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蔚暄:上海国营企业“放权让利”改革研究(1979—1986)
国营企业是社会主义经济的主体,其运行机制直接影响国民经济的整体格局。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国营企业不具备独立的经济地位,严重阻碍了企业的自身发展,制约了国民经济的整体活力。改革开放以后,改革国营企业的管理体制成为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内容。从1979年至1986年,国家首先实施了以“放权让利”为主要内容的改革,具体措施包括在国营企业中推行利润留成制与“利改税”改革,以此逐步扩大企业自主权,使之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放权让利”改革在历史学及经济学领域均有一定研究,主要聚焦于相关的政策内容、实施效果及引发的经济学问题。关于“放权让利”改革未能突破计划经济体制束缚的原因,以及改革过程中国家与企业间的互动关系,仍有待深入探究。由于“放权让利”改革具有鲜明的“摸着石头过河”特征,地方实践经验在改革进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考虑及此,笔者拟以上海国营企业为例展开研究。改革开放初期,上海在国营企业改革大潮中具有引领作用,其实践情况亦对中央决策产生了重要影响。鉴于此,本文将着重研究“放权让利”改革在上海的具体实施,考察中央、地方主管部门、企业三方围绕改革的互动过程,探讨“放权让利”改革中存在的结构性问题,以此深化学界对于改革开放初期经济体制改革的理解。
一、“放权让利”改革方向的确立
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中,国营企业长期缺乏必要的自主权。20世纪50年代“大跃进”时期,国家曾尝试向企业下放部分权力。其中最重要的改革措施,一是减少指令性指标,扩大企业计划管理权;二是实行利润留成制,扩大企业财权;三是扩大企业人事权和机构安排权。此次改革虽在短期内激发了企业活力,但也助长了“大跃进”时期经济的混乱局面。1958年至1959年,上海七个主要工业局共获得利润留成资金9.87亿元,基本相当于1958年整个上海基本建设投资总额9.74亿元。由于留成资金在使用过程中缺乏监督,很大一部分资金用于计划外基本建设,加剧了国民经济比例的失调。随着60年代经济管理权的再度集中,利润留成制也于1962年停止实行。20世纪六七十年代,上海国营企业与国家的关系再无大的变动,企业无论归中央部门还是地方政府管理,都基本处于无权、无责、无利的地位。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经济管理体制改革重新成为中央关注的重点。1978年4月,中共中央下发《关于加快工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又称“工业三十条”),在工业领域实行拨乱反正。但该文件仍然延续了中央与地方行政性分权的思路,提出“必须在巩固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前提下,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原则还是大权独揽,小权分散,该集中的集中,该分散的分散”,各级企业“要在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管理”。“工业三十条”发布后,经济学家薛暮桥在江苏等地调查发现,基层企业“对条条管、块块管都有意见,对工业三十条也缺乏信心”,认为“无论条条管,还是块块管,都是不让工厂自己管。企业没有机动财力,许多事情应办的不能办”。
早在20世纪60年代,经济学界就有关于强调企业自主权的倡议。孙冶方在1961年《关于全民所有制内部的财经体制问题》的报告中提出:“财经管理体制的中心问题是作为独立核算单位的企业的权力、责任和它们同国家的关系问题,也即是企业的经营管理权问题。”他建议将经济决策权分为应由国家掌握的“大权”和由企业掌握的“小权”,国家不应随意干涉企业的“小权”,主张在保持计划经济的条件下,给予企业短期决策权力。这一思路实际上与60年代中后期苏联、匈牙利等国扩大企业自主权的改革不谋而合。1978年以后,孙冶方的观点重新受到国内经济学界重视。薛暮桥在1978年7月所作的《关于计划管理体制的一些意见》中指出,“不论条条管,还是块块管,都是按行政系统管,既割断了各行各业之间的经济联系,也割断了地方与地方之间的经济联系”,经济体制改革“更加重要的是扩大企业的机动权力,发挥企业的积极性”。蒋一苇则进一步提出了“企业本位论”,呼吁“社会主义的经济体制,要以企业为本位来建设”,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经济利益,国家应采取经济手段管理企业,并把发挥企业能动性作用作为体制建设的出发点。
这一时期的出国考察热也推动了扩大企业自主权政策的出台。1978年以来,国家派出大量高层代表团出国考察国外经济发展经验。1978年10月底至12月上旬,国家经济委员会(下文简称“国家经委”)派出代表团访问日本。考察团最关心的问题是:日本企业为什么能够搞活?中国企业为什么存在问题?代表团成员在考察后普遍认为“我们的企业必须进行改革,要给企业更多的自主权”。代表团在归国后提交的《日本工业企业管理考察报告》中指出,“我国同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相比,科学技术方面的差距固然很大,管理方面的差距更大”,国家应该赋予企业自主权,鼓励企业之间的竞争,改革工业组织管理形式,建立“供产销统一的,人财物统一的,权力比较大的,领导关系单一的各种公司”。报告同时建议“先在京津沪三市选少数基础较好的工厂,进行改革企业管理的试点”。该报告经余秋里、康世恩批示印发后,在全国引起了不小反响。
