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毅:中国共产党对原工商业者的定息补发政策研究(1977—1987)

发布时间:2026-08-06 13:48 作者:王毅 浏览:1,164次

定息是全行业公私合营后国家对合营企业盈余分配的新方式,是指企业在公私合营时期,不论盈亏,国家依据固定息率,按季付给私股股东的股息。计息日期自195611日起,到19669月停发,共10年左右。19775月,中共中央召集中央统战部负责人就恢复统战工作等问题进行座谈,强调要落实统战政策,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由此,国家开始对原工商业者在1966年后被冻结的银行存款(主要是定息)、被查抄的财产、撤销的职务等拨乱反正。对于定息停发等遗留问题,邓小平在197812月的中共中央工作会议上强调:对过去遗留的问题,应当解决好目的正是为了向前看,正是为了顺利实现全党工作重心的转变。定息补发成为国家经济建设方针转向的重要标志之一。但综合当前的研究成果来看,学术界对定息问题的探讨大多集中于公私合营时期,关于改革开放后定息补发等问题的研究则相对较少,仅有刘岸冰、谢国兴等少数学者在讨论时略有涉及。本文通过梳理1976年后定息补发政策的提出、完善过程,探究定息补发政策的贯彻和落实情况,分析原工商业者的定息补发手续和领取定息后的使用途径,进而认识落实定息补发政策在改革开放时期所发挥的作用。

一、改革开放后定息补发政策的提出

19561月至2月,随着《关于对公私合营企业私股推行定息办法的指示》《关于在公私合营企业中推行定息办法的规定》的出台,国家开始对全行业公私合营后企业的盈余分配全面推行定息政策。19669月,中共中央批转的《关于财政贸易和手工业方面若干政策问题的报告》指出:公私合营企业应当改为国营企业,资本家的定息一律取消……关于取消定息,将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讨论后通过实行。在未通过前,暂停支付,公私合营时期发放了十年左右的定息就此停发。而从196677日第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三十三次会议后的八年零六个月的时间内,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并没有再举行过一次会议。这就造成了定息虽已实际停发取消,但法律层面上仍处于暂停支付的状态,也就为停发期间定息的弹性处理奠定了基础。

在定息发放期间,如果定息收入成为私方家庭经济生活的一项重要来源,则私方在面临政治压力和生存成本上升时,对定息的诉求也会增强。因此,定息停发后,在面临家庭收入锐减的情况下,工商业者在1966年后也会有申领的需求。如温州汽车运输公司某私方人员的年定息有85元,其从1957年三季度开始不再领取定息,但1966年因其家庭生活陷入困难,随即向温州运输段财务处提交复领定息791元的申请,当时没有解决。随着家庭子女成长、负债增加等生活压力进一步加大,1973年该私方再次向所属单位财务科申请领息791元,该单位上报地区主管单位审批后发还。但这种状况在当时属于少数,大多数工商业者在1966年定息停发后都不再领取。定息补发的全面铺开是改革开放后,与中共对原工商业者的政策调整密切相关。

1977 7月,中共上海市委向中共中央报送了《关于对上海民族资产阶级分子被查抄财物处理意见的请示报告》,中共中央于10月转发全国并在批复中指出:在发还资本家被查抄财物的同时,受四人帮干扰破坏的其他有关对民族资产阶级分子的政策,亦应按照中共中央过去规定的政策,继续调查研究,逐步加以解决。其他有关对民族资产阶级分子的政策就包括了定息问题。19783月,时任中共上海市委第三书记彭冲向时任中央统战部部长乌兰夫提议,由中央统战部派人到上海调查研究对民族资产阶级的落实政策问题。两人一致认为,中共中央对民族资产阶级的赎买和改造政策应当恢复。4月,中央统战部召开部务会议,决定由副部长童小鹏负责民族资产阶级政策的落实工作。童小鹏等人认为,当时对于民族资产阶级急需解决的问题之一是票子问题,即巨额存款应解决,高工资应恢复,并且资本家的存款主要是定息,要予以发还。由此,定息的补发提上了日程。

