑现的问题。强化政府承诺刚性兑现。明确用地、准入、补贴等政策的存续期限,。建立对政府及国有企业失信的惩戒机制。

5.稳定环保、检测、安全政策,在对这些领域的标准调整前,应充分征求行业商会和企业意见,设置合理的过渡期,对合规企业因政策变动产生的损失给予补偿。

6.纠正在银行贷款中普遍存在的要求民营有限责任公司实控人及配偶、子女以个人和家庭财产提供担保,变相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做法。

(二)解决债务拖欠,构建全链条清欠执行机制

1.限时集中化解当前债务拖欠链条,以司法裁判作为债务认定的权威依据,由司法部门集中力量专项办理债务纠纷案件。明确政府部门、国有企业无争议欠款必须在30日内支付,对恶意拖欠、拒不配合清欠的企业,限制其参与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申请财政补贴等资格。

2.建立账款清欠闭环机制,建立全国统一的清欠督办平台,国家在国债中安排专门的启动资金注入债务链条,明确清欠资金使用规则,企业收到启动资金后,需优先偿还上下游欠款,通过资金周转逐步理清债权债务关系。

3.从源头防范新增债务风险,针对国有企业和政府项目,建立专项账户制度,项目资金先行存入专项账户,在严格的监管下专款专用,保障项目资金落实,避免垫资建设”“先干后付导致民营企业资金被拖欠。

(三)降低投资成本,减轻企业负担

1.降低投资项目前期制度性成本,在民间投资项目审批中,大力推行并联审批与告知承诺制,缩短项目落地周期。对符合条件的高科技制造项目,暂缓或分期收取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前置费用,项目竣工后尽快返还相关规费。

2.规范监管执法。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检查、自由裁量权过大等问题,整合市场监管、环保、应急、消防等多部门涉企检查事项,推动多检合一结果互认,切实减轻企业合规负担。

3.完善PPP项目的利益共享与风险分担机制,提高项目透明度。对投资周期长、回报慢的基础设施和民生项目,推广“PPP+保险模式,政府通过财政补贴鼓励企业购买风险保险,降低民企前期投入压力。

4.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工业用地实行弹性出让,土地出让金可分期缴纳(最长不超过5年);对高耗能但属于国家战略急需的企业项目,实行能源优惠政策。

(四)优化投资服务,构建良好生态

1.推动国有银行、大型央企成立新型投资公司(基金),重点参股符合国家政策方向(如新质生产力、银发经济、扩大内需)的民营企业项目,提供债权+股权综合融资,持股比例控制在10%-30%。政策性金融工具要更多向民间投资项目倾斜,提供中长期低成本资金,精准支持民企创新项目与产业化发展。

2.营造鼓励创业、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修改《最高法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取消限高人员乘坐高铁和飞机出行等限制措施,为创业者生产经营提高效率提供便利。

3.支持民间投资的优质项目发行REITs,拓宽民间投资的退出渠道。合理确定政府引导基金容错比例,允许早期投资更高亏损率,带动民间资本投早投小。

来源:北京大成企业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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