在此氛围下,1978年下半年,中央正式将“放权让利”确立为经济管理体制的改革方向。1978年9月9日,李先念在国务院务虚会议上指出,过去20多年的经济管理体制,“往往从行政权力的转移着眼多,往往在放了收、收了放的老套中循环”,如今应充分调动企业积极性,“给予各企业以必要的独立地位”,并且“注意企业的经济权限和经济利益”。“放权让利”首次得到中央领导人的公开支持。邓小平也在12月13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讲话中强调:“当前最迫切的是扩大厂矿企业和生产队的自主权。”“放权让利”随后被写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公报指出:“现在我国经济管理体制的一个严重缺点是权力过于集中,应该有领导地大胆下放,让地方和工农业企业在国家统一计划的指导下有更多的经营管理自主权。”至此,中央对“放权让利”这一改革方向达成了共识。
关于“放权让利”内容与实践方式的探索也在同一时期进行。四川省于1978年10月率先开展“放权让利”改革试点,实行“大跃进”时期的利润留成制,规定试点企业可以从计划利润中提取5%的留成,还可以从超计划利润中提取20%的留成。尽管企业从中获益有限,但利润留成制的留成额与企业利润挂钩,比1978年11月在全国普遍实行的企业基金制(与企业工资总额挂钩)更能调动企业积极性。至1979年上半年,四川省试点企业的利润增长率比全省工业平均水平高54%,工业总产值增长率比全省平均水平高56.7%。地方的试点经验引起了中央的关注。1979年上半年,国家经委在东北、江苏、上海等地开展广泛调研,形成“扩权十条”建议,明确了“放权让利”改革的基本内容:在保证完成国家计划的前提下,企业实行以利润留成制为核心的激励办法,并扩大企业在技术改造、发展新产品、外贸及人事管理等方面的自主权。1979年4月5日,中央召开工作会议,原则上通过了“扩权十条”,并决定随后组织北京、天津、上海的八家企业进行扩权试点。
国家经委提出的“扩权十条”核心是扩大企业财权,财政部就此提出了不同意见。1978年企业上缴利润占国家财政总收入的51%,此时国家财政尚不宽裕,财政部担心企业留成过多会削弱国家财力。鉴于扩权建议最初由李先念提出且其曾长期担任财政部部长,财政部与国家经委反复磋商,最终双方相互妥协形成五个文件,分别是《关于扩大国营工业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的若干规定》《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利润留成的规定》《关于开征国营工业企业固定资产税的暂行规定》《关于提高国营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率和改进折旧费使用办法的暂行规定》《关于国营工业企业实行流动资金全额信贷的暂行规定》。上述文件于1979年7月13日由国务院正式颁布,这就是国务院[1979]175号文件(下文简称“175号文件”)。
175号文件保留了“扩权十条”的基本内容,但在企业最关心的利润留成方面,企业保留利润占实现利润的比例(以下统称“留利率”)有所降低。如四川省试点企业留利率为15%至25%,而五个文件规定的留利率仅有5%至10%,许多企业认为175号文件“步子迈得太小、不解渴”。时任国家经委副主任袁宝华认为,尽管175号文件“实际上是扩权有限,让利也不多”,但打破了企业长期实行的统收统支制度,在改革初期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175号文件颁布后,“放权让利”改革试点在全国推广。截至1980年初,全国共有2100多家企业进行了试点,试点企业的利润约占全国工业企业利润的35%,产值约占26%。在试点政策的推动下,试点企业1979年完成的工业总产值比1978年增长12.2%,实现利润增长20%,上缴利润增长13.4%,试点企业的增收幅度既超过了试点以前的水平,也高于非试点企业的一般水平。
总而言之,“放权让利”改革开创了中国经济管理体制改革的新局面,改革从此跳出了中央与地方分权的“老套中循环”,重心转向激发基层企业的活力。由于财政是计划经济体制配置资源的枢纽,“放权让利”改革以扩大企业财权作为突破口,尽管这在当时是最具可行性的选择,但也使得改革的力度不可避免地受限于财政的承受能力,对此后改革进程的波折产生了重要影响。
二、利润留成制的初期试点与问题
20世纪70年代末期,上海作为全国重要的经济中心,正面临巨大的发展压力。当时上海工业总产值占全国1/8,财政收入占全国1/6,但其获得的基本建设投资严重不足。从1970年到1978年,上海工业企业上缴利税达1049亿元,而工业基本建设投资仅为60亿元,仅占同时期全国工业基本建设投资总额的3.4%。资金缺乏导致多数企业生产设备陈旧。以轻工业局为例,其下属企业生产设备属于20世纪三四十年代生产的占40%,50年代生产的占50%,而60年代后生产的仅占10%。由于固定资产得不到应有补偿,多数设备超期服役、带病运转,新技术无法推广,上海企业长期以来只能靠“挖潜”实现增产,不少企业经过多年的拼厂房、拼设备、拼人力,增产能力大幅下降。许多企业干部抱怨道:“年年希望喘一口气,而年年只能多背任务回来。”
“放权让利”改革给上海企业带来了希望。1979年5月,中央组织京、津、沪三市八家企业进行扩权试点。首批试点的三家企业均属于上海机械工业系统,机械工业是上海最大的工业部门,企业数占全市工业企业总户数的40%,工业总产值占全市工业总产值的32.3%,试点三厂均是上海机械工业中规模较大、管理较好的企业。试点的主要内容是采取利润留成制。为了克服“大跃进”时期留成资金使用缺乏监督的弊端,新的利润留成制分设三种基金——生产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实行分别管理、专款专用。利润留成计算方法参考四川省办法,基数利润和超基数利润按不同比例提取留成。三厂的平均留利率为10.5%,低于四川省试点企业15%至25%的平均留利率。
然而,三厂的试点并未达到预期效果。《人民日报》发表的一篇报道指出,京、津、沪八家企业试点时间已经不算短,“扩大自主权问题却没有真正迈开步子”。新华社上海分社的内参报告也称,上海试点三厂“‘扩大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的进展,大大落后于‘企业内部各项基础工作的整顿’”。造成上述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受职工奖励基金提取限制,试点企业奖金反而低于以往水平。上海市规定职工奖金最高可按工资的17%提取,而利润留成制规定职工奖励基金一般只能按工资的10%提取,最多不超过12%,上海汽轮机厂当年奖金因此减少10万元,影响了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另一方面,试点工作缺乏统一领导。在当时体制下,机械工业由中央13个部门、8个口岸、1个出口总公司领导。三厂的扩权试点主要由上海市革命委员会工业交通办公室负责(下文简称“工交办”),由于扩权试点牵涉范围广、试点企业“婆婆”(主管单位)众多,包括利润留成、劳动管理权、人事任免权、外贸出口权等扩权措施超越了工交办的职权范围,需要多个部门协商解决,许多问题无人做主或意见不一致,造成各项改革措施难以落实。