1978 5月,童小鹏在上海约请北京、天津、黑龙江、四川、湖北、江西、浙江、江苏、广东、上海等10个省市主管工商统战工作的负责人进行座谈,参会者就落实政策的宣传提纲和请示报告进行了讨论,并草拟了落实政策意见的讨论稿,送上海市委参考。8月,中共上海市委向中共中央报送了《关于落实对民族资产阶级政策的若干问题的请示报告》(以下简称八条规定)。虽然此时中共中央尚未批转该报告,但国家的经济建设方针已经开始调整。

1978 9月,李先念在国务院务虚会议上提出,经济工作必须严格遵守经济规律,必须积极从国外引进先进技术装备,努力用现代化的管理方法来管理现代化的经济。同月,国务院召开的全国计划会议决定:要按经济规律办事,改变不与资本主义国家进行经济技术交流的状态,要积极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利用外国资金,进入国际市场。而原工商业者的企业管理经验、技术专长及海外关系,对于改进企业管理、引进侨资外资和先进技术具有重要作用。犹如中央统战部调查组于1978年底在上海、浙江等地调查后所指出的那样:这批人的海外关系很多,海外亲友大都是中上层人士,在当地有一定的社会影响,不少人经营工商企业,拥有雄厚的财力或先进的技术,许多人愿意为祖国四个现代化出力。而落实定息政策就成为调动原工商业者积极性的重要举措。

19781226日,中共中央向全国批转了八条规定,明确允许原工商业者领取19669月以前应领而未领的定息,但同时规定原工商业者子女不能继承遗产,原来担任行政领导职务的,一般不再恢复原来职务,另作安排。1230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进一步落实党对民族资产阶级若干政策的决定》,规定工商业者要求领取19669月前应领而未领的定息,可以发给,原工商业者定息补发政策正式公布。

然而,工商界对于补发定息的态度并不一致。民建杭州市委召开座谈会时,多数工商业者认为,与其以补发定息来调动工商业者的积极性,还不如取消定息、解决劳保待遇,因为后者更符合中小工商业者的意愿,即使资金大的,多数人也倾向政治进步的要求。但也有工商业者认为,如果不摘掉帽子,不转变工商业者的政治身份,那么定息如果继续发放,大中小都会去拿的。可见,工商业者相较于定息经济意义上的补发,更为关注的还是政治身份问题,只不过二者相权取其轻,在政治身份得不到解决的情况下,获取经济利益也是种选择。正如杭州市部分工商业者所反映的:对工商界来讲,定息补发的好处是多了点收入,但弊端很大,影响了政治进步。也就是说,在原工商业者看来,定息补发只是锦上添花,摘掉帽子才是切中肯綮。

为了获取工商业者的真实想法,民建中央、全国工商联两会代表前往上海、江苏、福建等地进行调查研究。在杭州召开民建、工商联两会座谈时,民建中央副主委、全国工商联常委胡厥文在会上号召大家:两会成员有什么想法、抵触和积极的东西,希望有什么说什么,我听了这些东西向党中央汇报。但对于工商界关心的帽子问题,胡厥文并没有直接答复。

19791月,邓小平邀集工商界领导人座谈。民建中央常委古耕虞在会上表示,中美建交后,华侨、华裔也想来祖国投资,但首先要解决的是统战干部心有余悸的问题,越到下层干部越怕与资产阶级打交道,这是由于资本家的帽子没有摘掉,干部怕受牵连。胡厥文也提到,有些企业将工商业者同地、富、反、坏、新生资产阶级不加区别地相提并论,这些问题不解决,工商业者难消顾虑。邓小平在听取汇报后说:要发挥原工商业者的作用……要落实对原工商业者的政策,这也包括他们的子孙后辈。他们早已不拿定息了,只要没有继续剥削,资本家的帽子为什么不摘掉……总之,钱要用起来,人要用起来。这样就以原工商业者早已不拿代表剥削的定息”“没有继续剥削明确了其作为剥削阶级的经济基础已经消失,而在阶级基础已然发生根本变化的条件下,继续保留资本家的政治身份也就不符合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现实需求,这就为工商界帽子的摘除奠定了基础。