1979年175号文件发布后,上海进一步扩大了试点企业的范围。第二批试点的103家骨干企业涉及上海九个主要工业局,工业总产值占全市1/5,上缴利税占全市1/4,此外还有标准件、拖拉机汽车、线带、玩具、自行车、缝纫机等六家专业公司也获准进行试点。为了调动上海企业的积极性,国家经委和财政部适当降低了留成基数,提高了新产品试制费的比例,使试点企业额外增加2000多万元的资金。上海市工交办也对利润留成制进行了两点修改:利润留成基数采取“定比”办法计算,以1978年上缴利润为基数,一定三年不变;企业自筹资金扩大再生产获得的利润,两年不上缴,留归企业供生产发展。尽管试点企业认为上述修改仍是“犹抱琵琶半遮面”,企业受益不多,但比首批试点企业的方案已有所进步。在上述政策推动下,上海试点企业1979年实现利润比1978年增长14.7%,远高于全市工业企业平均增长水平的5.3%。
随着试点范围扩大,更多相关问题开始出现,最突出的问题是试点企业获得的权力太小。1980年1月,薛暮桥受国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指派,到上海开展体制改革调查,他在笔记中提到“下放权力很小,变动太多”“劳动择优采取无法执行,多余劳动力无法精简”“外贸出口无法突破,产销无法见面”“各部门的规章制度都与试点矛盾”等一系列问题。除了实行利润留成制外,“扩权十条”承诺的其他权力基本未能兑现。
在此情况下,企业实际仅有“财源”而无完整的“财权”。由于计划权、物资权没有解决,企业有建设资金却没有物资供应和施工力量配合,造成留成资金大量积压。如上海电表厂试点后共获得利润留成266.3万元,其中生产基金共计117.2万元,只用去27.2万元;职工福利基金85.2万元,只用去37.3万元。大量留成资金存在银行中既无法使用,又不能在企业间调剂,企业称其为“像玻璃柜里的蛋糕,看得见,吃不着”。留成资金无法用于建设,企业就通过各种渠道将其作为奖金发放。薛暮桥在调查时指出,留成资金“增建住宅受土地、建筑材料限制,唯一出路是增发奖金”。1979年全国奖金总额由1978年的10.8亿元飙升至46亿元,1980年又增加至66亿元。
薛暮桥发现的另一个重要问题是“行业、企业之间因价格等关系苦乐不均”。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中国工农业产品之间形成了结构性的价格扭曲,商品比价缺乏合理性,导致企业间利润水平相差悬殊。例如,1979年上海市轻纺行业利润率为40%左右,医药行业为155%,机械行业有的企业利润率仅为1%左右,有的企业则高达350%。由于利润水平差异,两个厂付出同样努力,增产增收幅度相同,但利润留成额往往相差很远,造成职工福利和奖金水平相差悬殊。财政部、国家经委、中国人民银行曾于1979年8月出台规定,根据行业划分了5%、10%、15%三个等级的超基数利润留利率。但这种粗线条的划分方法不仅无法准确反映各行业间的利润差异,而且难以顾及行业内部的利润差异。薛暮桥还指出:“这个办法一实行,就成为此后调整价格的一个障碍。一调价,就影响企业的利润分成。调高了财政吃亏,调低了企业吃亏,争来争去……而且使调整价格起不了调整供求关系的作用。”
1979年的利润留成试点不仅引发了企业的诸多意见,而且引发了中央对财政问题的担忧。李先念在1979年10月省、市、自治区第一书记座谈会上强调指出:“利润增加了,企业、个人要得点,地方要得点,中央要得的更多”,“总的杠子不要突破四川的办法”。然而,随着各地扩大试点范围并对利润留成办法进行修改,“总的杠子”被逐渐突破。国务院于1979年11月下发通知,“要求各省、市、自治区不要再自订办法试点,不要再把按国务院规定的办法进行试点的企业改为按自订办法试点,也不要再扩大试点范围”,企业留成总额不得超过增长利润的40%,“超过这个比例的,要坚决压缩到上述比例以内”。
为了确保“国家得大头”的目标,国务院于1980年1月颁布由国家经委、财政部修订的《国营工业企业利润留成试行办法》,亦即国务院[1980]23号文件(下文简称“23号文件”),对利润留成办法进行了统一修改。新办法最重要的改变是将利润基数计算方法由“定比”改为“环比”,即将利润基数由此前的“一定几年不变”,改为当年利润滚动为下一年基数。新办法还将新增利润的留利率由此前的5%至15%提高到10%至30%,刺激企业通过持续盈利获得较高的利润留成。国家经委还在1980年扩大企业自主权试点工作意见中专门强调,试点企业要正确处理国家、企业、个人三者的关系,“一定首先要保证国家多收”,“绝不能单纯靠加大利润留利比例来取得好处”。
但对大多数上海企业而言,23号文件实行的“环比”法尤为不利。由于基数每年滚动,企业只有当年实现利润比上年有较大幅度增长时,才能获得更多的利润留成。上海企业经过多年“挖潜”,生产能力已接近饱和,利润增长逐年下降。为此,许多企业将“环比”法称为“当年吃棒冰,第二年喝白开水,第三年喝西北风”。如上海钟表材料厂1979年产值增长12.5%,预计1980年产值增长7.38%,实行“环比”法后,该厂职工奖金从1979年平均每人161元下降至1980年的147元,奖金增长与生产增长出现反方向变化。有的企业甚至在1980年第四季度生产任务完成到一定程度后,便有意放缓生产,避免1981年利润基数过大造成奖金减少。国家经委也承认“环比”法“对于原来经营管理较好、盈利水平较高的企业是不利的,形成‘鞭打快牛’‘先进吃亏’”。
为了应对上述情况,上海决定自1980年下半年起以专业公司为核算单位进行扩权。此时,上海工业管理体系由工业局、专业公司、企业(工厂)三个层级组成,专业公司既是由生产某类产品的相关企业组成的公司,也是主管工业局的派出机构,兼具经营机构与行政机构的双重职能,1980年前后上海工交系统共有专业公司60多个。1979年第二批试点时,上海就有六个专业公司以公司为核算单位进行扩权。1980年4月,全国工业交通工作会议决定,企业扩权试点“在不突破国务院有关利润留成规定的前提下,可由各省、市、自治区负责审批”。1980年8月9日,上海市宣布新增24个专业公司进行扩权,并开展专业公司的企业化改革。巧合的是,国家经委在同一天向国务院报送的《关于扩大企业自主权试点工作情况和今后意见的报告》中也提到,要改进现行的利润留成办法,其中就包括“有条件的可按企业性公司进行扩权试点。主管部、局要适当放一部分权利给公司”,“在公司内可实行内部结算价格,适当解决企业之间‘苦乐不均’的问题”。