1979 6月,全国人大、全国政协第五届第二次会议在北京召开。全国政协主席邓小平在会议上说:我国的资本家阶级原来占有的生产资料早已转到国家手中,定息也已停止十三年之久。他们中有劳动能力的绝大多数人已经改造成为社会主义社会中的自食其力的劳动者……现在,他们作为劳动者,正在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贡献力量。国务院总理华国锋在五届人大二次会议上正式宣布:作为阶级的资本家阶级也已经不再存在。经过近三十年的斗争和教育,这些阶级中间有劳动能力的绝大多数人已经改造成为社会主义社会中的自食其力的劳动者。至此,原工商业者携带了近三十年的资本家身份烙印得以消除。工商业者对于脱帽的心情正如荣毅仁所说:一人摘帽,四代同乐。全国的工商业者和他们的家属,无不额手称庆,消息通过书信、微波、长途电话,很快传到港澳、东南亚、美国。”“人人都感觉得到了第二次解放。

随着原工商业者阶级属性的变化,工商界就定息的性质展开了新的争论:在公私合营时期,定息被视为剥削的根子,是资本家生产资料所有制残余的最后体现,领息凭证是资本家的身份象征,在企业中领息便是资本家与企业生产资料具有直接联系的表现,是工商业者需要继续接受改造的直接依据。在改革开放时期,补发的定息则被视为对原工商业者经济上的补偿,在政治意义上不再具有剥削的含义,也不再是资本家身份的象征,犹如《解放日报》评论员文章中所说:诚然,我们不久前退还给他们的存款,绝大部分是定息,是属于剥削所得,但是,这不是国家在一九六六年停止付给资本家定息以后发给他们的,而是在这之前,国家按照既定的赎买政策付给他们的,是属于宪法保护的合法收入……而他们拿了这笔钱,一般也只能用于生活消费,不允许作为资本再进行剥削,所以不存在还在剥削的问题。这为调动原工商业者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积极性,更好地发挥其资金和技术优势奠定了基础。政策虽然定了下来,但是工商界帽子的消除在实际执行中却异常复杂。

二、定息补发政策的协调与完善

中共中央批转的八条规定仅对定息补发提供了一个原则性的指导方向,各地在贯彻时还需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运用。对此,中共江苏省委统战部、中共河南省委统战部规定:19669月结束定息以前,资产阶级工商业者要求领取应领未领的定息,可以发给;对于财产继承,原工商业者本人已去世的,退还给配偶,夫妇均已去世的,不予发还,但对确有生活困难的未成年子女和直系亲属,可酌情补助。中共山东省委统战部规定:对于19669月以前工商业者应领未领的定息,凡本人或配偶要求领取的,可以发给。本人和配偶已去世,子女要求领取的,原则上不发给;生活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单位证明,也可酌情从中给予适当补助。中共山西省委统战部规定:该省原工商业者对1966年第三季度定息绝大部分未领,各地为原工商业者补发了1966年第三季度定息。从这几省的规定来看,各地试图通过差异化细则平衡对原工商业者的经济补偿与现实思想约束,一方面体现了国家对原工商业者家庭的照顾,另一方面也折射出定息补发政策在实践中的复杂性,这在中央与地方就定息补发相关问题多次商讨的过程中更有体现。

其一,合营企业的私股股金是否退还问题。湖南省财政厅等单位就此问题向财政部去信问询,财政部于1979119日复函并转各省主管局:该部经与中共中央统战部办公室联系,按政策规定原参加公私合营企业的私股,一律实行定息的办法。定息发至1966年第3季度止。股金不退还。

其二,工商界生活互助金是否提取问题。辽宁省工商联就此致函全国工商联询问,全国工商联于1979212日复函并抄送各地工商联:为了继续办理工商界生活互助金的需要,在工商业者自愿的基础上,并经当地统战部同意后,可以委托企业或有关发放定息的单位代扣。全国工商联这一指示并没有明确定息补发时生活互助金的提取比例,而是由基层主管单位自主决定是否提取以及提取比例,其目的是为了照顾原工商业者的生活。综合南京、无锡、杭州等地来看,各地工商联请示属地统战部后仍是以定息发放单位代扣10%作为互助金。