以专业公司为核算单位能够发挥公司的调节作用。上海工交系统有94.2%的企业是小型企业。若以企业为核算单位进行扩权,小厂留成的生产发展基金很少,无力依靠自有资金实行技术改造。以标准件公司下属的材料一厂为例,该厂1980年利润约为200万元,按规定只能提取7万元生产发展基金。标准件公司扩权试点后,公司一次性拨给该厂120万元改造资金,很快解决了该厂技术改造问题。同时,公司还可以设置内部价格核算企业留成,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因价格扭曲导致的苦乐不均。薛暮桥在1980年初调查时指出:“苦乐不均矛盾很多,扩大公司行业试点,比工厂好一点。”
实行利润留成制后,不少企业表示:“被捆住的手脚虽松开了,但外面的笼子仍未打开。”从利润留成制的初期试点情况看,尽管国家愿意给予企业更多自主权,然而考虑到此举可能对财政造成不利影响,国家不敢轻易放松计划体制的“绳索”。上海以专业公司为核算单位的扩权试点,实际上反映出这一时期“经济办法与行政办法相结合,以经济办法为主,保持必要的行政手段”的改革思路。该办法利用上海完善的工业管理组织,以行政手段调节企业扩大自主权以后产生的矛盾。但专业公司的调节能力毕竟有限,随着1980年底国家经济政策的重大转变,以专业公司为核算单位的扩权形式很快为新办法所取代。
三、包干制的兴起与利润留成制的改进
除了以企业和专业公司为核算单位的扩权外,上海在1979年底还试行了规模更大的扩权形式——以工业局为核算单位的全行业扩权,试点单位为冶金局与纺织局。两局的具体扩权办法截然不同:冶金局实行包干制,纺织局则实行改进后的利润留成制(全额留成制)。
20世纪70年代末,冶金工业在上海是规模仅次于机械、纺织的工业行业,但发展前景不容乐观。此时上海市钢材产量为450万吨至460万吨,占全国钢材总产量的16%。由于上海远离冶金原料及能源产地,为保证钢材生产,上海每年需调进矿石、生铁、炼焦煤近3000万吨,而生产的钢材有2/3要外调,因此上海冶金业面临交通运输紧张和燃料、电力不足等诸多问题。新中国成立以来,上海冶金工业上缴利税151亿元,但仅获得国家投资20亿元。由于缺乏投资,上海冶金工业在70年代末已面临工艺装备落后、能源消耗高、“三废”污染严重等问题。1979年,冶金工业部部长唐克在考察上海后感叹:“上海冶金工业大有可为,但已发展到非改造不可的地步了。”
由于175号文件规定的利润留成办法并不能满足上海冶金工业的需要,上海冶金局于1979年8月提出了自己的扩权方案——基数包干、超额分成(又称“陆铁夫方案”)。冶金局承诺,从1979年至1983年,每年按1978年的利润基数上缴财政,超基数利润由冶金局与财政按一定比例分配。该方案既扩大了企业对超基数利润的支配权,也使各方收益有所增加。根据冶金局测算,“陆铁夫方案”与175号文件规定的办法相比,五年内可使国家财政多得8.45亿元,上海冶金局多得6.21亿元,职工奖金、福利增加50%,地方财政压力也能得到相应缓解。但如果冶金局的实现利润未能高于基数,当年冶金局将没有任何收益,因此这是一个利益与风险并存的方案。由于冶金局每年承包了利润基数,“陆铁夫方案”实际属于早期承包制(当时称为“包干制”)。
“陆铁夫方案”得到冶金工业部和上海市委的大力支持,国家经委也表示认可,但财政部持保留态度。在1979年10月的方案审议阶段,财政部要求超基数利润分成比例由原定的冶金局与财政对半分成改为“四六分成”,并限制奖金最高不得超过三个月工资水平。10月下旬,方案进入商谈细则阶段,财政部又派出20位专家抵达上海。经过反复磋商,财政部专家组认为,根据该方案,虽然国家财政得到的利润逐年增长,但增长率低于企业,会给国家预算安排带来困难;企业留成包含过去几年的累计增长,即使某年利润没有增长,企业仍能通过“吃老本”获得留成;方案要求每年根据价格、税收等变动调整利润数,核算工作烦琐复杂。面对财政部专家组的否定意见,冶金局代表当场逐条辩驳,最终在与会的上海市委常委陈锦华表态支持下,专家组才基本同意了方案。在随后财政部负责人的讨论中,依然有不少副部长反对该方案,“只有吕培俭副部长只身‘舌战群儒’,最后还是吴波部长亲自做出同意决定的”。
上海纺织局则采取了全额留成方案。上海纺织工业的地位在全国纺织工业中首屈一指,1978年产值占全国纺织工业总产值的25%,上缴利税占30%,出口收汇占33%。但此时上海纺织局也面临增产空间小、技术“欠账”多、职工负担重等问题。纺织局为此提出了一种方案:从1979年到1983年,上海纺织工业实现利润的90.5%上缴财政,9.5%留在纺织局,留成资金中生产发展基金比例为40%,职工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比例为60%。纺织局还做出三点保证:一是保证产值每年递增8%,1983年产值达到158亿元;二是保证利润每年递增8%,五年累计上缴利润135亿元;三是保证出口换汇额到1983年达到17亿美元。
纺织局的全额留成方案仍属于利润留成制,但根据上海纺织工业的实际情况进行了改进。该方案不区分基数利润和超基数利润,无论企业利润增减,国家与企业均按固定比例分享企业利润,企业将之称为“水涨船高、水落船低”。该方案的优点在于,即便在经济波动时期,企业仍能保障基本收益,无须担忧利润增长与基数上调所带来的压力。此外,职工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比例较高,这对职工人数占上海工交系统22%的纺织局而言,意味着将有较为充足的资金以提升职工福利水平。
1980年23号文件颁布后,上海市未再批准新的全行业扩权。但从实施效果看,全行业扩权对两局的生产起到了积极作用。冶金局“陆铁夫方案”的包干基数为11.12亿元,1979年和1980年冶金局上缴利润均达到13亿元水平。纺织局的成绩则更加显著,1980年纺织局所属企业工业总产值较1979年提升11.7%,实现利润同比增长15.61%,当年上缴利润增加4亿元,创上海纺织工业历史最高水平。
至1980年6月,全国“放权让利”试点企业已有6600多个,试点企业产值约占全国工业总产值的60%,利润约占70%。时任财政部部长王丙乾指出:“三中全会以来,提出调整,提价、增资、就业、减税、扩权,都是必要的,起了好作用,但办事时要求过急,步子大了一点,也带来新问题。”正如财政部所担忧的那样,“放权让利”改革中存在的问题给财政带来了难以预料的影响。尽管国家对企业留利率做出了严格限制,但仍有企业通过各种手段扩大自身利益。一份关于上海纺织工业的内参指出,1980年以来企业与财政“争利”的矛盾愈发突出,“企业为了获取更多的好处,设法挤进成本的情况越来越多,部分原作奖金处理的须在留成中开支的项目,有的要求做工资性质处理,计入成本开支”。部分企业利用留成资金,盲目进行计划外投资或多发奖金,造成财政赤字增加、通货膨胀压力增大,1979年国家财政赤字为170.6亿元,1980年又产生赤字127.5亿元,迫使国家于1980年增发货币70亿元,城市零售物价指数上升8.1%。
面对严峻的财政形势,中共中央于1980年12月召开工作会议,与会者就陈云提出的“缓改革,重调整”意见达成共识。此后,全国暂缓推广扩权试点,全力减少财政赤字。1981年3月,国家经委宣布“1981年扩权试点工作,要集中精力抓好现有试点企业的巩固提高,试点面不再扩大”。已试点企业在实行利润留成制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不得擅自提高比例,挖国家的收入”。中央还在1981年第一季度冻结了全国企业的留成资金储蓄,并严格控制银行贷款,最大程度压缩计划外投资。
1981年的经济调整缓解了经济过热,但也对企业盈利造成巨大影响。1981年上海的大部分重点盈利企业利润出现下降,实现利润比1980年减少1.04%,其中机械行业利润降幅最大,上海第一机电局每百元产品利润率较1980年下降10.3%。在此情况下,“环比”法的不利影响更为明显。由于“环比”法的利润留成主要提取自新增利润,利润下降导致企业利润留成大幅减少。为此,许多企业索性让生产一跌到底,以实现“今年做‘矮子’,明年做‘长子’”。
在此情况下,中央不得不采取包干制激发企业扭亏为盈的积极性。1981年4月,全国工业交通工作会议在上海召开,地方政府和企业在会上对财政部怨言颇多。在4月24日由国务院副总理姚依林主持的会议上,各方发言更是针锋相对,火药味十足。姚依林居中调解,并在25日讲话中强调应给予地方一定自主性:“全国性的重大经济决策,必须坚持集中统一,局部要服从全局,但在微观经济方面,还是要继续搞活”,“要尽量防止片面性,避免‘一刀切’,给地方留有机动处置的余地”。袁宝华则在会议上提出,“工交企业也要像农村搞联产责任制那样实行经济责任制”,主张“有计划有步骤地在大中城市按行业实行利润包干”。
包干制赋予企业更大的财权,利于地方完成财政任务。1981年全国工业交通工作会议后,包干制在全国得到迅速推广。至1981年8月,全国有264个工业局、公司按行业实行利润包干,195个县按县经济委员会包干,山东、北京、天津、辽宁等9个省市推行面在80%以上,河北、内蒙古、山西等12个省、自治区推行面在50%以上。为了规范包干制的发展,1981年12月,财政部出台《关于国营工交企业实行利润留成和盈亏包干办法的若干规定》,提出“国家对企业和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情况,实行多种形式的利润留成和盈亏包干办法”,并规定一个部门、一个企业只能采取一种办法。首都钢铁公司是这一时期实行包干制最具代表性的企业,其采取了与上海冶金局相同的定额包干形式(1982年改为递增包干),并建立了与之相适应的管理体制和内部包干机制,在1981年钢铁市场低迷的情况下,首钢实现利润3.16亿元,较包干基数增长4600万元。
但包干制既不能实现“包死基数”,也难以促使企业主动改善管理水平。受当年钢铁市场形势影响,上海冶金局于1981年提出原方案中每年利润增长10%的速度难以达到,预计五年内每年平均利润增长速度只能达到6%,因此要求将包干基数由11.2亿元减少为10.2亿元。1981年冶金局实现利润较1980年增长0.7%,经测算五年实现利润只能达到75亿元,比原计划少5亿元,上海冶金局承认“有些目标在五年内全部实现尚有差距”,并要求继续延长包干期。当时的一些相关研究就已经指出,实行包干制后,企业的盈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外部环境变化,而非其自身的努力:当经济形势有利时,企业能够轻松实现利润增长;当形势不利时,企业又会将亏损归咎于客观原因,难以使企业产生改善管理的动力。
中央也对包干制存在许多顾虑。1981年10月,国家计划委员会经济研究所调研组在报告中指出,包干制的推广“主要不是从体制改革考虑的,而是由于财政任务落实不下去才搞起来的”,包干制存在层层压低包干基数、上缴国家的利润比例过低、企业虚报利润、非法提成等诸多问题,建议1980年6月以前试行利润留成制的企业“一般不要再搞利润包干”,因为推行新办法后“企业不但要求保既得利益,并要得到新的利益”。国务院负责人也认为:“包干把利润作为考核企业唯一的指标,从中国今天的实际情况看,很不完善,容易发生很多流弊”,“这样包下去,形成一个不合理的基数,以后再动它就很困难”。
基于以上原因,作为国家财税重地的上海并没有在1981年推广包干制,而是在实行全行业扩权的基础上,推广了较为稳妥的全额留成制。1981年4月,国务院负责人在国务院全体会议上指出,利润留成办法“不能有利就干,不利就退”,可以“选择若干城市,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行按行业利润留成的办法。上海的冶金、纺织系统已经这样做了,有利于解决苦乐不均的问题”。1981年5月,国家经委、财政部等部门在《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扩权文件,巩固提高扩权工作的具体实施暂行办法》中重申了上述原则,进一步提出主管局、公司可以对下属企业留成进行适当调剂,并把扩大企业自主权同工业改组和联合结合起来。在中央的指示下,上海市首先于1981年7月批准1979年申请全行业扩权未果的化工局实行试点,其他八个工业局于1982年1月也正式实行全行业扩权,均采取全额留成制,平均留利率为9.89%。