其三,对于定息和财产继承权问题,中央和地方也尚未形成统一的意见,且酌情补助”“适当补助缺乏具体参考标准,在真正执行时难以落实。对此,邓小平在19798月听取第十四次全国统战工作会议汇报时说:对遗产要允许有继承权……我们应该在法律上作出规定,解决继承权问题,这样便明确了原工商业者的定息可以由子女及其他合法继承人继承领取。邓小平还指出,资产阶级分子改造成为劳动者,这个历史任务已经基本完成……给原工商业者定息的钱不多,但给国家、给社会主义的利益却大得很。根据邓小平的意见,各地在贯彻落实政策的过程中,对继承权作了进一步规定,各省统战部发布了《关于已故原工商业者财产继承权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明确规定原工商业者的遗产可以发还给已故原工商业者的合法继承人。

其四,对于工商业者的成分称谓问题。中央的八条规定对私方人员已采用工商业者的称谓,而有些地区仍以资产阶级分子私方人员称呼。为了打消工商业者的顾虑,1979926日,中央统战部等五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对原工商业者的若干具体政策的规定》要求:在原工商业者中不要具体划分谁是自食其力的劳动者,谁是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事实上很难具体规定一个划分的界限;对于原工商业者今后不要再叫他们资本家’‘资产阶级工商业者私方人员,从19797月起,原工商业者填写成分时,是干部就填干部,和工人一样参加生产劳动的就填工人

其五,对于一九六六年九月定息结束前的应领未领定息这一范围是否包括原工商业者在各种交心会议和政治活动中表示放弃的定息,以及19669月之后工商业者已经提取了的定息或者超领了的定息。对此,财政部等单位提出企业从一九六六年第四季度至一九七八年第四季度止,已经提取的私股定息如数作为营业外收入全部上缴财政,并不准再提私股定息。对于19669月后的个别原工商业者超领定息,原则上应退回。同时,中共上海市委统战部于1980717日向中央统战部报送的《关于原工商业者要求领取已放弃定息处理意见的请示报告》建议,在1958加速改造的情况下通过改造规划或大小会议表示放弃定息的,大都未正式批准,也没有办理上交国库手续,对于这部分定息仍可作为应领未领定息处理。具体意见为:

一、凡原工商业者过去表示过放弃,但未办过批准上交手续,现在要领取的,只要本人提出申请,就可按原规定发给。本人已经死亡的,合法继承人要求领取的,亦可凭原有领息凭证,按规定手续发给。

二、对于已经要求放弃定息,现在因年老体弱,担心他日故世后子女有变,要求办理了结手续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区、县、局党委批准,即可上交国库,予以了结,并报市委统战部备案。

三、对要求将已放弃定息领取后,另行捐献给指定单位、部门的,应按中央统战部《关于处理原工商业者捐献财产问题的几点意见》的规定办理。

中央统战部、财政部于1981123日将上述报告内容转发除西藏自治区以外的各地参照执行,并强调不要动员原工商业者捐献定息或办理了结定息手续;申请办理了结定息手续者,应同时报经区、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其六,原工商业者和原小商小贩已入党入会的定息问题。河北省赤城县商业局、中共河北省委统战部分别就两问题请示中央统战部等主管单位,中央统战部于19811021日就河北省委统战部报送的《关于六十年代加入工会的原工商业者要求领取已放弃定息问题》复函并批转各地,凡在1966年前因本人要求入党、加入工会等各种原因提出上缴股票和定息的,并经县、区以上党委批准,其上缴的股票和定息问题不再重议。至于本人去世,其遗属生活确有困难的,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困难补助或社会救济办法解决。商业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在对河北省赤城县商业局复函中指出,原企业中入了党的小商小贩,1966年第3季度以前没有领取的定息,原则上应与非党员小商小贩同样对待,其本人提出申请要求领取的,可按规定补发,对此不应视为剥削收入;但对过去曾表示以这部分定息交纳党费的和自愿放弃到补发时坚持不再领取的,不再补发。

从中央与地方主管单位的多次协商来看,这一政策在不断地补充和具体化,但在完善的过程中又因各种因素的影响存在波折。如在中央八条规定执行过程中,中共中央、国务院于197964日下发的《关于处理当前部分人员要求复职、复工回城就业等问题的通知》要求:1966年后许多城市将一些人下放到了农村,1976年后这部分人要求落实政策,返回城市,对这些人的问题,确实搞错了的,政治上要给予改正,原则上不能回城。生活上确有困难的,也可给予必要的救济,其他类似问题的处理办法也均以本通知为准”“处理问题,既要坚持原则和政策,不能随便开口子,又要耐心细致,切忌简单生硬。根据这一文件,地方部分业务主管单位对于补发工资、退还查抄财物、补发定息的工作进度放缓或趋于停顿。而与此同时,华国锋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宣布作为阶级的资本家阶级也已经不再存在。这一矛盾现象说明在社会转型时期新旧思想相互交织的情况下,政策之间打架会影响落实政策的实施效果。

为了消除政策抵牾带来的影响,中央统战部、全国工商联和地方主管单位不断细化和补充落实政策,对其进行动态调整。如中共上海市委统战部会同工交(工业交通)、财贸、政法等部门于197912月拟定的《关于继续落实原工商业者政策的有关具体问题的请示报告》中建议:在落实政策中已摘掉帽子、撤销管制、恢复了公民权的私方人员,凡在运动前后没有依法判决没收财产的,其在运动中被查抄的正当收入和合法财物及19669月前应领未领之定息,应予以发还和准予领取。中共上海市委批复要求各部门请抓紧处理这些遗留问题,落实政策

尽管中央和地方对定息补发政策不断调整,但落实政策在央地之间、区域之间、部门之间存在的矛盾甚至冲突,使基层执行者对政策的理解和尺度的把握难以统一。如在处理原公私合营企业和合作商店补发定息问题时,商业部、河南省商业厅下达的指示存在冲突,河南地方基层商业局在具体执行时如何参照难以抉择。河南省郏县商业局于198110月问询商业部,商业部调查后发现部分地方主管单位在贯彻政策时混淆了政策界限,将合作商店补发定息的规定和原公私合营企业补发定息的办法等同,而两者之间的规定是有所区别的。这样自然会使基层执行者在落实政策执行过程中表现出反复、观望、消极等态度与行为,进而导致原工商业者在领取和使用补发定息时存在不同的观感与选择。

三、原工商业者的领取和使用状况

中央和地方落实政策中关于定息补发的原则可归纳为四点:一是由原工商业者自主决定是否领取,合法继承人可代为领取;二是定息领取的部分为一九六六年九月定息结束前的应领未领之数额;三是在发付方式上,主要采取一次付清的捐献来办理了结手续;四是定息的发放单位为原企业财务部门或专门留存定息的银行、相关单位财务部门等机构。

在此四点原则指导下,定息的具体发放流程大致为:首先,工商业者个人提出补发申请,注明原工作单位、职务,未领定息的年份、股金和定息数额等信息后提交给所属企业。其次,所在企业支委会出具证明信息,连同个人申请材料送交当地统战部审核,统战部审核通过后,函复所在单位支委。若企业与工商业者分属异地企业支委会难以证明,则需工商联出面联系查明工商业者在19561月至19669月期间的定息领取与未领取情况,以确定工商业者未领定息的确切时间和数目。最后,由所在企业财务部门或专门留存定息的银行等机构将定息一次性发还给工商业者,发还时扣除10%作为工商界生活互助金;对于企业与工商业者分属异地的,则由工商业者凭户口簿就近领取,但代扣的工商界生活互助金需发还企业所在地工商联。针对一些特殊情况也有规定,如工商业者提出申请时需委托领息,则还需出具委托书和所在单位的证明材料,并由受托人携带原股票、印鉴等领息证明前往企业领取;原工商业者本人已故由其法定继承人代为领取时,需代领人出具户口簿,以及工作单位和所在地居民委员会的组织证明;原工商业者本人已故且相关股票、凭证也已遗失,则一般由工商联联系现属企业查核工商业者的股额、定息,以及领取和未领取情况,查明后由现属企业予以发还。