全行业扩权推广后,工业局、专业公司与企业的分权问题却未能解决。自1979年至1980年,上海市为配合扩权试点工作,曾对标准件等六个专业公司及冶金、纺织两个工业局实行企业化改革,但未能取得实质进展,工业局和专业公司仍保留行政组织属性,导致其与企业的分权问题长期未能解决。1980年11月,上海市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视察上海试点企业,在报告中指出“公司与局集权过多”,一些试点企业“转为按公司或局扩权试点后,原来已经下放给企业的一点权利又被收回”。为了调节苦乐不均问题,各工业局和公司制定了复杂的利润计算方法,导致利润核算过程旷日持久,有些单位直接抽调高利润企业留成资金补贴低利润企业,继而引发了企业之间的矛盾。1982年全行业试点后,各局平均集中22%的资金,各公司平均集中13%的资金,其余65%的资金归企业所有。但对一些基层企业尤其是利润高、规模大的企业仍然不利,如彭浦机器厂在1982年9月的一份报告中称:“我厂一年约270万元,上级公司每年要拿走生产发展基金5%,更新改造基金25%,在审批改造项目上,目前不管大小项目都要经主管公司报批。”
自1981年经济调整以来,国家与企业间的利益矛盾显著激化,“放权让利”的主要形式也分化为注重激励的包干制与注重稳妥的全额留成制。随着同一时期国家对经济体制的侧重点由强调“市场调节”重新转向强调“计划调节”,主管部门的行政调节能力也得到相应加强。这一点在1981年至1982年上海推广以工业局为核算单位的全行业扩权过程中得到了体现。尽管上述措施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国家与企业的利益矛盾,但并未有效解决“放权让利”的核心问题:无论是包干制还是全额留成制,都无法避免国家与企业继续围绕利润分配进行讨价还价;以公司、工业局为核算单位的扩权则“实际上是扩大了行政机构的权,而使企业这个富有活力的经济组织,成了行政机构的附属物”,这与扩大企业自主权的初衷相背离。在此背景下,强调规范国家与企业收益分配关系、以经济调节代替行政调节的“利改税”改革应运而生,成为“放权让利”改革新的实施方式。
四、进步与妥协并存的“利改税”
“利改税”是指国营企业将向国家上缴利润改为缴纳税款的改革。改革开放以前,税收的调节作用未能得到充分发挥。一方面,中国长期受苏联“非税论”思想影响,认为既然国营企业所有收益归国家所有,企业向国家缴纳的税金和利润只是形式不同,本质上并无差别;另一方面,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由于行业、企业之间的利润水平差异巨大,普适性的税收无法有效提取企业利润。因此,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国营企业主要通过上缴利润与国家分配收益。在“利改税”以前,国营企业只缴纳工商税。由于税收制度过于简单,加之“协商办税”现象十分普遍,税收的调节作用很小。随着1979年以后“放权让利”改革的开展,税收的作用逐渐受到重视。1979年5月召开的全国税务工作会议提出:“配合国营企业财务管理体制的改革,扩大税收渠道,主要用税收的形式来调节国营企业的收入,是必然的趋势。”
与利润留成制及包干制相比,“利改税”具有明显优势,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利改税”能使国家与企业的收益分配比例固定下来。由于税收具有强制性,企业无论盈亏都必须缴纳,避免了利润留成制与包干制中“争基数”“争比例”的问题,确保国家财政收入稳定,“利改税”因此受到财政部的支持。二是“利改税”能够进一步扩大企业权力。国务院经济体制改革研究小组在1979年12月印发的《关于经济管理体制改革总体设想的初步意见》中提出,实行“利改税”后,企业税后利润由企业支配,实现自负盈亏。三是“利改税”能削弱主管部门对企业的行政干预,在利润上缴方式下企业利润通过主管部门层层上缴,“利改税”后企业直接向税务部门纳税。薛暮桥就此指出,“利改税”后“各级政府对于企业的经济活动就可以不进行过多的干预,各级政府也容易划分收支”。
1980年上半年,上海、四川、广西柳州的部分企业开始实行“独立核算,国家征税,自负盈亏”试点(即“利改税”试点)。上海选择轻工业机械公司、上海柴油机厂和彭浦机器厂作为试点单位。这些企业采取“五税两费”的征税形式:除现有的工商税外,恢复1973年被取消的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开征企业实现利润50%的所得税以及税率不等的调节税;企业还需缴纳8‰的固定资金占用费和4.2‰的流动资产占用费。税后利润全部归企业所有,企业固定资产折旧不再上缴财政;除基本建设投资、增拨定额流动资金外,财政不再向企业拨款。1980年8月,国家经委在《关于扩大企业自主权试点工作情况和今后意见的报告》中介绍了上海等地的“利改税”试点办法,指出“利改税”是“从利润留成向前发展的必然趋势”,并要求各省、市、自治区在当年要选择一两个企业进行试点,以便明年将“利改税”逐步推开。1981年10月,上海市50家县属国营企业也进行了“利改税”试点。
“利改税”使企业和国家的收益分配关系得到了一定改善。对企业而言,其对税后利润的支配权扩大,经济责任随之增加,从而提升了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水平的积极性。此外,由于税率相对固定,企业再无对利润留成制下“环比”的顾虑,生产“留一手”的情况逐渐减少。1980年初,轻工业机械公司向下属的上海塑料机械厂下达利润指标250万元,由于没有相应的经济利益,该厂“一直顶住不肯认账”。但在“利改税”后,该厂态度显著转变,1980年实际完成利润267万元。对国家而言,财政收入也获得相应保障。除所得税(占税金总额的40%)外,其余税费均不受企业经营状况影响,企业迟交税款要课滞纳金,“利改税”后轻工业机械公司拖欠税款的情况基本消除。
但上海“利改税”方案存在许多问题,集中体现在调节税的设置上。与其他税种不同,调节税没有普适性的税率,而是呈现“一户一率”的形式。调节税的税率根据企业原有留利率,采取“倒算”方式计算(上海企业称之为“倒轧账”),企业税后利润越高,调节税率就越高。设置调节税一方面是为了调节企业之间的苦乐不均问题,调节税通过“一户一率”的方式,拉平了企业之间的税后利润差距,为企业竞争创造平等条件。另一方面,限于国家财力,不能使企业在“利改税”后留利过多,调节税通过“倒算”方式征收了企业税后利润中高于1979年企业利润留成额的部分,使企业留利率与1979年基本持平。从以上特征可以看出,调节税虽然在名义上是“税”,却不具备“税”的基本特征,实际上是为满足现实需要而部分保留的利润留成制。