但在实践中,基层工作者对政策的把握和执行程度影响到定息补发的成效。如在对待原工商业者股票证明遗失问题上,无锡市原赓裕布厂某已故私方的股票、图章等在运动中遗失,无锡市工商联联系现属企业无锡棉织一厂核实具体情况后,由该工商业者亲属携带收据、居委会证明材料等领取未领定息320.26元。江西省余江县5名干部,为了查清53名原工商业者的股金定息,步行800多里把在旧仓库里的13箱单据核对清楚,将应兑现的10800多元现金全部兑现。同样是股票证明遗失情况,上海市搪瓷一厂某私方委托其女前往该厂财务科领取补发定息,其女携带领取定息证明和委托证明,但由于该私方原股票、印鉴等在运动中遗失,该厂财务科以票据不全、无法证明为由只补发了部分定息,对于不予发放的部分要求原工商业者自己提供新证明后再予以办理。有的企业财务部门在补发定息时,虽不动员办理了结手续,但采取个别领息不办理,集中一批后又让等候通知办理,往往一拖便杳无音信,需当地政协或工商联等主管单位介入后才得以补发。

导致政策落实效果不同的原因除上文显示的基层单位对政策的把握和贯彻的程度外,原工商业者的经济状况、政治地位、思想觉悟、家庭成员等也是影响着定息补发的重要因素。对于家庭生活困难、入不敷出的小工商业者,补发的定息是他们家庭生活开支的重要来源,就像杭州市部分原工商业者所说的,总之一年也有一百多元好拿,也可以派上点用场,还是接受的。经济生活不上不下的中等户则存在徘徊、犹豫不决心理,领取定息时又怕政治影响不好,不领取定息又担心经济利益受损。结果如无锡市部分原工商业者所说的,现在大家都在看,看形势,看大家,问头头。已经担任领导职务、工资较高、定息对生活作用不大的原工商业者则出于政治方面的考虑,一般申请办理了结手续,在领取定息后又将其捐献上缴、转为投资等。如山东省工商联主任委员周志俊,原为上海多家企业的股东,从1958年第2季度起至1966年第3季度止,均未领取定息,按规定应取领未领定息16575.34元。周志俊委托山东省工商联联系中共上海市第二商业局委员会,要求将其应领未领定息全部上缴国库,办理了结手续

也有的原工商业者怀着报国之日苦短,报国之心倍切”“尽心竭力为四化的强烈热情,坚决办理了结手续或将补发定息捐献上缴。如无锡市红岩机器厂退休干部高遗根,从19568月公私合营后就多次申请放弃定息,一直未予以解决;改革开放后,其怀着报国之心再次将留存的应领未领定息和银行利息约341元作为党费上缴国库。

原工商业者的家庭成员特别是其子女对定息补发的态度也具有重要作用。有的原工商业者亲属子女支持长辈的决定,如原农机部一级工程师马雄冠,早在1952年于亲属的支持下,就申请将放在企业的存款和定息上交国家,未能如愿;改革开放后,再次写信要求将放在企业的存款和自己多年的积蓄20多万元上交国家,后在其亲属子女的支持下办理了了结手续。也有的原工商业者亲属子女对其长辈捐献或放弃补发定息持不同意见。如原民建上海市委委员、华丰纺织印染公司总经理强锡麟,从19793月起陆续将落实政策发还款和定息共计160万余元分别捐献给十七漂染厂和上交国家,并在遗嘱中明确说明我所有企业的定息来自人民,应当回到人民中去献给国家,并委托十七漂染厂执行1986年,强锡麟的四名子女作为原告身份,以其父捐献的160万元及其父留有的10万元存款为父母共有财产,应将其中一半作为已故母亲遗产,由各法定继承人共同继承为由,向法院提起公诉。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一年多的查证工作,认为强锡麟夫妇将全部财产捐献国家是他们的共同意愿,是真实一贯的,判决四名原告诉讼请求不予成立。

由此来看,改革开放后原工商业者对于补发定息的领取状况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至于领息后的使用途径,综合广东、上海、天津、杭州等地来看,除用于改善原工商业者的家庭生活外,大多数被用来投资企业和各类公益事业,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一是响应中央办厂的号召,各地原工商业者将发还钱款用于兴办企业。1979年,在邓小平与荣毅仁、周叔弢、胡厥文、胡子昂、古耕虞谈话后,荣毅仁组建了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周叔弢在天津成立了建华经济技术咨询公司;胡子昂、古耕虞、胡厥文等创办了中国工商经济开发公司。这五位大工商业者在公私合营时期年定息总和逾百万,仅荣毅仁年定息就有93.8万元。9月,以刘靖基为首的上海市原工商业者积极响应中央号召,用落实政策发还钱款创立了上海市工商界爱国建设公司,该公司成立时有1000多位原工商业者认款5300多万元。其中刘靖基带头认款150万元,拿到发还利息后又加认50万元。大户如陈元钦当场认款200万元,汤所均认款10万元,中小户如车懋章用落实政策发还款中的1.6万元认款,邬润珠将仅有的积蓄500元拿到区两会要求认款。港澳同胞、海外侨胞也踊跃认款。1980年后,各地原工商业者相继办起了一些爱建公司、信托公司或企业,其中的资金筹款或多或少包含落实政策发还钱款。如上海国际投资信托公司的大部分资金来源于上海爱国建设公司的筹款资金,浙江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成立前后,原浙江省工商联主委汤元炳动员原工商业者积极投资认款。

二是投资各类集体企业和工商联自办企业。19804月,民建、工商联召开协助安置待业青年就业工作座谈会,随后原工商业者由发展集体经济、安置待业青年、协助街道等方式办理集体企业,进而发展到工商联自办企业。在投资兴办集体企业方面,上海爱建与上海部分区、街道集体举办了手表厂、眼镜厂、机器厂等十余家小工厂,其中爱建对这些工厂均有投资,这些合营厂一般是由原工商业者来担任顾问或参加生产技术管理工作,由街道组织负责领导。杭州市59名退休的原工商业者协助街道办起了22个集体企业,共安置待业青年500多人;哈尔滨共乐化工商店原工商业者姜旭东带领27名待业青年和9名家庭妇女办了1家集体企业。到1981年底,中国民主建国会各级组织兴办或参与管理2377个集体企业,建立了137个事业性咨询机构和一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等专业咨询机构。

在投资工商联自办企业方面,中共中央、国务院于19858月批准了《关于工商联办企业的请示报告》,中央统战部印发各地并强调:要进一步把工商联办企业与开展经济咨询服务、工商专业培训和对外联络工作紧密结合起来,积极发挥工商联优势,为四化服务。截至1986年,广东省88个市县工商联,自办企业共95个,其中公司67户,工厂10户,商店、门市部等18户。

三是在广开学路,多方办学的号召下,投资兴办各类业余学校,培训相关技术人员。杭州华丰造纸厂副厂长詹少文等15位原工商业者用落实政策发还的钱款在1979年兴办了钱江业余学校,该校自筹经费、自主办学,主要培养在职商业职工,由6位原工商业者负责学校教务、总务、会计工作。同时,其他省市民主党派、工商联相互协作办起各类业余学校,其中不少原工商业者将落实政策补发的钱捐献出来作为办学经费。

四是捐献给有关企业或单位用于改善职工福利、兴办公益事业等。如原华丰纺织印染公司总经理强锡麟,1979年将落实政策后所得的40万元捐献给上海十七漂染厂,作为专款用于该厂兴建职工住房之用;1983年又将其在上海采矿机械厂应领未领定息6万余元,捐献用于改善职工住房。

在以上用途中,企业生产建设投资和当地社会福利事业占主导,这与社会主义改造时期工商业者将股息红利用于企业发展有异曲同工之妙。两个时期的定息性质上虽大有不同,但都彰显了工商业者的成分转变和对社会主义建设的积极性。

国家对原工商业者的定息补发工作至1987年基本完成,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要在党的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以前,基本完成落实政策的部署,据不完全统计,从19661976年原工商业者被冻结的巨额存款和工资等总计约10亿元,到1987年全国原工商业者定息补发共计1亿元,退还被查抄的存款4亿元,补发扣减的工资3.5亿元,查抄的其他财物等已全部退还,原工商业者冤假错案也全部平反改正,落实政策的任务已基本完成。1987年后,个别原工商业者遗留的此类问题,则作为有关部门日常工作中的问题去处理。定息补发工作的开展,不仅是改革开放后党和国家对原工商业者的经济补偿,也是对原工商业者在资金、技术和管理经验方面的充分肯定,反映了党和国家积极调整生产关系、推动经济体制转型的切实努力。更为重要的是,党和国家的定息补发是原工商业者已经转变为社会主义劳动者的象征,为团结一致向前看将原工商业者这一群体转化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奠定了基础。

(原载《党史研究与教学》2026年第1期,注释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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