“似税非税”的调节税保留了利润留成制的弊端,企业普遍反映调节税存在“一刀切”“鞭打快牛”等问题。1980年以后,国家鼓励轻工业发展,轻工业机械公司各厂利润增长颇多,但调节税限制了企业保留利润的增长,一些企业抱怨调节税将“鞭打快牛”变成了“刀砍快牛”。此外,调节税率根据轻工业机械公司产品1980年的计划价格确定,一定五年不变,此后只有因中央部门决定的计划内价格调整影响企业利润时,才能酌情调整税率。由于此时企业已经获得部分计划外产品的自主销售权和定价权,计划外价格对市场的影响力逐渐增加。在市场价格波动的条件下,轻工业机械公司各厂要承受几乎固定的调节税率,这既不利于企业进行降价竞争,也阻碍了新产品的开发,轻工业机械公司各厂对此颇有怨言。
由于调节税不是规范化的税种,企业与国家往往会讨价还价,从而削弱了税收的强制性。如上海柴油机厂1980年进行“利改税”试点后,当年企业留利获得一定增长,年底利润结余100余万元。然而,由于1981年全国柴油机需求大幅萎缩,当年企业利润较1980年下降56%,扣除税费后企业留利亏损达310万元,加上其他必要开支,企业至少需要510万元才能维持正常运营。在上海柴油机厂的一再请求下,税务部门最终不得不减免调节税和部分所得税,才使企业渡过难关。当时的一项相关研究指出:“企业难以自行负担亏损,首先减免的就是调节税,上海柴油机厂的情况就是一例,这说明调节税的地位是很脆弱的。”上海柴油机厂的情况也证明,“利改税”仍不能使企业完全实现自负盈亏。国家计委经济研究所在1981年10月的报告中建议取消“利改税”中关于自负盈亏的提法,因为企业“无法负担亏损的责任,最后还得国家兜着”。
尽管从试点情况来看,“利改税”未能完全实现其预期效果,然而自1981年起全国经济形势与国家经济政策发生变化,促使中央加快了推广“利改税”的进程。一方面,1981年的经济调整导致原定的价格改革被无限期推迟,“利改税”成为缓解企业间苦乐不均问题的唯一可行方案。国务院负责人在1980年底指出:“在调整时期,各项改革要服从于调整……如整个价格体系的改革,近几年内不能搞了。”他随后在1981年3月的一次座谈会上提出:“税收不像物价影响面那么大,在调整期间价格不能大动的情况下,可更多地利用税收来调节。”另一方面,1981年包干制兴起后,其弊端也引起了中央的顾虑。为遏制包干制进一步蔓延,国务院决定推广“利改税”,“先把阵地占住”。1982年11月,国务院负责人在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关于第六个五年计划的报告》中正式宣布,“今后三年内,在对价格不做大的调整情况下,应该改革税制,加快以税代利的步伐”,第一步首先实现“税利并存”,待价格体系基本趋于合理后实现第二步“以税代利”。
1983年2月,上海对1274家大中型工业企业实行第一步“利改税”,企业将上缴利润改为按实现利润的55%缴纳所得税。在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分配方式上,全国多数企业仍实行利润上缴(即“税利并存”),上海大部分企业则改为缴纳调节税,完全实现了“以税代利”。由于上海国营企业整体利润较高,在第一步“利改税”中,上海市企业调节税的平均税率高达34.61%,企业留利率为10.4%,比1982年实行全额留成制的留利率提高了0.5个百分点。
在上海市企业第一步“利改税”中,调节税依然是焦点问题。鉴于调节税存在“刀砍快牛”的弊端,财政部在1983年4月出台的《关于国营企业利改税试行办法》中规定:企业当年基数利润部分,按调节税率缴纳;超基数利润部分减征60%的调节税。该办法又将利润留成制的“环比”法引入了调节税的计算,使调节税的“非税”特征更加明显,也带来了新的不平等。由于第一步“利改税”一律以1982年企业实现利润为基数,以往经营管理好、利润基数高的企业反而不易获得减征待遇。对此,上海市财政局承认:“对增长利润减征的办法,企业意见较多。计算增长利润,无论采用‘定比’或是‘环比’,都存在难以克服的缺点。”总之,财政部的规定未能缓解上海企业调节税率过高、留利过少的问题,许多企业因此无力扩大再生产,部分企业甚至连简单再生产都存在困难。有少数企业则利用调节税“一户一率”的特点,将生产和加工任务由税率高的企业转给税率低的企业,借此减轻税收负担。
到1983年底,全国实行“利改税”的企业共实现利润473.3亿元,较1982年增长42.2亿元,新增利润的61.8%上交国家财政,在分配上基本实现了“国家得大头”的目标。由于“税利并存”的形式并没有完全消除财政“大锅饭”的问题,且企业留利的计算方式相当复杂,中央决定于1984年提前进行第二步“利改税”。国务院负责人在1984年2月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指示:“在价格改革不能在短期内解决的情况下,先搞第二步利改税,通过税收的办法,创造一些条件,使企业能够早一点搞自负盈亏。”1984年5月,国务院在向六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提交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正式提出,从1984年10月开始在全国进行第二步“利改税”。为了配合此次改革,国务院还于1984年5月颁布《关于进一步扩大国营工业企业自主权的暂行规定》,进一步扩大了企业在生产经营、产品销售、产品价格、资金使用、机构设置、人事劳动管理等方面的权力。
在中央确定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后,调节税成为一个棘手的问题。财政部在设计第二步“利改税”方案时,曾主张采用和售价挂钩的产品税缓解价格扭曲,并利用固定资产占用税来解决企业资金占用的差异。然而,由于产品税比重过大,许多企业在支付产品税后无力支付固定资产占用税,财政部只能放弃后者,改为继续采用调节税配合产品税调节苦乐不均问题。确定采用调节税后,财政部原计划制定统一的调节税率,使先进企业多留利,落后企业少留利,但经测算后发现“上海等地的企业留利很多,而西北吃不消”,上海企业也顾虑“第一年企业得利很多,以后就得不到了”,为此财政部提出妥协方案:保留调节税“一户一率”的税率形式,将超基数利润调节税的减征比例由60%提高至70%,并将超基数利润的计算方法从“环比”改为“定比”,一定七年不变,以此适当照顾上海等地区利润较高的企业。
第二步“利改税”于1984年10月在全国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将此前的工商税分为产品税、增值税、盐税和营业税,保留所得税,开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等五种新税,税后利润通过调节税进行调节。调节税在第二步“利改税”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国务院负责人在1984年11月强调:“今后随着价格改革的进行,调整企业的利益,主要依靠增减调节税。”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后,上海企业调节税的平均税率为29.7%,企业留利率为15.3%,企业负担依然很重。在上海市财政局的一再反映下,中央同意给予上海企业6亿元补贴,上海市财政局决定将这笔资金全额发放给企业,以扩大企业的后备基金。
第二步“利改税”实施后,企业的留利水平依然不足以实现自负盈亏的目标,也难以应对随后的经济波动。从1984年第四季度至1985年上半年,国民经济出现严重的通货膨胀,中央于1985年9月召开的第四次省长会议决定,在未来两年采取严格措施控制经济过热。受调控政策影响,全国企业实现利润出现连续22个月滑坡的局面。此外,受1985年价格双轨制改革后工业原材料与能源价格上涨影响,以制造业为主的上海工业企业利润率下降更为显著。1985年至1987年,上海国营工业企业实现利润下降13.5%,产值利税率下降12.8%。
企业利润的下滑削弱了“利改税”的实施效果。由于企业出现大面积亏损,国家于1985年起连续三年减免大中型企业的调节税。上海市各工业局每年都设法向税务局争取减免调节税或降低调节税率。如上海市化工局1986年共减免调节税4462.8万元,全局调节税的平均税率由33.05%降为26.7%,1987年该局又申请减免调节税1172万元。然而,根据相关人士反映,“减免调节税上面只给额度,具体使用时要提出申请,层层审批,手续繁多,且用不光时要给统一调剂,甚至上面还要截留一部分作为流动资金”,基层企业未能由此有效缓解其困难。持续的减税也削弱了“利改税”对国家财政的保障作用,上海国营工业企业利税总额由1985年的188亿元降至1987年的173.49亿元,降幅为7.7%。
综上来看,尽管“利改税”的改革方向正确,“却因理论讨论不清晰,方案设计中的局限,妥协太多,致使预期的改革目标并未全部达到”。“利改税”推动了国家运用经济手段调节国家与企业关系的改革进程,但调节税的设置也反映了其中的妥协性:首先,调节税虽然保障了国家的财政收入,却使企业没有足够的财力实现自负盈亏;其次,作为价格改革的替代措施,调节税并未真正解决企业间苦乐不均的问题;最后,调节税延续了利润留成制的调节方式,使得“利改税”未能彻底摆脱行政调节的弊端。1985年以后的经济调整,则成为压倒“利改税”改革的最后一根稻草。至1986年底,全国大量企业已无力缴纳税费,1987年财政任务难以落实,国家不得不选择全面推广承包制应对财政危机,国营企业改革就此进入了“两权分离”的大规模实践阶段。
五、结语
曾有企业管理者如此评价“放权让利”改革:“石头埋在土里,当然冲不出地面,而如果是种子,那一定会破土而出。”作为国营企业改革的第一阶段,“放权让利”改革具有开创性意义。这一改革突破了中央与地方分权的传统模式,打开了计划经济体制的缺口,“国营企业一旦突破中央计划的约束,在计划外进行生产,就不得不接受市场力量的支配”。“放权让利”改革使国营企业逐步获得了必要的权力,开始向独立的经济实体过渡,并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形成创造了条件。
但就具体效果而言,“放权让利”改革有其局限性。以往研究认为“放权让利”改革未能突破计划经济体制的框架,导致改革成效不彰。实际上,由于“放权让利”改革以财权改革为核心,使其自推行以来便面临一个根本性矛盾:国家既希望通过下放权力激发企业活力以促进经济增长,又担忧放权过快导致财政失控和宏观经济失序。这种内在矛盾充分体现在利润留成制的“定比”与“环比”之争、1981年国家经济政策的“急刹车”以及“利改税”设置调节税等诸多问题中。为了缓解这一矛盾,改革始终在效率与公平、集权与分权、计划与市场之间寻求平衡点,这就必然导致改革进程充满不确定性,使得历次改革措施不得不带有一定的妥协性,从而使“放权让利”改革未能全面突破计划经济体制的束缚。
原有的制度惯性和路径依赖削弱了“放权让利”改革的效果。“放权让利”改革发源于既有的计划经济体制框架,诸如利润留成制等改革措施本身就源于旧体制。在缺乏成熟市场机制的环境下,改革者往往习惯于利用旧有制度资源应对改革中的新问题。上海作为计划经济体制中重要的经济中心,上述问题尤为突出。例如,上海市通过扩大核算单位来发挥调节作用,实际上却扩大了行政机构的权力。尽管这种方式在短期内产生了一定效果,但不可避免地将旧体制的弊端带入新机制。
20世纪80年代的“放权让利”改革,反映出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渐进性与“摸着石头过河”的特征。这些早期的探索与困境,促使改革者对政府与企业、计划调节与市场调节、微观改革与宏观改革之间的关系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吴敬琏在1985年的一次讲话中指出:“不能把改革简单地归结为扩大企业自主权,它必须在经济体系的基本环节上既是有步骤又是配套地进行。”80年代中后期以来,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逐步向价格体制、企业产权结构等更深层次推进。到1992年,中共十四大正式提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1993年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提出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以上述事件为标志,国营企业改革确立了新目标,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也开启了以宏观体制改革为主的新阶段。
(原载《中共党史研究》2025年第6期,注释从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